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财税开票软件 win10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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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培训-发票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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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提前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及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琰 朱恭平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
&&& 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70.20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人认为,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
  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会计处理?
  3、有观点认为,提前开票,在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大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发生异常。为避免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产品成本用暂估方法入账和结转。这种做法合适吗?
  分析:
  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不准确。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方1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
  甲方8月份申报信息系统反映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之间发生60万元的差异,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方先开具发票时,产品未生产更未发出,不符合上述第1、2、3点所列条件,此时确认收入和暂估结转成本的做法不合适。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甲方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电力产品,应按税法规定会计处理。在实际发出货物的9月份,按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同时按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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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项目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近日老顾接到多个会员咨询的问题: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超出了营业执照的记载经营范围,这种情况下在税控系统自行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那么会员的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属于虚开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老顾先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相信各位只要了解了政策规定,答案自会有。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号)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如果为客户开具了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属于虚开,而不是企业为客户开具了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营改增之后的相关政策规定
1、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
&23.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32.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4、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十一、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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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简生仁老师:医药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及税改风险应对策略
“营改增”政策分析及税改风险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实施,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医药、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健康服务业(医药产业)也位列其中,这意味着,医药产业在此次政府进行“”的范围内。
对于医药行业来说,全面的执行将降低医药行业的税收成本,但同时也将加速终结目前存在的高开高返的医药营销模式。
【存在现象】
税可以少缴了
过票、偷税漏税难了,高开高返模式迎来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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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营改增新政的要点解析
2.营改增新政之法规概述及对所有行业的影响
3.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专题二、营改增政策对医药行业现有体制的影响
详解医药改革两票制
2.医药企业实行一票制涉税事项分析
3.两票制推行对药企影响的涉税分析
4.缜密分析“营改增”对医药流通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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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改增后财务核算需要注意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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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企业三方抺账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29.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使用的风险提示
30.挂靠方式等模式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3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关规定
三流分析法在虚开发票案中的应用
33.取得专票不能抵扣是否认证?
34.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35.从纳税人角度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技巧
挂靠方式等模式如何开具和接受增值税发票
37.如何鉴别收到的发票是否具有虚开风险
38.医药经销企业如何避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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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营改增后的医药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
41. 如何鉴别收到的发票是否具有虚开风险
42.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相关罪名适用及定罪标准汇总
43.两票制后医药代理商的财税应对措施
&44.“两票制+营改增”正式推行,对医药工业商业营销经营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行业因此变局、企业必须转型,是脱胎换骨迎挑战,还是边走边看找机会?新政之下,药企营销转型路在何方?)
45.“两票制+营改增”全面实施,药企营销财税模式如何实现转型升级(企业必须加强顶层架构设计,增设母子关联公司、还是并行独立法人,收编代理商为员工、还是以营销区域成立咨询服务公司、或发动营销代表成立小微企业等等策略是否可行?)
46.“两票制+营改增”新政策环境下,药企税收筹划及稽查风险防控(高开票面临高返现难题、税收成本如何分摊困惑,冲账发票来源怎么解决、风险如何防范,财务人员因此带来高风险,怎么办?)
47.新政策环境下,医药企业财务处理与经营管理合规要点(有关税票违规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基于企业药品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关系,对企业财税管理的影响与风险如何防范?)
简老师:&&&&
国家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校专家团队专家,财税实战派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税务局内部讲师,先后从事税收政策、税务稽查工作30余年。近年来,经常在《中国税务报》和纳税人俱乐部《纳税》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业务类文章为企业答疑解疑,对企业税收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税务筹划、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等企业疑难综合性问题的解决。
长期在全国巡讲财税专题,多次为税务机关及各类企业做财税专题讲座,总结了大量的税务筹划、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的方案,特别在纳税筹划的研究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务,注重实效,并当场解答企业棘手的财税问题,获得各地学员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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