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出新三板法律意见书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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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新三板投资人已经微信扫码关注广生堂: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在指定 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1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14:00 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鼓 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B 区 10 座 B 栋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84,314,6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85%。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2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黄宁宁 律师 李 辰 律师 —————————— 陈昱申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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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武昌鱼: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
[公告下载]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仁德京股会字【 号
致: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轶、
晏妮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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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涛嘉业: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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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宏涛嘉业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宏涛嘉业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宏涛嘉业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涛嘉业”或“公司”)的委托,为宏涛嘉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为宏涛嘉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12项议案,并将部分议案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5项议案,并将前述5项议案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二)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日9:00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4号楼1806号以现场及通讯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全体董事推选的董事焦沫柔主持,参加会议的全部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核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刊登的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宏涛嘉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以上股东均为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持股日期为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九)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宏涛嘉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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