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员工休息时间哪条规定公司没给员工买保险合同没到期离职后有没有补偿

1、以身作则,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好,还怎么当班长? 2、人缘好,我就是由于人缘不好,才改当副班长的。 3、团结同学,我们班有一个班长就是由于不团结同学才不当班长的,他现在是体育委员。 4、要有管理能力,首先要有大嗓门,我们班有位学习委员就是由于声音太轻才以3票之差当不了班长;其次要口齿清楚,让同学能听得懂你说的话;第三要说出有道理的话,让吵闹或打架的同学心服口服;第四,不能包庇好朋友,公正;第五,要搞好师生关系;第六,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我们班的第一任班长就是因为“严以待人,宽以律己”才不能继续当下去的。 5、要坚持,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由于没有恒心,原来的大组长、卫生委员、劳动委员、体育委员、学习委员、小组长等(每个学期都加起来)都被免除了,现在的才当1天的纪律委员要不要免除都在考虑中,还要写说明书。 6、提醒班干部做自己要做的事,要有责任心。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没有责任心,班长的职务都被罢免了。 7、不要拿出班长的架子,要虚心。 8、关心同学(包括学习)。 9、要及早发现问题,自己可以解决的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早日让班主任解决。 10、要发现班级的好的地方,及时表扬。让全班都照做。 11、不要太担心学习,当个班干部,对以后工作有好处,这是个锻炼的机会,好好当吧,加油! 在高中阶段,学校和老师的规定一般都是为了学生的成绩着想,执行老师的话,其实也是为了大家好。即使有时候打点小报告,只要你的心态的好的,也不是坏事。比如A学习不专心,你用个适当的办法提醒老师去关心他,其实也是为了他好。 总的方针:和同学们组成一个团结的班集体,一切以班集体利益为上(当然不冲突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为前提)。跟上面领导要会说话,有一些不重要的东西能满就满,这对你的同学好,也对你的班好。 再说十五点 一,以德服人 也是最重要的,不靠气势,只靠气质,首先要学会宽容(very important)你才能与众不同,不能和大家“同流合污”(夸张了点),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他们都怎么样怎样,我也。如果你和他们一样何来让你管理他们,你凭什么能管理他们? 二,无亲友 说的绝了点,彻底无亲友是不可能,是人都有缺点,有缺点就要有朋友帮助你。不是说,不要交友,提倡交友,但是不能把朋友看的太重,主要不能对朋友产生依赖感,遇到事情先想到靠自己,而不是求助! 三,一视同仁 上边说的无亲友也是为了能更好的能一视同仁,无论是什么关系,在你眼里都应是同学,可能比较难作到,但没有这点,就不可能服众。 四,不怕困难 每个班级里都会一些不听话的那种,喜欢摆谱的那种,不用怕,他们是不敢怎么样的!知难而进才是一个班长应该有的作风。 五,带头作用 我想这点大家都有体会就不多说了 六,打成一片 尽量和大家达成共识,没有架子,不自负不自卑,以微笑面对每一个人,不可以有歧视心理,不依赖老师,有什么事情自己解决,老师已经够累的了。 七,“我是班长” 这句话要随时放在心底,但是随时都不要放在嘴上,有强烈的责任心,时刻以班级的荣誉为主,以大家的荣誉为主。什么事情都冲在最前面。遇事镇定。 八,帮助同学 帮助同学不是为了给大家留下一个好的印象等利益方面的事,是你一个班长的责任,是你应该做的,只要你还是一个班长,你就要为人民服务(夸张)为同学服务。 九,诚实守信 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个,是很容易作到的,也是很不容易作到,然这两句话并不是矛盾的,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好的形象,和班级责任也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一个人应该有的道德品质。但你必须作到,连这样都做不到,就不可能做成一个好的班长。 十,拿的起放的下 学会放弃也同样重要,学会辨别好与坏。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十一,谦虚 认真分析同学给你提的意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提出来就有他的想法,有他的动机。要作到一日三醒我身。 十二,心态端正 总之要有一个好的心态,积极向上的心态,把事情往好里想,但同时要知道另一面的危机,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别的! 十三,合理的运用身边的人和事 主动,先下手为强,遇到不能够管理的,就可以和其他班干部一起对付,实在不行,就迅速找到老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免得他倒打一耙(尽量少打小报告.) 十四,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 威信可以提高,你说的话老师也比较相信,可以简单一点的拿到老师的一些特殊授权,而这些授权往往对你的帮助很大. 十五,合理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和魄力 对付难管理的,权利在他的眼中已经不存在的,就运用你的魄力,用心去交流,努力感动身边的人,感动得他们铭记于心,你就成功了. 一点要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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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中钢耐火耐火公司的员工(退休,买断,离职),现向您反映中钢耐火公司在社会保险金管理及劳动保障管理当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如下:

