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借款可以短期借款计提利息分录么

查看: 7085|回复: 8 房会学员, 积分 134, 距离下一级还需 66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13:23签到天数: 58 天[LV.5]常住居民I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少只有1000万元,现在股东投进来的钱已经远远超出这么多,其他一个多亿都是以向股东借款名义挂在其他应付款的。了解了有关法规文件后得知这个借款超出注册资本2倍的不能计提利息后,股东有意增加注册资本,请问可以分别把各股东的借款按投资比例直接转为实收资本吗?实收资本是不是一定要通过银行转入帐户才有效呢? 房会学员, 积分 19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9:28签到天数: 40 天[LV.5]常住居民I 实收资本是要开立专门的临时账户,经过验资,再转入基本户,作为实收资本 建议:股东先以现金增资,增资完成后,再还借款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9:42签到天数: 8 天[LV.3]偶尔看看II 接2楼,再或者企业将钱先还给股东,再由股东投入,再或者债转股,但工商有一定限制。 银牌会员, 积分 2744,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6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擦汗 14:51签到天数: 367 天[LV.9]以坛为家II 增资必须要先验资的,要把钱打入专门的验资户才能算 明白了谢谢各位的解答!& 高级会员, 积分 184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3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7:23签到天数: 551 天[LV.9]以坛为家II 同意4#意见。 房会学员, 积分 134, 距离下一级还需 66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13:23签到天数: 58 天[LV.5]常住居民I tienan2002 发表于 增资必须要先验资的,要把钱打入专门的验资户才能算 明白了谢谢各位的解答! 铜牌会员, 积分 2042, 距离下一级还需 458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开心前天&11:30签到天数: 218 天[LV.7]常住居民III 同意二楼的 铜牌会员, 积分 2042, 距离下一级还需 458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开心前天&11:30签到天数: 218 天[LV.7]常住居民III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11:08签到天数: 284 天[LV.8]以坛为家I企业向股东的借款两年以上应做什么科目?计提的利息应做什么科目? 企业向股东的借款两年以上应做什么科目?计提的利息应做什么科目? 因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去年公司向各股东共借款1000万元时间是两年,按银行同等利率计算利息,到时本息一次付清,请问:借款和计提的利息各应做什么科目?应如何做会计分录?诚请老师指教!谢谢! 借款利息是否能资本化? 1、公司向各股东借款时,要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 借:现金等 10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XXX股东 1000万 2、计提利息时 借:开发间接费--利息支出 贷: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3、到期支付本息时 借:其他应付款-- XXX股东 1000万 借: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借款利息) 贷:现金等 1000万+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请遵守网上公德,勿发布广告信息 相关问答:当前位置: 向股东借款计提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浏览(114) 收藏 (0) 【来&&&&&&源】 【引用文档】 【正&&&&&&文】   问:我公司向大股东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5年,按年结息,复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每期结息日当日,按照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确定下一期借款利率。  问题1、何时取得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在我公司每年末计提利息时还是在到期日?  2、计提时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还是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3、能否全额扣除?   答:1、何时取得发票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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