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北京采暖供热展面积80平米,供热6个月,供热单位收取2978元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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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不供暖也要交供热费 费用收取标准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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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晨报问暖”热线接到不少市民反映,有的供热单位把业主别墅下面的车库面积都算在建筑面积里收取热费;还有的消防通道是露天的,也得交热费。许多人觉得这几年新建的高层楼越来越多,电
梯间、公共楼道等公摊面积都挺大,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感觉挺吃亏。
公摊面积不供暖为何也要交热费?
家住开发区碧海云天22号楼2单元的季先生昨天打电话向记者表示,他家住的是小高层,公摊面积达到21%,前年,开发区热力公司按照使用面积收费,每平方米26.72元,他家使用面积是78.42平方米,一共交热费2095元;去年改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5元收费,他家套内建筑面积是87平方米,热费交了2134元。今年,供热单位又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5元收费,他家建筑面积成了98.52平方米,热费成了2410元。与按使用面积收费相比,季先生现在得多掏400多元。“我们家光公摊面积就有20多个平方,要多掏近500元,这钱掏得确实感到冤!”
更让季先生生气的是,大前天上午,他去交费时被告知,去年因开发区热力公司没按政府文件收费,热费少收了,今年必须先把去年少交的热费补上,否则今年的热费人家不收。就这样,季先生又补缴了279元,才交上了今年的热费。
家住文化三巷12号楼的张先生,提起按建筑面积收费更是“来气”。他说,他家属于那种“一梯一户”的房子,虽说是上个世纪90年代盖的房,但公摊面积也不少,南北两个大阳台、走廊外加楼梯,都包含在建筑面积里面,房子使用面积仅45.56平方米,但建筑面积却高达86.87平方米,公摊面积几乎占据了建筑面积的一半!这样一来,张先生几乎每年都要多掏近一半的取暖费。开发区香江花园的王女士也反映,她家楼北的消防通道是露天的,都算在建筑面积里一起收费,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市民建议:按照使用面积收费最科学
市民王先生认为,他看到过有关部门的答复,称“供热成本在总数上是一定的,以使用面积或套内面积计算的单位面积成本,肯定高于以建筑面积计算出的数字。同样,单价计算也是一个道理。也就是说,一个家庭的采暖费用,不论以哪种面积计费,总数上基本是一致的”,他对这个解释感到不能理解:既然按照使用面积收费成本高,怎么会出现这么多按照建筑面积收费要贵的住户呢?
手机的用户说:“如果两家住户有相同的采暖面积,则享用同等面积供热热量。但实际情况是,因公摊面积的差异,往往造成采暖面积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这样收取的供暖费也不同。享受的供热量一样却承担不同的暖气费,怎能称为公平、科学?”他建议:现在的新建房屋按规定都经计量单位测量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可否实行新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老房按照建筑面积以不同单价双轨计费?
市民王先生对“建筑面积是由房管等权威部门确认的,具有统一性和公正性,较以前所使用的靠供热单位自测的‘使用面积’或‘套内面积’,更具权威性,也更公平和科学”这一答复也提出质疑。王先生表示,以前也是按照使用面积收费的,那个使用面积的数据从何而来?而且很多老房子的房产证上都标注着使用面积,现在新的房产证也已经开始标注使用面积,这同样是由房管等权威部门确认的,当然也具有统一性和公正性。王先生认为,仅仅因为使用面积测绘不准就拒绝按照使用面积交费也有些牵强。(YMG记者 孙致霞)
&|&责任编辑:刘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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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市民热议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让冬天更温暖
  6月4日至16日,《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有390余位市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提出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
  热点聚焦
  从6月4日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两部电话听取市民对供热条例草案的意见,一部设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部设在市供热办公室,高峰时每部电话每天要接听三四十个市民来电。综合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的意见内容,市民关注热点可以归纳为7个关键词。
  市民聚焦七热点
  关键词 供热温度标准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客厅、厨房、厕所温度应达到18℃±2℃。
  市民意见:提高供热温度底线
  一些市民说,18℃±2℃即表示16℃是供热温度底线,而这个温度对老人和儿童来说太低,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针对有的供热单位夜间供热温度低等问题,应在条例中特别强调供热温度昼夜不低于××℃。
  关键词 供热期限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按照市供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
  市民意见:供热期应有所延长
  一些市民认为,11月初和3月下旬经常出现寒流,停止供热后给正常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供热时间应提前到11月初并延后到3月下旬。部分市民表示愿意负担延长供热期而增加的费用。
  关键词 计量收费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鼓励供热用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推进计量供热,提高供热用热的科技水平。
  市民意见:计量收费更容易被接受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8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实施了计量收费,部分居民区已经安装计量表但尚未按照计量方式收取供热费用,而是仍在采取按面积收费的计费方式,由供热单位按用户采暖面积收取定额的费用,即使用户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供热单位也不会停止供热和少收或免收供热费。
  对此一些市民希望尽快启用计量收费,这样的收费方式更为合理,在因外出等情况家中无人时,没有必要既承担供热费用又白白浪费了能源。
  关键词 供热价格调整
  条例草案没有对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市民意见:应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遇到供热价格上调,而此前用户已经预先交清了该采暖期的全部供热费,还有没有责任补交?同理,如遇供热价格下调,供热部门应不应该返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有的人认为合同已执行完毕,不再受价格调整影响;有的人认为对国家的政策因素应该综合考虑。对此部分市民认为,对于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应如何处理,法规应予以关注。
  关键词 谁来公正测温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市民意见:温度是否达标第三方测量
