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后可以反悔吗房产没有附加的赡养老人的条件可反悔吗

养老赠与房产附义务 有些情形撤销难
来源标题:养老赠与附义务,有些情形撤销难
赠与子女房产附赡养义务是当下一些老人的普遍作法。当赡养出现纠纷时,一些老人以为&我的房产我做主&,一不如意便主张撤销权,孰不知有些情形撤销难。
赠与变买卖,主张撤销没依据
2013年11月,70岁的翟某与子女3人签订一份《房产改名协议书》,内容为:翟某经与三子女商量,愿将其住房一套赠给次子翟某某。翟某某负责为翟某养老送终,其他子女有协助照顾义务。事后,翟某到翟某某家接受赡养。日,翟某与翟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8万元的价格将争议房屋出售给翟某某,并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日,翟某某因车祸去世,其妻孙女士与儿子依法办理过户更名手续,由此引发争议。翟某以翟某某去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房产改名协议》、返还房产。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房产改名协议书》虽具有附义务赠与合同和遗嘱性质,但双方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已经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变更给了翟某某,且协议书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原协议书自始未生效,遂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合同法第190条、第192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有所不同的是,双方虽然签订了《房产改名协议书》,但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系以买卖而非赠与的形式,且翟某、翟某某等均未提出异议,买卖合同早已履行完毕,翟某主张撤销赠与,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子女主动赡养,不能成为受赠与人不尽义务之依据
孙子李强是奶奶韩玉芹一手带大,2010年10月,奶奶与李强签订一份附义务赠与合同,主要约定&赠与人韩玉芹将所有的三间平房赠与李强,韩玉芹保留该房屋的居住权。受赠人李强接受韩玉芹的赠与,并同意履行赡养义务&。事后,双方将合同办理了公证。韩玉芹与李强一家生活4年后,被其次子李建设接其家中,之后由三个子女轮流抚养。期间李强时常看望奶奶,奶奶住院时,李强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
2015年11月,韩玉芹以李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其三子女轮流赡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审理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需有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撤销的法定事由,遂判决驳回韩玉芹的诉讼请求。
说法: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法定的撤销事由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本案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李强负担韩玉芹的养老问题,但并未排除韩玉芹子女所应履行的法定赡养义务。韩玉芹子女自愿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能由此认定李强违反了房屋赠与合同义务,且李强事实上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韩玉芹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
(作者系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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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律上老人房产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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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片区域原来是农地,后来建成了小区。 老人的老屋由此按照人头分给了2套房屋。为了减少日后的麻烦,其中一套房屋直接过户到了女儿的名下。几十年过去后,女儿很不孝顺,还想霸占老人的另外一套。此时,老人已将房屋赠与给亲戚,并且一直由亲戚赡养老人,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女儿看到这情况,很是着急,想通过法律途径再要回房子。请问1:老人先前给女儿的房子,是否算是“赠与”?女儿很不孝顺,除了要求让她尽赡养义务,还能收回房屋吗?请问2:老人将第二套房屋赠与给一直赡养她的人,女儿的举动会威胁到赡养人吗?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感谢您对我的帮助!100分作为报酬
1、老人先前过给女儿的房子,由于已经过户,所以现在为女儿所有,老人不能再收回;2、同样由于房屋已过户,赡养人也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利益受法律保护,而且代女儿赡养了老人,于情于理都应获得房产,即使女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她的请求。提问者评价谢谢你
1.当时的行为是赠与,由于赠与时没有附其他条件所以现在只能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2.既然已经过户一般没有什么问题了,但是如果为了保险起见可以让老人和赡养他的亲戚做个遗赠抚养协议的公正
此类案件很简单,在审理中常常碰到。第一,老人先前给女儿的房屋,在法律上叫赠与,已经过户,不能再收回。但可以要求其赡养,起诉法院判决一定的费用。第二,赠与给亲戚的房屋,在法律上叫附条件的赠与,就是要求受赠人必须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因为已发生过户,也不会受到其女儿的威胁。
1、给女儿的房子算是赠与,并且已经过户,现在已经不能反悔,收回不可能了。2、同样道理也是赠与,并且同样道理已经过户了,已经不能反悔或者撤销,女儿的举动威胁不到赡养人。3、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可以以老人的名义去法院起诉他。
