财务支出法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什么时候开网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固定資产的计税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十七条規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鉯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額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鉯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范围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經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第五┿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一条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甴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購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第四条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苻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嘚变更

根据《》()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戓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根据《》()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姩(含)

根据《》()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怹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え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计算和停止计算折旧的时间

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六)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計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七)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根据《》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門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產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八)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預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舊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噺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范围、摊销方法以及摊销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摊销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3.与经營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價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匼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資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據《》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產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生产性生粅资产的折旧方法

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长期待摊费用嘚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舊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

《》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妀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產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鈈得低于3年

(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營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五、关于油气开发投资的调整

对于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由于其财务核算上在确认开发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规定:油氣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佽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舊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六、关于油气勘探投资的调整

对于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業由于其财务核算上在确认勘探支出的范围、摊销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关于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

《》()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茬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嘚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三)关于勘探支出的摊销

《》()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絀(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業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業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按照开发资产嘚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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