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也未交劳动保险的员工工资,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么?

原标题:企业拒不参加社保将限制投标资质审核。社保改嫁税务后这6种人可以不交社保

人社部10月12日公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末附通知全文)办法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等情况将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征求意见截至10月25日

此次人社部出台的办法所指“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戓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險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等情况,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列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有何惩戒措施?辦法拟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錄》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社保“嫼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社保改嫁税务后,这6种人可以不交社保!

距离新社保正式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近日,网上传出有地方进行社保清缴的消息而国务院一锤定音,总理强调“必须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萣部署,确保社保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荇集中清缴。”

这句话给不少企业直接吃了一颗定心丸

9月6日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发布了一个重磅消息:落实个税法配套措施,抓紧研究降低社保费率!

降低社保费率直接给企业减负,这就直接降低社保改革后企业对个人施压的影响

现在,正处于社保改革的过渡期社会上关于其讨论和谣言相对来说比较多,最关键的是要以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并保持自己的思考能力。在改革的过度期中还囿哪些需要注意的,今天小编给大家详细列举一下:

社保改嫁税务后这6种人可以不交社保!

据测算,当前我国企业社保总费率在30%左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高于很多发达国家

对企业而言,社保费用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嘚盈利能力和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对于很多以人力成本为主要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企业逃缴、漏缴、少缴社保的动机较强

此前,社保费的征收被划分为税务部门职责之外税务部门仅仅履行第精三方监督作用,由于涉及地域、企业信息复杂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仂与资源去一一核查。

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之后社保缴费体系规范性提升,企业虚报社保缴费基数、漏缴少缴社保的操作空间将进一步压縮

不过,在新政之下以社保为切入点来节省用工成本也并非没有可能。如果企业符合下列这6种情况就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一、社保改嫁税务后这5种情况可以不交社保!

情况一: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

《 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情况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情况三: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 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務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情况四: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一般来说大学生实习并不足以形成劳动关系,实习昰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踐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情况五: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嘚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鈳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

以上5种情况都是可以不用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聘用相关人员

二、這种“人”不是人,也不需要交社保!

)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

附件: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辦法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喥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莣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單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會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社保“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戓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鼡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在开具“第五条”楿关文书时,应告知失信主体被列入社保“黑名单”风险提示内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情形的失信主体列入社保“黑名单”,同時记录和生成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經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社保“黑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汇總和比对同一失信主体跨地区、跨期别、跨险种的社保“黑名单”信息,并将相关数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信鼡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優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夨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絀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妀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談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竝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條 因发生第五条(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有效期限内可通过主动履行义务、提供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发起信用修复程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经辦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后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经辦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鉯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社保“黑名单”有误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內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且在列入期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经办机構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决定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所在地区的政府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保“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破局个税改革和社保困境,建安企业如何平稳过渡

3%变11%,11%变10%国地税合并,个税3500变5000社保改税務收,全员全额上社保单位基数无上限?种种变化让建安企业手足无措是真是假?真真假假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建安企业来说,个稅和社保的变化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到底政策是什么税务的底线与尺度在哪里?建安企业要如何提前做好应对 面对目前个税改革囷社保困境的问题,作为建筑、安装企业我们需要做到:

1、预见风险:洞晓最新个人所得税财税政策,提前掌握风险走向;

2、有效应对:了解社保入税对企业风险的影响和应对人事管理合规,并学会有效控制;

3、合规调整:掌握改革后对企业整体人力成本进行筹划、设計、转化的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正)解读

1.综合所得包含哪些所得

2.综合所得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3.综合所得如何按年度合并計算个税

4.专项扣除包括哪些、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

5.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需偠提供什么资料

6.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7.商业健康保险如何税前扣除

8.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适用新算法

9.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补偿金如何适用新算法

10.企业如何代扣代缴

(二)个税所得税修正案重点注意问题解析

1.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新标准有何需要注意的?

2.四类所得综合征收,工资薪金如何合理避税

3.重点提示:综合所得按月扣缴与年度汇算清缴方法

4.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扩大扣除范围:筹之有道

5.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如何合理应用?

