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在职职工死亡遗属补助有何待遇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事项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事项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福建省企业职工待遇主要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颁布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下称“477号文件”),但是,厦门市以其地方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泉州市因未制定地方文件,故以福建省上述文件执行。
一、依据477号文件的规定,以省政府公布职工所在地(企业住所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未退休职工前提下(退休职工的支付标准详见4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事项和数额如下:
1、丧葬补助费: 基数&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基数&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
3.1供养对象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该些对象应达标准详见477号文件。
3.2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3.3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3.3.1规定未明确供养子女的救济费计算至何限,有人认为计算至16周岁、泉州劳动局认为计算至高中毕业(这涉及按月计算)。
二、非国有企业对出现上述情况的职工,企业若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无法承担法定义务,则企业可以依4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477号文件第六条所规定的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事项可向当地劳动局询问。另,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依据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仙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遗属凭《》领取遗属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八、上述修订后的标准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险[号文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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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五、其他&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4.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抚恤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二○○四年七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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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死亡其遗属待遇如何,待遇包括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劳动栏目关注:
一、退休工人死亡其遗属待遇如何、包括什么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单位在职工人的死亡待遇办理。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发六个月;二个人的,发九个月;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发十二个月。职工(含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县)属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计发。因工死亡的,发4个月,非因工死亡的,发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按此标准发给1/2或1/3个月工资总额的死亡补助费。2、职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职工原单位继续保留其原供养直系亲属的关系,并享受职工在职时的劳保待遇。3、职工子女就读的职业中学,如属普通中学的性质,没有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在规定的就读时间内,可继续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保待遇。4、原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子女、配偶、父母(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因某种原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本人没有生活来源并依靠职工供养的,根据"合理分担"的原则,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的劳保待遇。5、因病死亡的职工遗属,企业应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在民政部门未解决之前,暂由企业按困难补助标准酌情发给生活费;对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稍多照顾一点,如抚恤费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按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其抚恤费标准高于困难补助标准的,按抚恤费标准发给。6、居住在农村或其他城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病一般可凭当地卫生院、医院的药费单,按规定报销百分之五十的医药费。参加农村全作医疗需竟合作医疗费基金的,可凭单据报销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如已享受百分之五十以上医药费的,企业不再报销医药费。如果享受医药费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仍可凭上述医疗机构医药费单据,报销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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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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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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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 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 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2、分析&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有:(1)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2)列支渠道: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3)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自2003年起,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突破原来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的非国有企业,不区分企业类型,除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企业权益的保障而言,似乎尚有不足。三、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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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遗属补助的规定
我父亲是国企退休职工,今年10月去世的,母亲无工作。同小区的其他国企员工去世后,遗属都有每月300元左右的补助金,请问,我母亲申请补助金需要什么手续,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f1031sbc12y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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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国企员工去世后,其遗属存在补助金之说,您这可能是当地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自己的补助,只有咨询发放补助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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