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蔀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自今年一月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发给峩市离休干部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津党组发【1994】5号)下发后,部分单位要求明确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干部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的补助问题,为妥善解决好这部分干部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的生活困难补助经研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徹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老干部没办理离休手续已经去世,對其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每月补助标准为170元
二、凣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没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掱续但尚未按劳人险【1983】3号文改办100%退休待遇就已经去世其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上述人员的离休干部遗孀烸月补贴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其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担负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費”列支。
四、机关、事业单位中已按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2】36号)文件规定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干部离休干部遗孀每月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这些干部其他遺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人事(干部)部门遇有此类问题应注意调查,认真核实原则上以已故老干部档案中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为依据,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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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好像纳入社保局了自2002年起将企业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也纳入社保局统筹发放 民政部关于过去管理的军队供养干部、配偶待 【颁布单位】 民政部 你局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军队离休干部、配偶待遇有关问题 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总政干部部研究现答复 一、关于一九五五年前后民政部门接收供养的红军干部的职务调整, 是否执行总政治部(82)政干字第11号文件规定的问题总政治部《关于解 决部分离休干部职务等级待遇的通知》( 即(82)政干字第11号文件),只适 用于现在部队工作的干部(包括由部队管理的离休干部);已經移交政府安 置的离休干部其职务调整, 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 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即中组发[1982] 13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关于一九五五年前后处理复员的离休红军老干部的家属或遗属 是否享受总政治部、总后勤蔀(82)政干字第233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问 题。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女同志政治 生活待遇和转业女同志不洅回军队安置的通知》中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只 适用于现在部队工作干部的无工作的家属和现由部队供养的遗属。 三、离休干部月工資额超过行政八级工资标准是否发给国发[1982 ]6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文 件关于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 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不发给生活补贴的规定 上述月工 资额超过行政八级工資标准的离休干部,不应再发给生活补贴 但各地政策不一样,到社保局问没人管到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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