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车祸车主方除了车祸只有保险公司赔偿 车主不赔吗后车主方该陪多少给死亡人的家属

自家爱被撞了,先从保险公司那儿拿到钱,而追讨赔偿的事儿就交给保险公司去办——“代位求偿”这一理赔规则无疑是无责方车主理赔的“尚方宝剑”。但在现实中,很多车主并不清楚车险中的这一“隐形”规定。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追偿的成功率很低,它们也不大愿意从无责车主那儿“接手”索赔权。

近日,保监会在披露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动向的同时,特意强调“代位求偿”已成为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至于追偿率过低的问题,监管部门也会逐步创造条件让追偿过程更为流畅。

“代位”适用于财产险,车险中只针对车损

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规定,投保车主遭遇车祸,如果对方是全责,可对方车主投保额度不足或是拒不赔偿,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不过,并非所有的险种都可以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这一权利通常只适用于财产险。记者查阅了一些车险、家财险、责任险的条款,其中在“赔偿处理”的部分有与“代位求偿”相关的说明,本文主要以车险为主。

在车险当中,“代位求偿”只针对车损,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就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来实现。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代位求偿发挥不了作用,如车辆停在路边被人砸了或者划伤了,不知道是谁干的。在没有明确责任方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也不会轻易接手代位求偿权。碰到这种损失,车主只能走常规的报案途径去争取赔偿金。

“求偿权”自赔付日起,但追偿成功率较低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并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车主)授权或者第三者(责任方)同意。一旦保险公司向车主给付了赔偿金,这项权利便自动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在申请“代位求偿”时,车主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相关情况,比如第三方(责任方)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代位求偿”的确解决了车主的烦心事,但获得了“追偿权”的保险公司,能否追回赔偿款呢?据媒体报道,在商业车险改革试点中,“代位求偿”的案件增加了不少,可追偿成功率并不高,这也是目前保险公司没有大张旗鼓宣传“代位求偿”的一个原因。

“求偿”对象不含家人,需符合险内责任规定

前文已经提到,“代位求偿”是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那么谁才是“第三者”呢?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当理解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的人,或者由被保险人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

之所以被保险人家庭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被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与被保险人是利益共同体。如果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然后又向其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求偿,就相当于向被保险人要回了赔偿金,最终被保险人的损失还是得不到赔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还有一种极其特殊的情况,倘若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车同属于一名车主,其中一辆车由另外一名驾驶员(相当于借车人)驾驶,原车主想使用“代位求偿”也是行不通的,这里的借车人就相当于“其他组成人员”。在这种情况中,两辆车的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个人,即车主,而根据第三方责任险的规定,不管谁的责任,自己名下的两部车相撞根本没得赔。因此,“代位求偿”生效的前提是要在车险理赔责任范围内。

确保车主得到赔偿,也防止因赔付而过分收益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保险公司一方面是想通过“代位求偿”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另一方面,“代位求偿”这项赔付规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赔付而过分受益,即重复获赔。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车主私下已经从第三方(责任方)获得了赔款,然后再从保险公司那里又获得了赔偿金,那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这笔钱不就花得冤枉吗?

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所以,你若是想通过“代位求偿”而获得双份赔偿,恐怕是不可能的。

据车险理赔专家介绍,在车险当中,“代位求偿”时的赔付额度与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车险保额相关。比如说,有些老司机投保时,并不会购买商业险中的车损险,仅投保了一份交强险。那么,如果满足“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公司仅负责交强险额度内的赔付,即最多赔付2000元。

如果私下和对方约定放弃索赔,视同自己放弃索赔权,保险公司也不会再支付赔偿款,而已经支付的赔偿款会被索回。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去法院起诉第三者,需要被保险人配合出庭作证的,被保险人也必须配合,否则保险公司打输了官司,也会以被保险人不配合、自动放弃索赔为由,把之前支付的赔偿款追讨回来。

保险公司是对事故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进行赔付。但很多时候,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多方面的,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的部分,该怎么办呢?事实上,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换言之,保险公司就其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求偿;与此同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就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向第三者求偿,二者互不影响。

车主申请“代位求偿”,理赔的时候是方便了,但可能会影响到第二年的保费。有保险专家认为,使用“代位求偿”视同出险,第二年的保费可能会相应上调。但也有观点认为,是否提高保费应以车主是否有责为标准,而使用“代位求偿”权的车主并非事故责任方,只是把索赔权利让渡给保险公司而已,不应该被处以提高保费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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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你保险是不是够赔的,还要看如果你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有可能要涉及交通肇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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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无责任或次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案起诉状范本 核心提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严重的情况下,如何理赔影响到费用的支出,诉讼策略的正确与否,往往会导致2万元以上的差别,以下是一起车主无责任即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下,车辆损失50万元以上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赔偿的成功案例,仅供参考。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745号自编14051407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518211元(其中车辆维修费500011元、施救费6200元、鉴定费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1961040分,原告驾驶被保险的A号小型越野车行至国家高速公路某段东行线1275KM+400M处收费站处等待缴费通行时,遭遇刘某(身份证:,住址:山西省稷山县化峪)驾驶的的晋M8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致九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原告车辆损坏严重。经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甘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认字(2012)第20120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的A6经鉴定车损后的实际支出修理费为518211元。现该费用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原告积极向肇事车辆责任方刘某及相关赔偿方请求赔偿,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麦民一初字第42号判决书,确认原告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共损失518211元,并判决确定相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金额。


原告与被告于2012428签订机动车保险单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费,被告为原告机动车号码为1201识别代码(车架号)SALVA0CH646923车辆(后上车牌号为粤A)提供保险服务,其中车辆损失综合险为628000元和不计免赔,保险单号为:21060,保险期限从20124290时起201342824止,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在保险合同承保的时间范围内,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案,车辆损失金额未得到任何赔偿,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并愿意将上述赔偿请求权转给被告代位求偿遭到被告拒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现贵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先行向原告赔偿,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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