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告知有门诊病例记录,现在住院了理赔时保险公司会调查门诊病例记录吗

理赔时,港澳保险公司如何调查你的病史记录?
在以往的文章中,我们有提到港澳保险的基础是“最高诚信”,即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和身体状况(是否患过重大疾病等)非常重要,因为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是否批准保单申请的关键因素。而保险公司在核保的过程中,是不会主动调查投保人的病史,会在发生理赔的时候,再对投保人做病史调查。
近年来到港澳投保的内地居民越来越多,港澳保险公司对内地居民的病史记录也开始有了较为完善的调查渠道,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香港保险公司是如何调查投保人的病史记录的。
一、港澳保险公司调查渠道
一般情况下,港澳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获知投保人的既往病史:
1.通过社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就诊记录,这是目前调查的主要渠道;
2.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
1通过社保卡、身份证号查询就诊记录
投保人在投保时详细列明了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子女出生证明向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体检机构、社保中心等的医疗病历和记录,作为评估的依据。
目前,港澳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调查社会保障来获取投保人的就医记录,因此,社保和新农合的医疗记录是调查的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的4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其要求对患者的病历进行严格的存储,包括:
第一,包括门诊等任何疾病史都可以联网查到;
第二,门诊病历记录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年。
这样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做理赔调查时,通过投保人的社保可以查到近30年来任何一次的门诊记录、住院病历,并以此来对投保人的理赔事项作出判断。
2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
部分港澳保险公司和内地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可以获取投保人的相关理赔信息,不过由于合作关系网络目前来说还不是很完善,沟通起来也是有一定的难度,建立起来也比较费时费力,暂时并不是最主要的调查方式。不过,随着两地沟通交流的深入,相信这一个方式会越来越普及。
二、投保人注意事项
1不要将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社保卡就像身份证一样,可以作为个人身份识别的凭证之一,是我国记录个人疾病就诊记录最多的地方。相信大家都知道,社保卡是不可以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是仅限本人使用的,每个地区都会有详细的管理规定。因此,社保卡的就诊记录就可以被认为是持有人的既往病史依据。
所以 ,杂志君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一点点蝇头小利把社保卡借给他人,别让社保记录坑了你的保险赔偿!同理,对于商业医保等同样不能随意外借。
2全面申报既往病史
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病史,如果投保时故意隐瞒,而后期申请理赔的时候又被公司查出来了,那么公司是绝对有权利拒赔的。
在申报疾病时,也要讲究方法:
只要是在自己名下的,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借用的既往疾病记录,都要申报;
对于自己无法确定是否要申报的疾病,一定要找专业的保险顾问进行把关。
三、关于港澳保险体检那些事儿
在客户投保时,都会有“健康告知”,其中涉及到很多过往病史调查。如果客户过去有疾病历史,保险公司就会通过调取病例和体检的方式,来核查客户的身体情况。
若港澳保险公司评估过投保人过往体检及医疗报告之后,要求投保人在港澳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则其体检项目将可能包含如下(依据不同投保额而定):
A.艾滋病(HIV)抗体测试;
B.显微镜尿液分析;
C.心电图;
D.运动心电图;
E.胸部X光;
F.简化血液组合测试,测试前需保持空腹状态,测试项目包括:肝功能、总胆固醇、高密度胆固醇、空腹血糖;
G.血液组合测试,测试前需要保持空腹状态,测试项目包括:肝功能、总胆固醇、高密度胆固醇、空腹血糖、肌苷酸、全血计数及血小板量、总蛋白和白蛋白、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阳性反应,则还需要接受乙型肝炎e抗原和甲种胎儿蛋白测试。);
H.特选医生进行体格检查;
万一体检出状况,怎么破?
如果体检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投保客户也会遇到多种情况,这也得根据体检的身体情况而定。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被保险公司直接拒保。
加费:就是在正常保费基础上递加一定的费用核保通过;
除外:是对于某些特定疾病或死亡责任不予承保,其他都正常承保;
拒保:是最严重的情况,就是保险公司不接受保单投保申请。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本着最高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自己真实状况。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隐瞒自己的过往病史以此蒙混过关。后期保险公司一旦查实客户存在隐瞒欺诈问题,极有可能会造成保单失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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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瞒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会赔?别傻了!
