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公证处 公证赠予将房子赠予儿子夫妻后,又要求儿子夫妻书面写一份给父母几套房子的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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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已婚子女,房子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时同时有公证书和协议,两份文书冲突时,应该以那个为准呢?起草赠与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让我们通过中国新闻网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谈因赠与协议引起的法律纠纷。
  已婚儿子获父母转让房产 后女方要求一半房产
  在儿子婚后,父亲将一处房屋转让给他。儿子离婚之时,为了房子离婚官司打足两年半。有关房屋转让的两份文书互相&打架&,分手夫妻就房产到底是还是争执不休。经一审、、,案件才尘埃落定。日前,广州中院厘清了复杂的关系,作出终审判决,妻子分得房产1/4,丈夫分得3/4。
  罗女士与冯先生于1997年1月。2001年9月,冯先生的父母以儿子住房困难为由,将房屋转为冯先生所有。在2007年,罗女士生下小女儿后,她与冯先生的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11年,罗女士向法院提起,并提出夫妻各自一个女儿,此前冯先生父母赠予的房屋,因为是冯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因此两人应各使用一半房屋。冯先生表示同意离婚,对抚养问题亦不存在异议。但在房产问题上,冯先生称,他要抚养、照顾父母,直到父母百年后,房屋才算归他。因此,不同意罗女士一半房产,只同意她在房屋里住三年。
  离婚了他只让她住三年,两份文书互相打架
  在庭审中,冯先生拿出了一份《赠予协议》复印件,冯先生的父母在其中写道:&因为我们年岁大体弱多病,需要有人照顾和赡养我们。因为儿子住房困难,我们同意将上述房屋赠予其个人所有。之后,他将负责赡养和照顾我们夫妻至百年之后,房屋才属于他个人所有,如果他不能履行赡养和照顾我们夫妻至百年,我们将有权收回上述房屋的使用权。&
  罗女士则拿出了一份《见证书》复印件,上面并未提及&赠予冯先生个人&一事,只是说冯父冯母将涉案房产权全部转为儿子所有。见证书是冯父冯母于日通过海珠区新蛘蚍煞袼诠ぷ魅嗽钡募は率榱⒌摹
  一、二审:《赠予协议》有效 女方败诉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冯先生父母在《赠予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赠与冯先生个人所有,因此罗女士要求占有一半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准许离婚,涉案房产归冯先生个人所有。
  罗女士不服上诉,称《赠予协议》是冯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伪造出来的,以前从未提及,且现在也只有复印件。冯先生曾经常赌钱,因欠债而将涉案给他人。是她帮冯先生归还款项后,对方才将房屋证归还。另外,根据2001年9月施行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并不存在指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现一审法院按新婚姻法规定溯及既往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广州中院经二审,驳回了罗女士的上诉请求。
  女方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不甘心的罗女士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出了新的理由。她认为,涉案房屋虽是以冯父名义取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对以任一家庭成员名义取得的宅基地均享有共同的使用权。因此在所谓的&赠予&之前,涉案房屋亦非冯父冯母的财产,而是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冯父冯母无权以任何形式处理她应有的房屋份额。
  再审:《见证书》证明力更大 女方获得房屋第三层
  罗女士还提出,《赠予协议》复印件疑点重重,不仅没有原件,所谓的见证仅是一枚黄埔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没有见证人签名,并不具备法定要式。《赠予协议》中的黄埔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明显与海珠区村镇建房(用地)申请表中的黄埔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同,冯先生的签名也与《见证书》中的不同,显属伪造。因此此案应采信《见证书》的说法。
  日,省高院指令广州中院再审此案。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根据冯先生再审庭审陈述,签订《赠予协议》时黄埔经济联合社人员并未在现场,说明其并未当场见证《赠予协议》的签订过程,据此法院无法确认《赠予协议》的真实性。对于罗女士提交的《见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加盖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新蚨磷试垂芾硭蛋缸ㄓ谜拢曳胂壬浴都な椤繁硎救峡伞9识愿谩都な椤返恼媸敌杂枰匀啡稀