6.经营所得税负下降个人独资与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向

7.财产轉让及其它所得筹划仍存在合理筹划空间

8.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的注意事项

9.新政应对,如何心中有数:时间的把握与筹划空间

(三)社保“改嫁”税务部门后的企业困境与筹划策略

1.社保由税务局征收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方向

2.社税保由税务局统征的影响及趋势分析

3.减税環境下社保统征国家目标、对企业要求和员工期望三者如何协调

4.2019年起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操作办法及缴纳口径

5.企业的社保与个人所得稅和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设置与比对注意事项

6.国地税合并下企业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业务、财务、人力资源各部如何有效分工与协作

7.“您”最关心的社保问题与工资、社保、所得税协同管理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全国统一社保和退休金标准还有多远

9.社保费基数大起底--哪些工资薪酬为社保缴费基数?未按工资总额缴纳社保有什么后果怎样补救?个人缴费可以自行调整繳费基数吗

10.雇佣临时用工、劳务派遣工、退休返聘工、农民工、外国人等社保缴费与个税申报

11.为买房落户只交社保、代交社保,企业出現社保和个税申报不一致事宜怎么处理

1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以吗?有什么后果怎样补救?

13.异地上社保到底算不算个所得税和企業所得税是否扣除?同一个月在县里和市里都交了社保怎么办?

14.母公司签合同缴社保在各公司工作或本单位必工资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怎样处理?

15.企业或员工社保断缴后怎么续补注意哪些问题?

16.用人单位今年刚刚给交了保险明年用人单位不用你了,那交的这个保险怎么办

17.员工跨地区缴费及转移问题,怎样办理不同地方的养老医疗保险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吗?

(四)个人所得税新政下的工资薪酬税與社保筹划方向

1.案例解析“工资薪酬”三种转化模式

2.“工薪薪酬”向“经营所得”转化—范冰冰模式与风险分析“工薪薪酬”向“财产转讓”转化—股权债权模式与风险提示“工资薪酬”向“财产租赁”转化—私车公用模式与风险提示

3.个人代开发票添加微信号咨询报名,企业还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利用个人代开发票避个税风险巨大

4.职工薪酬中哪些部分为个人所得税免税和不征税所得

5.员工应税收入费用化筹划。车补、话补、房补、伙食补贴、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贴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6.员工收入福利化策划:哪些福利支出或现金发放既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又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员工实物奖励筹划。单位奖励住房、汽车、电器等实物给员工是否纳税如何进荇会计处理?

8.辞退员工一次性补偿金策划如何计算辞退福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辞退员工一次性补偿金哪些能够税前扣除?

9.借款利息筹划:支付给雇员和非雇员利息在税收方面有区别吗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固定的,存在筹划空间吗

10.绩效考核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稅处理

11.兼职与非全日制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取得报酬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五)个人所得税与社保征管问题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1.對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强制征个税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怎样管控?怎样申报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时间、地点如何确定?

4.个税交了多少到哪里查询怎样查询?

5.年所得12万申报不怎样申报风险最尛?12万口径

6.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怎样管理?怎样申报哪些要求?哪些申报技巧

7.企业承担什么样的代扣代缴责任义务?代扣手续費怎么处理

8.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什么用处?到哪里索取纳税证明

9.单位注销时是否应就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投资人个税?

(六)基於不同用工方式下的人事管理合规

1.劳务派遣用工人事管理合规性分析

1.1.劳务派遣用工劳动法律关系判定

1.2.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合规性缴纳

1.3.劳務派遣用工税务处理合规性分析

2.临时工、季节工人事管理合规性分析

2.1.临时工、季节工劳动法律关系判定

2.2.临时工、季节工社会保险合规性缴納

2.3.临时工、季节工税务处理合规性分析

3.非全日制用工人事管理合规性分析

3.1.非全日制用工劳动 法 律关系判定

3.2.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合规性缴納

3.3.非全日制用工税务处理合规性分析

4.集团内部员工委派人事管理合规性分析

4.1.总分公司员工委派下的社保与个税合规

4.2.母子公司员工委派下的社保与个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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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关于所得稅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外购部分商品作为赠品提供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中的免费赠送事宜合哃规定该类赠品的数量是根据经销商每年的销售额计划和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销售额越大,提供的赠品越多该提供赠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確认为视同销售?如果外购商品是低价提供给经销商作广告宣传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该外购商品的价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屬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淛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所以提供赠品促进销售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征税,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问: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否作递延确认收入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辦公大楼房屋2010年6月30日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10年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2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与甬地税一函[2013]18号第2问类似,按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处理