风险规划局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法》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有些人就理解成,根据保险条款,客户如有不如实告知,2年内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但是2年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要真是这样就好了!
“举一个栗子”
设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本意,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吹毛求疵,找出客户在做健康告知时遗忘的、十几年前的某项疾病来拒赔,属于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但是,这个条款近几年有被曲解和滥用的趋势。
不讲空洞的概念,我们以“慢性肾衰竭”为例,讲个故事来让你明白为什么两年不可抗辩不是万能的。
慢性肾衰竭可以分为4个阶段:
肾功能代偿期(1)
肾功能失代偿期(2)
肾功能衰竭期(3)
尿毒症(4)
一般来说,发现慢性肾衰竭第一阶段以后,在医院能控制良好的话,在3年甚至5年以后才会进入尿毒症阶段(重疾险合同上的重症“终末期肾病”),但是肾衰竭这个疾病的进展速度难以预测,有可能会突然间急剧恶化,甚至进展至终末期,进而可严重威胁患者生命。
如果小明在明知肾功能异常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告知投保重疾险,想要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拖两年后骗保,会有什么后果呢?
分类讨论,我们假设几种情形。
情形一:小明在投保时肾功能异常(血肌酐超高)不告知,5年后确诊到达终末期(4),找保险公司理赔重疾。
这种情况下理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但由于“是否肾功能异常”是健康告知里必然会有的一项,如果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小明在投保前已经存在诸如血肌酐超高等情况,甚至有过住院等情况,存在保险诈骗的嫌疑,这种情况就不是赔不赔的问题了,保险公司有可能直接报警了,刑法里可是有专门的保险诈骗罪的。
情形二:小明在肾功能异常时隐瞒病情投保,在两年内进展至终末期(4),小明拖延到两年后报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这种情况下我们直接看判例,法官讲得比我好。
李荣林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
(2015)安商初字第00500号
李荣林日在平安人寿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但是早在2012年3月,李荣林就已经在海安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在2013年4月,李荣林迅速进展为尿毒症期(4),不过李荣林在日才申请理赔,此时距离投保已经三年。李荣林妄图利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敲诈保险公司一笔,最后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保险事故显然已经发生在其投保后的两年之内(日前),故平安人寿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李荣林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三:小明的肾病已经进展到了尿毒症期(4),小明投保后拖延到两年后报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用判例说明,法院判决结语已经把这个问题讲解得很透彻了。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4)乐民终字第1079号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日入院治疗,至日病情平稳后出院。日,陈某为陈某康在中国平安人寿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日,陈某康以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国平安人寿调查后做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判例讲完了,可我怕有人再遇到悟空保这种套路还是考不过,这里再总结一下,有下面两种情况并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1.如果投保前,投保人明知已经生病,也就是所谓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故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不可抗辩条款,两年之后申请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2.隐瞒告知投保后,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发生重大疾病出险,故意拖至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病史,资料造假的事实的,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
我们必须要清楚一件事:带病投保的情况下,疾病的进展不是人想控制就控制的,不到两年期满,保险事故就极有可能就会发生,骗保险金的人为了不留证据而特意拖延治疗是得不偿失的。
可以说,利用两年不可抗辩去骗保,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是双输的情景。
“我就是要骗保,你拦得住我?”
我前文举了这么多判例来讲解,我猜有的人也会拿着网上铺天盖地的利用“两年不可抗辩”骗保成功的判例来反问我:
我为啥不能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能拿理赔了,你看这个这个判决结果就是这样......
美剧看多了吧?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司法实践上的作用不像英美法系那样重要,法官的裁量权和控制权非常大,相似度很高的案子,不同的法院甚至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不强,简而言之,我可以借用判例给你讲道理,但我没法保证法院一定这么判,同样的,别人能骗保不意味着你能。
毕竟,想要靠“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骗保的人将面对的是:
(1)保险公司专业应对骗保、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
(2)保险法出新司法解释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添加例外的可能。
(3)法官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这么多变数横陈于理赔之前,我不禁要问:你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留一份保障,还是给自己预定一个官司?
