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他人名誉公司名誉如何判定

公司诉前老总诋毁公司名誉_网易新闻
公司诉前老总诋毁公司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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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杰)天创公司原法人代表离职后,原公司认为他诋毁公司名誉,挑拨学员退学退费,要求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徐某原为天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创建了东方公司,两公司均为提供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的公司。天创公司认为,徐某在离开公司后,向天创公司的学员透露了公司内部管理的矛盾,并且先后挑拨21名学员从天创公司退学退费。
  徐某认为,天创公司此举是想不再归还欠自己的2万余元的薪水等费用。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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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司侵权怎么认定,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职工需要公司来获得应有的报酬,公司亦需要职工来创造价值。由于各方面的问题公司和职工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矛盾,所以诽谤公司侵权的现象在社会中也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那么当发生诽谤公司侵权的事件发生时,我们又该怎么还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呢。对法定代表人(公司)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诽谤。二、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到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诋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三、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四、其他方面。诽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应当遵循侵权责任尤其是诽谤的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1)必须具备有损于他人名誉、商誉、信誉的不实言词;(2)必须有该种不实言词的超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公布;(3)实施诽谤行为的人在主观上至少有过失,当然一般的是故意的主观状态。一个针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再具备前边的三个要件,这个诽谤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诽谤。受害人就有权以商事主体及其代表人的身份就其损害请求行为人承担商业诽谤的侵权责任。社会中确实存在着有部为了一时的利益来进行对职工的压榨利用等现象,但是,随着社会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的素质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公司侵权的现象也减少了许多,对于诽谤公司侵权,我们确实要通过运用正确的来进行维权,这也是对社会的发展有利的。延伸阅读:
无锡刑事辩护律师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南长区
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江阴市
擅长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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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短信诋毁公司名誉&前员工被判赔
&&&&被某汽车俱乐部辞退的张先生以发短信等方式诋毁俱乐部的名誉,给俱乐部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近日,丰台法院判决张先生向俱乐部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俱乐部1.5万元。
&&&&原告汽车俱乐部成立于2006年3月,经营范围为组织汽车运动及文化交流活动等等,采用全国连锁经营方式。日,俱乐部对身为总裁助理的张先生作出开除处理的决定,并解除劳动关系。日,张先生向汽车俱乐部各分部负责人发送手机短信称,“为方便分部间的互相了解,我们开通全国分部的QQ群”。
&&&&此后,QQ群中名为“北京张先生”的网友与俱乐部分部部分负责人在QQ群进行了交流,质疑俱乐部经营模式为赔钱模式。在此前后,已有分部与俱乐部解除合作合同,俱乐部退还了部分加盟费。
&&&&汽车俱乐部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俱乐部的名誉权,并给俱乐部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因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俱乐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俱乐部经济损失元及名誉损失26万元。
&&&&开庭审理时,张先生辩称,对QQ群里的所谓“北京张先生”的言论,汽车俱乐部没有证据证实是他发的。即使是他所发,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无论手机短信还是QQ群里陈述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所以其不同意汽车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向汽车俱乐部各分部负责人的短信中已提出开通全国分部的QQ群,故应当认定QQ群里以“北京张先生”名义所发表的言论为被告所发布。张先生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信息,诋毁汽车俱乐部的经营模式为赔钱模式,其言论足以导致他人对汽车俱乐部的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方面评价的降低。故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对汽车俱乐部名誉权的侵害,必然造成汽车俱乐部损失。对此,张先生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曹静&&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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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
14:46&&来源:法律教育网整理
  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一、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的责任
  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表明侵犯企业名誉权有以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三、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法院查明相关事实。最后,如上述路径均不能达成,可请求法院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起诉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考虑到法院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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