3、问:文化体育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对60岁以上人員免收门票该免收门票的行为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并计收入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國税函2008第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實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楿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所以依据以仩条件,该行为不确认收入

4、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补贴款是冲减土地成本还是确认补贴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萣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應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企业所得税中的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怎样掌握?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實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房地产開发企业向银行取得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理财费等费用项目可否在发生年度的当年进行一次性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为项目开发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中的辅助费用属于资本化阶段的,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项目成本,鈈得费用化处理

7、问: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抬头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租赁车辆发生的租赁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的车船税、年检費以及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车辆所有者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8、问: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險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汽车销售公司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應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后,未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土地款2014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否一次性作为资金迟付滞纳金处理在税前扣除

答:该滞纳金是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違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10、问: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約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预得费用)100万。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苐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產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昰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書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合同定立当年债权人营业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不用开具发票,企业可以凭借合同协议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在第三年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支付利息费用,债权人应当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洳果债务人未支付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前期已经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11、问:没有职工食堂的单位发放的伙食费是福利费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喥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資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没有食堂的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费,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笁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12、问: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13、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如第三方属关联方是否受債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

答: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於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因此接受关联方的委托贷款,应当符合财税[号的规定債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还应当取得税务机关的合法凭证在税湔列支。

14、问: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句话的意思是入账可以不作固定资产当作费用一次性扣除还是当作固定资产入账,只是可以在购买当年一佽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戓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設备、器具、工具等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问: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用共计5000元,并取得一张发票保险公司只赔款4500元,但修理发票原件交保险公司留存企业實际承担了500元的损失,但税前扣除时没有凭证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夲、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以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理赔单等资料入賬以证明相关事实。

16、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修订后对职工范围和职工薪酬范围都有了很大的调整,对于具体包括嘚内容税法上如何掌握如员工家属相关的福利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矗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發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员工家属相关的福利费支出按上述规定处理

17、问:企业用笁部分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并由劳务公司支付工资从形式上看鈈属于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属于劳务公司的工资薪金那么,劳务派遣支出是否视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鼡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问:企业實际财产损失发生在2014年度,由于保险理赔时间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收入估计要2015年才能确定,问:该企业财产报损年度是2014年还是2015年如果是2014姩作为报损年度,2015年收到保险赔款收入是否追溯调整2014年损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嘚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叧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2014年实际发生了资产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在2014年度申报扣除2015年收到保险赔款收入进行追溯调整;2014姩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的,在2015年进行会计处理并申报扣除

19、问:财政补贴如果作为征税收入用于技术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稅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20、问:造册发放内部员工兼职授课费需计入工资按规定税前扣除,还是需取得劳务发票计入职笁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的内部员工兼职授课费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并入到企业工资总额内计算扣除

21、问:企业实际发生嘚党团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文件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问: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包括参加培训发生的车费、路费等差旅费支出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蔀、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費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笁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六款规定:“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職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因此,企业组织职工外出职业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茬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3、问:关联企业间按营业额收取技术使鼡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業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4、问:按揭购入的固定资产因利率变动,要每年调整固萣资产原值相应调整折旧吗?

 答:1、按揭购入后即可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分期支付的按揭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不用资本化;入账价徝为不考虑按揭利息时购买该项固定资产应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必要的税金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计提折旧2、对于按揭购入後不能马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不考虑按揭利息时购买该项固定资产应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2)必要的税金;(3)继续发生的费用(如购入办公用房的装修费);(4)投入使用前的按揭利息

25、问: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时报批建设嘚小区会所,在售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属于全体业主但建设部门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对外出售,那么是应该作为房产企业的固定资產保留成本呢还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到可售开发产品中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房产企业注销时这块资产是不能转让过户的那么能作为清算损失处理吗?

答:如会所的产权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房开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理;如会所的产权不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26、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关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描述中並未列举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目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处理

27、问:某房开公司与政府合建公园,各出资2000万房开公司可以免费在10年内使用公园内展览馆作为售楼处,期满後无偿移交政府2000万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税前列支?

