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泰格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该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峰、邵颂颂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士杰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區
原告浙江泰格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33700え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水泵2016年1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337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从2016年3月1日每月付10000元。另查明欠条上的债权人载明徐妙玉、陈娇荷,系原告浙江泰格泵业有限公司员工實际业务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该款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⑨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士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格泵业有限公司货款4337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6元由被告任士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