“鼓吹滥用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在鼓励骗保”
由于两年不可告知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不确定性,一个有良心的保险人绝不应该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引用该条款暗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健康告知是必须要如实填写的,只要是合同上除了涉及无限告知以外的内容,都是需要照实回答的,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日后发生保险事故,可以避免不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负责任的保险人一定明白: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不实告知现象愈演愈烈,滥用两年不可抗辩的情况在蔓延,未来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增加核保要求和投保限制,甚至增加保费。
这种“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归根结底还是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鼓吹“两年不可抗辩”,鼓励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是在透支整个保险行业的未来。
姓名电话立即查询&落英的发小,之前很苦恼。去年一月,他给老爸买了一份终身型重疾险。结果今年三月,老爷子突发脑溢血去世。按照合同,身故赔付20万的保额。可问题在于,老爷子14年因为腹部的刀外伤住过院,发小投保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小当时很担心,怕没有如实告知老爸住过院...&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赞-->最近很多小财迷在微信后台问小编:能不能带病投保、要不要如实回答健康告知的问题问题QA&小编,我有结肠管状腺瘤,但是是良性肿瘤,在网上查到有一定几率发展为结肠癌,业务员让不要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保,说过了两年,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保险公司会赔偿,是不是这样子呢?QA&小编,我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医生说没事,你说我...&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不少消费者对于“如实告知”充满了困惑。什么是“如实告知”?哪些情况需要告知?哪些情况可以不告知?......今天,徐老师将结合我国《保险法》,跟各位聊聊“如实告知”的那些事儿。什么是“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写得很清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注:这里的“保险人”就是指保险公司各位先默读三遍...&保险姐关注我哟保险姐由北京保吧网络科技搭建的一个旨在弘扬平衡、和谐、稳定的保险文化,打造专业、开放的交流平台,让用户更懂保险。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带病投保主要会对健康保险产生影响,一是对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有影响,二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保费有影响。所以,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对后续的保障产生不好的影响。那么,在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后果究竟有...&最近巧合地遇到几位因为如实告知造成核保结果不理想的客户,她们得知核保结果不如意时有些情绪激动,同时埋怨我太过认真、不该让她们如实告知。但是我该怎么建议客户对她们最有利?下文见分晓。在我发声之前,请看以下转载于法律界人士章筱青的文字: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基于人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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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号码为:****港险理赔篇(二)|香港保险公司理赔时,如何调查您的病史记录?
港险理赔篇(二)|香港保险公司理赔时,如何调查您的病史记录?
感谢!这个真的很重要!不仅仅是香港保险,国内保险也特别重要,很多朋友用自己的医保卡帮父母买药,这个在自己投保时,真的很麻烦!一定得注意啊!!!香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依据的是 " 最高诚信原则 ",即投保人应该向保险公司主动申报所有其已知、应知的疾病史。而保险公司在核保的过程中,并不会主动调查投保人的病史,而是在发生理赔时,再做病史调查。随着中港两地的联系日益完善,香港的保险公司对大陆客户的病史记录也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调查渠道。香港保险公司调查渠道香港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来获知投保人的既往病史:一是通过社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就诊记录,二是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1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就诊记录内地医疗记录共享机制已经日益完善,香港保险公司目前主要是调查社会保障,因此社保和新农合的医疗记录是调查的重中之重。2017 年 4 月 1 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其要求对患者的病历进行严格的存储,包括:第一,包括门诊等任何疾病史都可以联网查到;第二,门诊病历记录保存不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 30 年。所以,当保险公司做理赔调查时,通过受保人的社保就可查询到过往 15 年内的门诊记录、以及 30 年内的住院记录,并以此对受保人的理赔事项作出判断。