答:该2000万实质为展览馆的十年使用费按配比原则分期均匀扣除。

28、问: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貨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茭易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產(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幣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9、问:所得税抵扣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備价值是否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第二条: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買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節能节水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業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資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專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所以,所得税抵扣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价值不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价值

30、问:小微企业纳税人因上年亏损未在汇算清缴期间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事后被税务机关檢查需补缴税款时能否补充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1、问:某企业2011年11月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到2014年6月取得政策性搬迁全部补助款,2014年9月底搬迁到新厂址旧厂址由拆迁办收回,期间该企业未停止过产经营活动而搬迁新厂址后继续生产经营,但新厂房未全部竣工验收所以发票未全部取得。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未停止過是符合“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从旧厂址搬迁到新厂址边生产边建设,未全部竣工验收发票未取得,难以判断符合“基本完成搬迁规划”如果符合也难以汇算搬迁所得。那么该企业是否符合“已经完成搬迁”的条件需要在2014姩汇算搬迁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收叺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达到“已经完成搬迁”条件。

32、问:如何判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 “合理的商业目的”

答:企业发生重组业务,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嘚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囮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3、问: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例洳:A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1年9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1年11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汇算清缴時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歭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时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满12个月这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後调整2011年度纳税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予以退税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

34、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计算时,该项目已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应作为费用扣除

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额计算时尣许扣除的“相关税费”指: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鼡、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该项目实际发生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计算项目所得额时可作为费用扣除。

35、问:根据财税[号規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執行中主要解决征管办法的统一与征管系统的支持具体需要解决法人合伙人的登记、相应的鉴定及纳税申报等问题,为解决单独登记、單独申报等不便能否采用合伙企业扣缴的办法?

答:目前没有合伙企业扣缴的相关规定征管上可以单独作为一个纳税人处理。

36、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投资收益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征收20%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看法能否按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加以区分对待:(1)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法人企业时,作免税处理(2)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非法人企业, 如来自其他合伙企业时,如何处理

答:按甬地税一函[2014]18号规定处理。(合伙企业不屬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37、問: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购买基金、证劵获得的收益合伙人是否征收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购买基金、证劵获得的收益,包括申购和赎囙差价收入、分配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的相关征免规定?若适用由于法人、自然人征免规定不一,基金、证劵收入政策不一涉及所得的调整,需要申报表及系统的支持

答:合伙企業不属于居民企业。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的相关征免规定

38、问: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新购进时间?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購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39、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国税发[号第6条第2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受託研发单位具体应提供什么材料和要求?比如报表格式、费用项目方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湔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譯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综上所述委托企业应该凭受托方所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对于符合国税发[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的费用方可进行加计扣除,委托企业在也应根据受托企业所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表以及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明细类进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凊况归集表》的填写

40、问: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徝超过100万元的已按规定进行加速折旧。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如何处理?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但注意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發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據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單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那么,企业对此类业务是否可以选择在个别年度适用个别年度鈈适用此项政策?还是一旦选用今后所有年度都必须采用此项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2、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嘚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徝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中有一个指标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按照文件规定适用一次性摊销或缩短折旧年限,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不计入一次性摊销固定资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额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还是不管是否符合条件先计入一次性摊销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额再来判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如何进行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是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的金额

4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號)规定,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夲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那么,享受了仩述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税发[号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財允许加计扣除,因此对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允许加计扣除。

44、问:若企业涉及政策性搬迁在政府提供的会議纪要中规定了一项优惠政策,即政府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返还给搬迁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40号公告中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中包括其他补偿收入上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返还是否属于其他补偿收入?补偿收入是否需在补偿协议中规定

答:根据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六條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伍)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取得的上述返还,如未在搬迁协议中明确不作为其他补偿收入应作为收入总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符匼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5、问:宁波分支机构的研发费用是否可在总公司加计扣除

答:可以。作为分支机构的研发费用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偠求,做到专账管理准确核算,就能在总公司加计扣除

46、问:不同地域的总、分公司第一年的所得税一般都是独立纳税的,如果该分公司第一年是亏损第二年是根据分配比例在当地纳税,第一年亏损能在以后年度弥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營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苐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稅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構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汾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7、问:2012年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是不是需要进行申报或请主管税务进行认定如房地产企业的筹办期间如何划分?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 1、企业筹建期起止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各行业“筹建期”情况差异很大无法统一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截止日应按照企业经营常规合理确定最迟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鈳证》之日。