  据介绍,室温是否达标,由谁来测量?这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用户自己测量的温度,供热企业不认可;供热企业测量的室内温度,用户又不信服。有些市民说,反映夜间或清晨温度达不到,而这些时段供热单位是不入户测温的,应该根据用户的要求昼夜24小时入户测温。针对如何公正检测室温是否达标的问题,一些市民呼吁尽快建立第三方测温机制。而另有部分市民认为,第三方测温目前在全国各地还都在探索阶段,不可能立竿见影,应采取其他方式尽快解决现阶段问题。对此有人大代表提出,在现有情况下,可以考虑“温度采集点”的测温方式,在供暖区域内按照楼层、朝向等因素分别设置有普遍代表性的温度采集点,安装相关监测设施,实行24小时温度记录。
  关键词 小锅炉供热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本市鼓励利用热电联产方式和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市民意见:尽快取消小锅炉
  据介绍,目前,因供热不稳定、温度波动大而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多数是小锅炉供热的区域。对此,一些市民呼吁尽快取消小锅炉,大力推广热电联产解决供暖不达标问题。
  关键词 供用热合同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格式合同推荐文本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监制。供热单位与用热户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民意见:供用热合同广泛听取市民意见
  有市民认为,现行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某些条款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召集市民代表座谈对此进行讨论,广泛吸纳供热用户的意见。
  立法动态
  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市民代表和供热企业、气象台、计量研究院等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行座谈会,就相关问题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并拟定了相关课题,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数字信息
  截至2008年年底,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三区住宅集中供热面积达1.38亿平方米,居民用热户约180万户。全市供热单位共249家,其中国有供热单位137家,供热面积占80.2%,民营供热单位112家,供热面积占19.8%。本市集中供热率达到92.5%,位居全国首位;计量收费试验面积达800万平方米,居全国首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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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业主没签供暖合同能否拒绝交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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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签供暖合同能否拒绝交费?
  今年的供暖季即将到来,供暖费的交纳又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在以往审理的案件中,业主提出过各种不交纳供暖费的抗辩理由,这些“特殊”情况能够成为拒交供暖费的原因吗?
  没签供暖合同也不能欠费
  A单位起诉要求张先生交纳供暖费,张先生以没有与A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然A单位与张先生没有签订供暖协议,但是A单位确实为张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张先生也实际享受了A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故张先生应当交纳供暖费。
  在实践中,部分业主认为不签订供暖合同就能不交纳供暖费,所以拒绝与供暖单位签订合同。其实即使业主与供暖单位不签订合同,也还是要交纳供暖费的。
  法规索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第17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空置房要交纳供暖费
  F单位起诉要求谢先生交纳2008年的供暖费,谢先生以并未在小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经审查,小区系集中供暖,2008年至今谢先生的确未在此居住。后法院判决谢先生全额支付上述费用。
  法官说法:谢先生所在小区不具备分户供暖的条件,虽然他没有在该房屋居住,但F单位为谢先生所有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如果实行了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谢先生不住该房的情况下交纳的供暖费会有所减少。
  法规索引:《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第3条规定,“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认定未达标可第三方检测
  B单位起诉要求刘女士支付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刘女士称不交费是因为暖气不热,冬天在家得穿棉袄。庭审中,刘女士未提供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并称应由B单位举证,证明提供的供暖服务达标。最终,法院支持了B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关于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是否达标并非依据业主的感觉而定,而是有具体规定的。根据新出台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暖的最低标准为卧室、起居室(厅)18℃。
  在司法实践中,若业主主张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达不到上述标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主张温度不热,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现刘女士未向法院举证,因此应由刘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若业主认为室温不达标,供暖单位不认可的,业主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从而取得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第14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集中供热不能拆除供暖设备
  E单位起诉要求胡女士支付2005年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胡女士称家庭困难交不起供暖费,早就要求E单位把供暖设备拆除,但E单位一直没拆,故不同意交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E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胡女士居住的小区是集中供暖,如果拆除其家中的供暖设施将会对其他住户产生影响,故胡女士要求拆除供暖设备的请求无法实现。E单位实际上为胡女士所居房屋供暖,胡女士享受了供暖服务,还是应当交纳供暖费。
  采用分户独立采暖系统的用户可以要求停止供热,但需要交纳基本费用。《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采暖用户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合同规定的‘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法规索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第21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屋里太冷了,咱们不交供暖费了。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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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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