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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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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解析   目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国内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正在协同应对谈判,估计谈判有望在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原产地规则被定义为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根据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可被分为优惠及非优惠两类。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在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达成的,仅在协定所涉及国家(或地区)内部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HRO)是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中普遍适用的货物原产地判别标准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早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时就已启动,一直延续至今。目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国内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正在协同应对谈判
谈判的背景
为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并使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更加透明,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WTO成员在签定《原产地规则协定》时,决定在WTO框架下制定一套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也即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协定,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于1995年7月启动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harmonization work program, HWP)。该项工作计划于1998年7月结束。然而,当时各方均未对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所牵涉的微妙的利益问题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随着谈判的进展,成员逐渐意识到该问题无法单纯从技术层面解决,加之不断有新的问题提出,导致各方利益相互焦灼,相持不下
谈判的工作历程
整个HWP历程可分为6个阶段。受篇幅所限,在此仅作简要介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基本上是按HS编码进行的,HWP开始之初,面临解决的HS编码共有6000余条。经过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与WCO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TCRO)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大部分问题均已解决,所遗留的尚有94个问题。其中,93个是具体产品问题,另外一个是成员在1999年前后提出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其他WTO协定的影响问题(即Implication Issue)
所遗留的具体产品问题中有的已超越贸易范畴而成为政治或国家主权问题,还有的问题关系到成员的重大贸易利益,除非成员表示出充分的政治意愿和积极的灵活性,否则将很难解决。同时随着谈判的深入,成员越发认识到Implication Issue成为延缓谈判进展的主要障碍。鉴此, CRO主席已将Implication Issue提交WTO其他相关委员会讨论,在得到可接受的讨论结果之前将此问题暂时搁置,而转向93个具体产品问题的优先解决
在多年的讨论中,成员就每个具体产品问题基本上形成了2―3种不同意见,为推动谈判结果的早日达成,主席将各种意见进行了汇总并提炼出单一选择供成员接受,即一揽子解决建议(但此建议中不包括渔产品捕捞问题及机械产品问题)。主席的“一揽子建议”于2006年3月份向成员散发。在5月底召开的CRO会议上,已有成员(包括日本、加拿大、阿根廷、智利等)表示可一揽子接受主席建议,此外大部分成员表示可接受建议中大多数内容,但对于关乎其重大贸易利益的产品仍无法妥协
谈判的最新动态
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 于-19日在日内瓦举行非正式会议,就HS84-90章机械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协调。会前,CRO主席散发了关于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PRO)第84~90章(HS)机械产品的一揽子方案。该方案首次提出按照C、D两栏标准(即:税号改变标准和加工增值标准)解决机械产品原产地规则的思路,旨在在承认两种标准并行的现状下推进整体协调工作。主席的这一提案在会上获得各主要成员方的普遍理解与支持,美、日、欧盟等均表示将在其原有立场上做出一定的让步,表现出推进协调工作的积极姿态
根据目前安排, CRO将在收集整理各方意见后于5月底前完成HS84~90章非优惠原产地标准的清洁版(Cleaned text)文件,6月会议将讨论解决剩余问题,以形成完整的NPRO文件交7月的总理事会通过。至此,历时已12年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工作进程将可暂告一段落
下一步,WTO 秘书处将在年底前完成该文本向HS2007年版的技术转换工作。各成员将在之后的2年中确定其对HS第84-90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具体立场,并通报WTO。预计2010年起的5年中WTO各成员方将临时适用NPRO,随后再根据临时适用的情况确定是否有可能将HS第84~90章的C、D两栏标准统一,以进一步协调形成完全一致的规则版本。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估计,WTO非优惠原产地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研究
【摘要】: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原产地规则本是在国际贸易中确定货物来源国所采用的基本准则,但由于许多贸易政策与法规的有效运行都是以原产地规则为法律前提的,因而其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标准作为一个核心内容,不仅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与一国的贸易利益密切相关,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在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标准尤其是用以判定含有进口成分货物的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已演变为贸易保护的有力工具。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透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鉴于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因此在这部分中首先对原产地规则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原产地规则概念界定、原产地规则的分类和作用。接着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对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行介绍,包括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定义和发展、实质性改变标准所包含的三个具体标准,并着重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三个具体标准各自的利弊是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由于各国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选择是不同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原产地规则适用的复杂和不透明,这也是原产地规则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是“WTO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协调”。这部分又具体分为三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作为协调工作成果的《协调工作计划的综合协商文本》中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对WTO的协调成果进行了评估,指出目前对于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行协调的障碍主要包括协调工作本身存在的技术难度、运用辅助性标准的困难以及各国经济利益的冲突。
第三部分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不属于WTO的协调范围。在这部分中主要从当前的两大模式,即泛欧模式和NAFTA模式出发,分析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在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适用情况。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当前的实施效应,即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往往通过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直接或间接的鼓励生产商更多的使用区域内的当地成分,人为破坏资源基于市场配置基础的自然流动,降低其效率,进而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6【分类号】:D996.1;D92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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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精彩时刻
对中国影响
对世界影响
中国入世承诺及现状
背景资料:中国入世承诺
现状/相关专题
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4.1 调整与修改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1.2 外汇及支付
4.2 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1.3 外商投资措施
4.3 版权保护
1.4 国际收支措施
4.4 商标(包括服务商标保护)
1.5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4.5 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1.6 定价政策
4.6 专利权
2.1 修改和制定贸易政策
4.7 对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的未披露数据的保护
2.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
4.8 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
2.3 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
4.9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4 司法审查
4.10 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措施
2.5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4.11 司法部门采取的临时措施
3.1 贸易权(进出口经营权)
4.12 行政处罚措施
3.2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4.1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3.3 原产地规则
4.14 刑事诉讼
3.4 进口关税配额
5.1 透明度要求
3.5 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
5.2 许可程序和条件
3.6 海关估价
5.3 合资伙伴的选择
3.7 进出口许可程序
5.4 股权的调整
3.8 进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5.5 服务贸易减让表
3.9 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规则