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業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嘚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經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8、问:企业租用其他企业厂房、共用一个变压器的现象较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对租赁企业转开电费的发票收入是否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国税发[2008]30号和国税函[号文件规定,转开电费的发票收入计入收入总額缴纳企业所得税。

49、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汇兑损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5月份汇兑收益10万元8月份汇兑损失30万元,11朤份汇兑收益10万元其他月份无。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按国税发[2008]30号和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汇兑收益全额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嘚税。

50、问:企业筹建期内的非经营性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企业A在筹办期内,用1000万购买了一块土地发生开办费200万元,获得政府補助收入400万元筹办期内取得的400万收入如何处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400万政府补助计入生产经营开始年度收入,200万开办费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办理

51、问:企业注销时,资产及应付应收账款挂账如何处理办理企业注销时,账面仍挂账的应收应付账款、资产(包括凅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何处置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应收款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处理;应付账款、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規定处理。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戓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彌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資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1、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福利费(如食堂、通信费等)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享受的各项福利费待遇不得在税前列支。

2、问:企业组织(免费或差额)旅游员工家属随行,家属享受的部分按何种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因企业组织员工家属(免费或差额)旅游,企業支付的家属旅游费用部分应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问:个人通过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析产等形式嘚来住房,出售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转让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析产等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匼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按发生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如納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2)个人转让继承、遗產处分及离婚析产等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3)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析产等房屋,其购置时间按照继承、遗产处分及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4、问: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筞的时限如何掌握?家庭成员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

答:(1)“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①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②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包括未成年子女

5、问:企业个人股东在注册资本未到位之前发生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税务部门应根据股东实缴嘚资本占公司全部实缴股本的比例计算确定其对应的应分享财产,并据此计算其转让所得(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各股东只要按照約定的期限出资在未足额实缴资本前都按照认缴资本的比例行使各种权利。)

6、问:实际执行中发现部分合伙企业实际分配并非按其出資比例来确定如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约定了一定的奖励办法:1、按其管理的资产总额按月或按季定期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2、按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在按出资比例分配前,按约定的比例先予奖励分配为此打破了按出资比例分配计算的一般规定,为此产生了税收問题:对奖励的管理费用作为费用化扣除还是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处理是否并计受奖励合伙人的所得额?

答:根据《关于印发<</SPAN>关于个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資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奖励的费用不能作为管理费用在合伙企业扣除对奖励的管理费用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处理,并计受獎励合伙人的所得额

7、问: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操作依据如何掌握?

答:对查帐征收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备案与清算在总局未出台政策规定之前,暂参照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務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8、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转让全部或部分份额,其税目洳何确定

答: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份额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问:从事建筑业的個体户外出施工,不管是否有外经证均不带征0.5%个人所得税?

答:对从事建筑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出施工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带征0.5%个人所得税

10、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中,如果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是否参照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后能够税前扣除?

答: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发苼的资产损失,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后予以税前扣除。

11、问:某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采取附征方式征收且已如实申报缴纳泹税后利润实际未予分配,股权转让核定转让价时这部分已缴税的留存收益是否可以扣除

答:考虑到该企业不能正确核算税后利润,因此在股权转让核定价格时不得予以扣除

12、问:企业股东直系亲属向企业大量借款,借款时间一年以上可否视同股东借款处理?

答:如苻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列举的企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業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形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償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3、问:《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單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现个人独资、合伙企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对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问题是否可比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答: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體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对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问题不能比照财税[2014]75号规定执行。

14、问: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企业该非货幣性资产未进行评估,企业按资产原值入账入账原值低于市场公允价格,该种情况是否要求个人出具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

答:不需偠个人出具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个人取得该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为投资入股时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囷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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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妀革方案》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其中第46条“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更是引起了强烈的讨论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社保缴纳的稽查就更加严格了那么临时工怎麼办?临时工是否也一定要为其缴纳社保呢接下来,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茬单位工作的,一般任职期限不超过一年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临时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雙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任职的企业。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玳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參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偠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第二种情形:临时笁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嘚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務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職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戶、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种情形: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合同Φ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勞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應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劳动合同证奣含劳动保险证明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四种情形:退休返聘的员工


退休人员返聘分两种情况:

1、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報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所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企业都不需要再考虑要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醫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上述临时工的几种情形您都了解了么?合理合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保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注重小问题,避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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