  即便《赠予协议》与《见证书》都是真实的,但从这两份文书的内容来看,两份文书作出时间是同一天,但约定内容互相矛盾。由于《见证书》经新蛘蚍煞袼で冶A粼谛蚨磷试垂芾硭渲っ髁Υ笥凇对栊椤罚景赣Σ尚拧都な椤纺谌荨
  女方最终分得1/4房产
  关于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广州中院再审查明,日,冯父以房屋危房需改建为由向黄埔村第二社申请对宅基地房屋进行改建并于同年年底经上级机关审批同意报建,后该房屋登记在冯父名下。广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据此我国农村房屋是以户为单位,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即所谓的&一户一宅&原则。涉讼房屋在冯先生与罗女士结婚前就已存在并登记在冯父名下,户内的家庭成员是冯氏父子。冯母名下另有宅基地且户口不在涉讼房屋内,因此涉讼房屋应视为冯氏父子共同所有,各自占有1/2。其中属于冯先生的1/2是其,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在冯先生与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父签订《见证书》,将其名下财产赠予儿子。由于冯父只拥有涉讼房屋1/2,故只能赠予其自身的1/2,该部分赠予属于冯先生和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罗女士分得赠予财产的一半即涉案房屋的1/4,冯先生分得3/4。
  广州中院于近日酌情判定涉讼房屋第三层归罗女士居住使用,第一、二层归冯先生居住使用。
  【说法】
  本案中,争议房产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倒未必。如果父母在赠与协议中写明给子女一人所有,即便是婚后赠与,也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实践中,如果同时有几份赠与协议存在,应该以那一份为准呢?通常来说,在均是无偿赠与的情况下,以最后的协议为准;如果其中有公证的协议,则以公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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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把父母房产当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法院:不行
作者: 邹影 尤阳   来源: 大庆网     频道主编: 王艳
  东北网8月3日讯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7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家住大庆市高新区的孙刚夫妇,有一个儿子叫孙宝国。2010年,夫妇俩购买了一套房产,以孙刚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
  2012年4月份,孙宝国经人介绍,与陈雪相恋,没多久,两人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内。而孙刚夫妇,则住在自己的另一处房屋内。
  然而,孙宝国婚后不久,和陈雪因家庭琐事经常打架。最让他接受不了的是,妻子经常翻看他的短信。他的短信提示音响了,妻子无论离手机多远,都会跑过来和他一起看。
  孙宝国认为,夫妻间应该有最起码的信任,手机短信属个人隐私,妻子不信任他,两人在一起已没有意义。于是,2015年10月份,他向妻子提出离婚。
  二人协议,家庭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居住的房屋),归陈雪所有。
  同年12月,孙刚夫妇知情后,找到陈雪要求返还房产,遭陈雪拒绝。2016年2月,孙刚夫妇将儿子和前儿媳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儿子和前儿媳处分其房产的协议无效。
  判决:房产回归父母名下
  庭审中,陈雪辩称:她和孙宝国结婚后,就一直住在该房内,且孙宝国的父母,在别处还有房产,说明此房产已属被告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有权处分。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原、被告争议的房产,是原告出资购买于被告结婚前,且登记在孙刚名下,被告虽长期在该房内居住,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的所有权,仍然归原告所有。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其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孙宝国、陈雪离婚时关于分割父母房产协议的条款无效;被告陈雪,返还原告孙刚夫妇房屋一套。
  说法:房屋未更名儿子无权分割
  针对此事,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李贤伟说,父母给孩子购买房屋,是很普遍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出台了好几个司法解释,都予以了客观公平的定性。
  本案其实争议不太明显,孙宝国的妻子,连起码的赠与证据都没有提交,就轻率地认定孙刚的房子就是夫妻共有,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不动产的赠与,只能过户或者依法公证,否则赠与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赠与,而且还会被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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