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一个企业是否进行过特许经营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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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备案
一、特许经营需准备的资料 1、 2、 3、 4、 5、 6、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直接在网上填报)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网上下载表格) 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 件。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 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 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6.1 申请出具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两店一年”证明的的经营者向县级以 上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 相关文件及证明。 6.2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予以 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出具商业特学经营企业“两店一年”证明。 “两店一年”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 人直接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子公司存在的,提交特许人参股或者 控股设立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登记股东名称的章程;以店中店形式存 在的,提交特许人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商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 特许体系类别);以关联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关联方的证明文件;外 国企业以委托投资形式存在的,提交投资协议,其中应该载明委托范围 等。特许人提交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可以由备案机关综合认定,不是必须 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7、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7.1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7.2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7.3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7.4 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7.5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7.6 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7 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7.8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9 违约责任; 7.10 争议的解决方式;7.11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8、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 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操作手册一般包括:特许人企业组织结构、特许人总部建设、特许加盟 流程的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的货品介绍、特许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 许加盟店售后服务、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特许 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特许加 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的内容。 9、 10、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网上下载表格) 上述前三项材料由特许人利用备案机关网站在线办事系统直接在网 上填报,后七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 4 项有关“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特指 “特许经 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 这就是说,特许人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尚须向备案机关提交 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证明文件。二、办理流程 在大连市服务业委开具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需提供材料见上述第 6.2 条) 携带所有相关文件到辽宁省服务业委提交资料等待审查,若法人办理需携带相 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若代理人办理需携带加盖公章的授 权委托书。 审查通过后,省服务业委会发放特许经营备案系统的登录名密码,上传相关文 件待审查。三、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还包括 直营连锁:门店所有权、经营权都属于总部。 自由连锁:门店所有权属于该门店法人所有,经营权一部分属于总部。比如代 理商同时代理几个品牌产品。 特许连锁(或称连锁加盟):门店属于法人所有,经营权属于总部,比如专卖 店。1.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定义不同 连锁经营的核心是同一资本所有,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个总部集中管理 领导,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化的零售企业集团。 2.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特点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受许人(分支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一对一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分支 店之间没有关系。而在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 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需将营业利润按总部要求上缴,分店经理是总部的一名雇 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范围不同 连锁经营的范围仅限于流通业和服务业,不涉及制造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 广的多,在制造业中也有大量实例。 4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连锁经营中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 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由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则调整关系。 5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运作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是一整套经营模式或某项独特的商品、商标。特许人把 这些东西以特许权组合的形式转让给受许人,有了它受许人就可以独立开展业务。特 许组织的建立也是以开发出上述各项为基础的。而连锁经营则不需要这些内容。连锁 经营实际上只需足够的资金和合适的业务类型就可以进行。当然,对于连锁经营来 说,充足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法对于其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6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通过吸收独立的商人加入而扩大体系。在这过程中,特许人需进行大量 的营销工作吸引潜在的受许人,还需进行选择受许人的工作,并为受许人提供培训等 各种服务。而连锁经营欲扩大其体系,则只需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适的地点,并筹 集到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了。
PPT制作技巧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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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14时08分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 年 第 5 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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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一、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特许企业准备备案所需材料(纸质版),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提交至商务部,注册地在境内的企业提交至所在省级主管部门。
2、特许企业登陆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进行特许企业注册并等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获取登录号。
3、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特许企业注册信息和纸质材料无误后,发放登录号。
4、特许企业收到登录号后,在中国特许经营网登陆至企业后台,填报提交相关信息。
5、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企业所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告。
网上结果公示地址: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加盟合同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回收促进处
   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6号楼608房间;100731
   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办公地址
电话: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部门办公电话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
商务部 010- 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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