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更名有何法规或政策规定

基本概述/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随着市场经济得不断深入,公有住房的置换,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现象相继出现,极大地促动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在捧着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特制定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加以约束,规范其发展。
置换事项/公有住房
摩天大楼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置换材料
1、置换申请书;2、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3、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二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购房时间以置换手续费发票时间为准;4、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5、公有住房租赁合同;6、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7、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1、提出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公有住房置换单位,提出公有住房置换申请,并与房屋置换单位签定公有住房置换协议,提交上述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承租权购买方应提交本人及的原件及复印件。2、受理核查。公有住房置换单位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置换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有住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3、办理手续。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公有住房房屋置换单位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有住房购买方领取《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有住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
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
转让转租/公有住房
整齐的集资房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偿转租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目的和原则: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禁止转让情形: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7、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10、、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转让方提供的资料:?(1)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需经过公证);?(2)租赁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自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有效);?(4)受理当月租金发票;?(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经过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四)缴费领证。
上市交易/公有住房
看房一族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开始实施的,实施阶段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交易原则: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操作程序: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或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法律责任/公有住房
房展会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有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二)不按期申报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三)强占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四)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六)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七)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八)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5%—10%的罚款。
此外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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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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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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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 原承租人的配偶;(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3) 原承租人的父母;(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 原承租人的配偶;(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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