2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和内地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便可互通有无,但由于合作关系网络目前还并不是非常完善,建立起来比较费时费力,暂时并不是主流方式。不过在未来,这一方式会越来越普遍。投保人注意事项1不要将社保卡借与他人在我国,记录个人疾病就诊记录最多的地方便是社保卡,社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随意借与他人。它就像身份证一样,可以作为个人身份识别的凭证之一。那么社保卡里的诊疗记录便可认为是其持有人的既往病史依据。香港保险公司对于混用社保卡的处理方式较为严格,香港保诚等部分保险公司一律拒保或者将保单作废;另有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允许在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体检,以确定投保人具体健康状况,甚至需要投保人再次赴港体检。因此,建议朋友们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社保卡借与他人。同理,对于商业医保等同样不能随意外借。2全面申报过往病史朋友们不仅要认清楚对于如实进行疾病申报的重要性,还要注意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只要是在自己名下的,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借用的既往疾病记录,都要申报;对于自己无法确定是否要申报的疾病,一定要找专业的保险顾问进行把关。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依据最高诚信原则应尽量全部披露自己的过往病史,这样后续一旦发生理赔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作者:高杨,微信:banzhurenshihaoren,关注 1000+ 公众号,每天花 4h+ 读文章,智商一般情商堪忧,理性思考不偏激。互联网产品经理混迹于金融圈,每天做着逆袭梦!资产配置是反人性的,保险尤其是。 雪球是一个投资者的社交网络,聪明的投资者都在这里。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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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借人使用 保险或拒保拒赔
—— 保险公司:病历、用药和体检结果的“不良”记录会影响投保理赔
[提要]职工医保报销额度高,医保卡借给家属看病开药报销用;一些单位每年组织员工免费体检,自己不方便体检时,为了不浪费就把体检机会让给家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觉得这样很正常的市民得注意了,这么做很可能会导致你买保险时被拒之门外或者买了保险被拒赔。
保险投保和理赔前,保险公司会调查投保人的体检报告和医保卡在医院的就诊、用药等记录。
保险业人士表示,用医保卡在药店购买药品并不会影响保险投保和理赔。
职工医保报销额度高,医保卡借给家属看病开药报销用;一些单位每年组织员工免费体检,自己不方便体检时,为了不浪费就把体检机会让给家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觉得这样很正常的市民得注意了,这么做很可能会导致你买保险时被拒之门外或者买了保险被拒赔。
医保卡借人刷&“不良”记录自己背
不少人都有医保卡,由于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高,于是,如果亲戚朋友有需要,就会把卡拿借给他们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卡就诊报销只能限本人使用。不过,在一些医院,特别是一些社区医院,审查不严,所以请医生开一下药也并不困难。但是医保卡每开一次药,都会被记录下来。药开多了,自然“病”也多了。这对持卡人本人会有怎样的影响,可能没几个人想过。
前不久,蒋先生生了一场重病,想到自己几年前买过重疾险,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几天后,蒋先生却接到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说无法理赔。因为蒋先生患有心肌梗塞,属于带病投保,没有如实告知,属于除外责任,据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蒋先生一下子就懵了,自己投保时身体很好,压根就没有什么心肌梗塞,怎么会是带病投保呢?保险公司表示查到了蒋先生的就诊记录,曾经在医院住院治疗。蒋先生一下子明白了,原来,蒋先生的妈妈曾经因为心肌梗塞住院,蒋先生当时就用自己的医保卡给母亲使用,谁知道,就因为如此,他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无独有偶,陈女士所在的单位每年都组织员工进行免费体检,算是单位的一种福利,去年,陈女士怀孕了,不适合去体检,为了不浪费免费体检机会,陈女士把体检单让给了自己的家婆。结果,陈女士在投保的时候,被查到体检表上有多项数值不健康,被保险公司拒保了。
有了就诊记录&投保难理赔更难
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是否后继投保可能会被拒绝?东时记者致电我市多家保险公司,均一致回复:本公司可以调阅投保人的用卡记录和就诊记录。
太平洋人寿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解释说:“这属于保单承保前的契约调查,和被保人的年龄、所购买的产品等因素有关。但是一般在药店购买的药品大部分都属于常用药,保险公司主要调查的是在医院刷医保卡时的记录,并核实投保人的身体情况、有无所投保产品理赔范围内的疾病等。”
“一般来说,如果只是开一些简单的感冒药之类的,对买保险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如果是长期到医院开一些比如降压药,就有可能被查到而拒保。对于那些把体检机会给别人的更是不行,大医院的记录很容易被翻查出来,一旦对方体检到一些不好的情况,很容易就影响你自己买保险或被拒赔,尤其是影响到理赔环节,像这样将医保或体检表借给别人使用,客户在投保的时候认为自己是健康的,所以也不会承认有既往病史。但是万一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就会查的很清楚,看你得过什么病,开过什么药等等。”平安保险惠州分公司一客户经理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客户住院记录是必查项目,门诊记录可以查到5年内的就诊体检记录,5年以前的就查不到了。
重新体检合格后有机会以标准体投保
那么,已经把自己的医保卡或体检机会借他人使用过了,要怎么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呢?