一、隐瞒实际发放的工资基数,给职工缴纳不符合实际收入的养老金,导致整体养老金极低。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收入不足社平工资的60%,按社平工资60%的基数交纳养老金,高于的按实际收入缴纳,300%封顶”。我们的应发工资都高于当时社平工资的60%,却没有给我们按照实际收入缴纳养老金。另一方面,他们对职工长期宣传的是:我们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由社保局监督缴纳,不缴纳完全就不给办理手续。善良的职工选择了相信组织,导致养老金的违法情况一直在持续。

感谢政府打开信息之门,让职工看到自己的养老金信息后,大家才发现自己的养老金是被当权者肆无忌惮地操纵。

二、监守自盗,给自己的养老金基数任意提高。

身为央企管理者,不按国家规定行使职责,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进行各种社会保障的管理,而是为了得到年薪,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始终支持造假的违规行为,造成工龄、职级、学历、职称一致的人员养老金待遇出现较大差距。

原中钢耐火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的养老金基数提高至总经理之下,且对现任80多名付处级以上干部也分成三六九等,肆意而为地进行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完全脱离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基数的原则,可以查实。

与此类似,原中钢耐火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科长同样给自己的养老金基数提高,使得和她同工龄、同职级人员退休的养老金差距极大,可以查实。

相关管理者的养老金缴费情况同样可以进行彻查落实。

三、企业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滞纳金罚款分摊到每个职工头上,造成养老金个人累计总额雪上加霜,使职工退休的养老金水平低上加低。

在职工已查到的个人养老金缴费总额中分别有3个月至4个月的记入个人养老金部分为负数。经了解是当年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如期缴纳养老金,政府收取滞纳金导致的。企业这种违规行为也被当局者操作成养老金总额的抵减项,所有的滞纳金罚款被摊入到职工个人头上,使得职工个人养老金总额又再次被人为降低。

四、对退休、买断职工劳动保障关系的相关问题采取回避或避重就轻的做法,侵害广大职工的知情权。

中钢耐火养老金不按国家规定执行的情况一直在延续,且中钢耐火对职工退休前每个人的养老金计算表不让复印拍照,既不让员工知情,也对员工提出的疑问敷衍了事。中钢耐火公司对员工已多次反映养老金的问题,公司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将责任推到是社保局的管理问题才会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公司不存在问题。至今对养老金问题不给予正面解答与回应。

2018年4月中钢耐火公司对职工实行买断(解除劳动合同)政策。对于买断人员应给予的补偿标准(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中钢集团给予的政策,既未向职工公布,也未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确定性政策文件发布,计算方法和原则完全背离了国企在处理劳动者合法劳动关系的准则,是当权管理者多年霸道无知,肆意妄为而无人知情问津的结果,导致广大员工怨声载道。

以上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恳请监察部门领导落实,核实并加以纠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中钢耐火广大职工这个弱势群体一个公道,也是为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扫清障碍,遏制当局者乱作为,给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大局抹黑,彻查其中的不法行为。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56:43

       2006年11月,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和具体项目予以明确。2007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目前,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统一采用“双基数”模式核定和征缴社会保险费。自2007年7月起,我市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后,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均纳入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每年6月底前,用人单位按规定携带年度财务报表、劳资报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数据)等资料至所属经办机构完成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申报工作。经办人员依据单位提供的报表资料现场核定和录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现场接收单位上报的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并导入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个人缴费基数。新基数自每年7月1日启用。
根据2013年11月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事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经初步核实:网上反映单位应为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单位编号:),该公司2009年至今均在规定时间完成了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
       由于网上反映情况所提供的信息较为模糊,未能明确指出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所涉及的人员、区间等信息,无法核实。建议投诉人提供更详实的资料和依据,以便于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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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现在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的规范。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三、试用期内单位是否缴纳保险
试用期是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且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合同,办理招工否则将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的处罚购买保险的前提就是只要双方发生劳动关系即可,跟是否试用或转正没有太大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2011 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限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订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两种后果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会加收一部分滞纳金。
因此,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单位应及时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像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按着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该及时并且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按着其给员工的实发工资足额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的数额按着员工的实发工资数额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侵权行为的有效举报、投诉期为2年,逾期将不再查处。所以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一旦遇到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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