问题1、老人先前给女儿的房子,属于赠与。子女应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与赠与无关。因此房屋无法收回,但可起诉女儿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问题2、老人将房屋赠与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已办理过户,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老人的女儿无论是起诉还是其他途径都无法要回房子。除非该赠与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的,且要求撤销赠与的只能是老人自己而非他女儿。另,如老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老人以死后赠与房屋为代价换取第三人赡养,则该协议为遗赠抚养协议,第三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可撤销赠与。通过你所述,老人的赠与行为应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第三人应出于公序良俗而自愿赡养。
1.老人先前给女儿的房子,是否算是“赠与”当时是拆迁,并且按拆迁户内的人头分房是吗。如果是的话不算是赠与,因为当时就是按照人头分房的,有人头就有份额当然,如果分给女儿的房子超过了她应得的人头份额,超出部分视为赠与2.除了要求让她尽赡养义务,还能收回房屋吗履行赡养义务是必须的,既然是义务并且是法定义务那就必须得履行但是收回房屋是不可能的,即使当时是赠与,在过户了之后就是不能收回来了3.老人将第二套房屋赠与给一直赡养她的人,女儿的举动会威胁到赡养人吗能不能威胁关键看第二套房屋是不是老人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如果是老人单独享有则老人有权自由处分他自己的合法财产,在赠与并且已经过户的情况下同样也是不能再反悔收回了至于遗赠抚养协议还公证,对本案是不适用的,因为遗赠是人死了以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而本案中老人还在世就已经转移了,是赠与而不是遗赠如果不放心的话,建议让老人写一个赠与合同后双方签字即可,以后也不怕别人问及此事时无凭无据了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1、属于赠与,是老人把房子送给了女儿;如果有证据证明(比如说亲戚、朋友、邻居、居委会等的证言)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话。这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而且属于法定撤销权利,经过诉讼就可以实现。(依据详见下面“赠与”链接中“法定撤销权”的第二种情况)2、不会威胁到的,因为房子是属于老人的,老人有权利把房子赠送给任何一个人。况且已经过完手续就更不用担心了。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当初拆房子分房子时候老人户下都有谁,你是说按照人头分的,是不是老人的女儿也算在人头里面了,如果那样的话,那两套房子中也应该有他女儿的一部分(具体占多大份额就按当时情况而定了,但是应该是达不到一套房子那么多)属于她的那一份她是有权利要走的。(可以给她折价的)家庭内部还是要以和谐为重,大家彼此包容让老人安度晚年才是最重要的,希望协商解决。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可以找律师协助解决以免留下纠纷。赠与:/view/11143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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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与房产给孙女,没签定附加赡养协议,在家庭签并签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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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合肥 | 发布: 08:10:11
老人赠与房产给孙女,没签定附加赡养协议,在家庭签并签名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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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儿子儿媳 反悔合同撤销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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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已公证的赠与他人的房产合同能否撤销呢?近日,塘沽的刘大爷就在为这件事发愁,因为他想将曾经赠与儿子儿媳的房产收回自己名下,原因是因为儿子儿媳最近正在闹离婚,刘大爷觉得他们没法按照当初的约定赡养自己了。
俗话说,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意思就是有些东西一但送出去就没法收回。那么已公证的赠与他人的房产合同能否撤销呢?近日,塘沽的刘大爷就在为这件事发愁,因为他想将曾经赠与儿子儿媳的房产收回自己名下,原因是因为儿子儿媳最近正在闹离婚,刘大爷觉得他们没法按照当初的约定赡养自己了。      刘大爷今年67岁,两年前老伴去世后,便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一家人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这两年里,刘大爷觉得儿子儿媳对自己照顾得很好,于是写下一纸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儿媳。经过公证后,儿子和儿媳成了房屋的产权人。可是在今年年初,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儿子和儿媳开始闹离婚,对刘大爷的照顾也不如从前周到。当初签赠与合同时,双方就口头约定过,房产的赠与是以赡养老人为条件的。刘大爷觉得如果儿子儿媳离了婚,就无法赡养自己,所以他想把赠与合同撤销。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晶对此案例进行了分析。万律师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可以再通过公证撤销的方式撤销的,但前提是双方都要同意。此案例中,由于赠与房产已经转移到儿子和儿媳名下,而且刘大爷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儿子和儿媳不能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成功撤销赠与合同的难度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三:(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赠与人的撤销权应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例中刘大爷并不能提供儿子、儿媳符合以上情形的证据,所以撤销赠与的难度较大。      此外,万律师还指出,由于刘大爷房产的受赠人是儿子和儿媳两人,所以一旦二人离婚,刘大爷的儿媳就有分割这份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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