5.6 法律服务
3.10 保障措施
5.7 会计、审计和薄记服务(会计师事务所)
3.11 出口限制
5.8 税收服务
3.12 出口补贴
5.9 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化服务
3.13 技术性贸易壁垒
5.10 医疗及牙医服务的承诺
3.14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
5.11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3.15 WTO成员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条款
5.12 房地产服务的承诺
3.16 农业政策
5.13 其他商业服务
3.17 民用航空器贸易
5.14 通信服务(不包括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
3.18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5.15 视听服务的承诺
3.19 纺织品和服装
5.16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
3.20 WTO成员对中国保留的歧视性非关税措施
5.17 分销服务
5.18 教育服务
6.1 贸易政策审议和过渡性审议机制
5.19 环境服务
6.2 政府采购
5.20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6.3 特殊贸易安排
5.21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备注:
5.22 运输服务
5.23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包括寿险、健康险、养老金/年金险、非寿险、再保险和保险附属服务)
5.24 银行服务
5.25 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和保险)
5.26 证券服务
加入WTO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中国入世历程
中国入世双边谈判历程
达成协议时间
吉尔吉斯斯坦
委内瑞拉 
斯洛伐克 
土耳其 新加坡 印尼 危地马拉 哥斯达黎加 厄瓜多尔  墨西哥
【关注】中国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创始国之一。1986年7月,中国向总协定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此开始了“复关”、“入世”的漫漫征程。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4次部长级会议,就中国入世进行表决,中国正式入世。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早期历史
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获得观察员身份并首次派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日,香港以单独关税地区成为关税总协定缔约方。
中国复关的历史经过
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
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确定工作日程。
日至19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评估。
日至1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事实上重新开始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日,中美达成《市场准入备忘录》,美国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日至19日,应关贸中国工作组主席吉拉德邀请,外经贸部长助理龙永图率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与缔约方就中国复关进行非正式双边磋商。此次磋商被西方媒体称为试水谈判。
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观察员。
中国申请入世的进程
1995年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与此同时,台湾当局也"照会"世贸组织把关贸总协定中国台北问题工作组更名为世贸组织中国台北工作组。
日,龙永图率团赴日内瓦出席世贸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并在会前和会后与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双边磋商。
日至22日,龙永图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和世贸组织第2届贸易部长会议。
日,江泽民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时提出"入世"3原则: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毫无疑问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日,中美高级贸易代表团就降低关税、进一步敞开农业、电信、金融和保险市场谈判至深夜。
日至13日,朱镕基访美。4月10日,中美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并就中国加入WTO 发表联合声明,美方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于1999年加入WTO"。
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中国政府被迫中断了"入世"谈判。
日,中美恢复谈判。
日,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与美国就此正式结束双边谈判。
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1月9日晚在瑞士重新开始。
日,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遗留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全面的共识。
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全面共识。
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就中国于今年11月正式入世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将实现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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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划及其贸易影响探析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原产地规则被用于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的趋势日益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原产国标记”与乌拉寺回合《原产地规则协议》对用于海关贸易统计的一般原产地规则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却没有制订了出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多边纪委致使优惠原产地规则被滥用,产生贸易限制、贸易转移、增加贸易成本、形成“被动直接投资”等消极作用,对世界贸易产生不均衡2性影响,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势必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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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A.ppt 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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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5章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 第5章学习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范围内处理整个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准则;掌握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和特点;掌握世贸组织贸易协定与协议的构成,为以后学习具体的贸易协议奠定基础。
重点与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分类,难点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协定构成及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协议构成。
第5章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 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贸易规则的分类
第二节 世贸组织贸易协定与协议的结构 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贸易规则的分类 一、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二、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 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贯穿了一些基本原则。 所谓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范围内处理整个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准则。归纳起来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地区贸易原则,贸易补救原则,透明度原则。 它们是世贸组织负责实施与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确定的基础,它们把这些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贸易规则。 一、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三)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四)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七)地区贸易原则
(八)例外与免责原则 (九)透明度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原则。它要求成员各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任何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的基本含义指——WTO的各成员方在进出口方面应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成员方,而不应该采取歧视待遇;各成员方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产品应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等待遇,而不应歧视。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具体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它通常指的是成员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 根据这个定义,在货物贸易中,一个WTO成员给予另一国(不管该国是否是WTO成员)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好处,应立即和无条件地永久给予所有WTO成员的同类产品。 所谓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好处包括: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规则和要求。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指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所有成员方。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指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另一成员方必须提供一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要点 (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方享受的优惠时,其他成员方便自动享受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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