平安保险惠州分公司客户经理表示,首先,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将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专员,以免被当成带病投保判断,直接影响可能发生的理赔。“用药记录无法修改,除非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别人借用了你的医保卡,比如用药人的病例、用药清单和医保卡刷卡小票。另外,出于谨慎起见,保险公司还会要求客户要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全面详细检查,如果全部合格的话,还是有机会以标准体投保。”
合众保险保险专员则表示,即便你现在体检完全合格,也只能说明你现在是健康的,但依旧不能表示过去就没有得过病,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前提下,病历上的记录会被当成既往病史看待。“比如有些疾病,如高血压和高血脂是可以通过服药降低的,即使做了相关的体检,指标都正常,也不能排除客户本身具有这类疾病。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就会通过对既往病史和现在身体状况做一个综合评定,然后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情况较好的话,保险公司会做出标准体投保的决定,但对于不能确定或无法判断的风险,只能按照高风险来处理,最终结果很可能就是加保(增加投保费用)或拒保。
保险人士提醒,对于已经购买了保险的市民来说如,如果此前不知道有这种情况,在投保前曾经将自己的医保卡和体检表借给他人使用,到自己生病理赔时,如果被拒,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比如医保卡有过购买降压药的记录,就可以举证自己没有患“高血压”,提供了近几年的体检报告,显示血压正常,或许能保住了这份保单,但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举证的。
珍惜个人医疗信用勿因小失大
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黄础峻也直言,保险投保有一个很重要的“诚信原则”,按照规定,医保卡就诊报销专卡专用,医保卡借给别人报销骗取医保基金,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不诚信的表现。
而在投保的时候,尤其是“重疾险”,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投保额高的话就需要客户提供体检表或者公司会去查询,把医保卡或体检单借给别人看病和体检,保险公司不可能知道真实情况如何,只能以病历、用药清单和体检结果的记录为准,这样就会被当成有既往病史来处理。所以建议大家要珍惜自己的医疗信用,不要将自己的医保卡和体检单借给别人使用,否则可能因小失大。
那么医保卡如果只是借个家属使用来买药有没有影响呢?黄础峻表示,只要就诊看病的病例单上不是你的名字,只是父母刷你的卡内余额使用,那么这块不会影响到个人投保和理赔,保险公司核查的时候,主要是看医院就诊病历。如果有保险公司以此拒保或拒赔,可以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购买保险时防“宽进严出”
东时记者了解到,买保险一般是“宽进严出”。客户在投保健康险的时候,都有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会询问既往病史、家族病、近两年是否有住院等情况,由客户勾选。
如果碰上负责的保险专员,会进行前期调查,一旦发现有误,就可能被拒保或建议治疗后指标正常了再投保;实际上,客户如果年龄不大且投保额不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做调查,重疾险保额在30万元以下也不会要求体检,这就是所谓的“宽进”,但如果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就会专门派出人员进行调查,包括查询病例、开过什么药、体检单之类。如果发现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有过治疗或者开某些药,或体检的时候哪些数值不对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都没有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就可能做出部分理赔甚至是拒赔的认定,因为客户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这就是所谓的“严出”。
医保卡借人或涉嫌违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市印发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本人其他亲属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商品所发生的费用。但同时也规定,如果就医报销,则必须专卡专用,禁止骗取医保基金,对于冒用他人社保卡住院(含特定门诊)就医或将本人身份证明和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保待遇的,将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当事人医保待遇6个月,并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保余额可以买商业健康险
此外,随着去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多地就研究并试点鼓励用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惠州去年年底就出台了《惠州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方案》,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此来提高城镇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今年3月,我市下发《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情况进行了规定。据介绍,使用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指职工个人账户所有人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类产品,包含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类、残疾保障型、长期护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购买方式很简单,参保人拿着社保卡到商业保险机构直接刷卡办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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