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教育局民政局城镇老人低保费是多少

黔西县民政局召开脱贫攻坚大决战工作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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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黔西县民政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脱贫攻坚大决战工作推进会,传达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脱贫攻坚“秋季攻势”相关工作。会上,局主要负责人传达学习了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并将赴赤水市学习脱贫攻坚工作的经验及启示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他指出,赤水取得的成绩和成功经验,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通过学习考察,看到了自身差距,增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了抓好各项脱贫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会议强调,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学习和借鉴赤水经验,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紧盯“扶持谁”精准发力,确保识贫不漏一人。做到“该进的一户不漏,不该进的一户不进”。二是紧盯“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精准发力,确保退出不错一户。三是紧盯政策到位精准发力,确保措施不漏一项;四是紧盯产业扶贫精准发力,确保增收不漏一家。五是紧盯基础设施扶贫精准发力,确保设施不漏一处。六是紧盯住房保障精准发力,确保安居不漏一宅。七是紧盯社会保障有准发力,确保兜底不漏一个。八是紧盯思想脱贫精准发力,确保扶志不漏一员。九是紧盯帮扶责任精准发力,确保力量不漏一方。黔西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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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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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黔政办发(2014)97号
黔西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加强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的实现,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3〕3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管理。第三条黔西县人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负总责,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县房产局是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项目规划第四条全面实施公廉并轨。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结合全省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在我县的建设情况,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乡镇。第六条县政府主导,县住房保障部门、各乡镇(街道),棚改办、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强化需求分析,按照适度超前、节约用地、突出重点、应保尽保、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发展规划,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库,并同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预案。每年7月底前按省、市要求完成下一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前期相关工作,并形成项目清单报上级部门进行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第七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按时保质保量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八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消防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等手续。第九条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设质量,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四制”制度。第十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建设的住房;(二)腾空的公有住房;(三)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配建的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通过其他方式修建的住房;产权存在争议、纠纷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第十一条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二条公共租赁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在60平方米以内;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落实现行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单位资金调度困难的,住建局配合协调处理劳保统筹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缓缴工作,使建设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保证建设项目能及时开工。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按照《贵州省住宅区供配电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执行。第十五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同步规划周边市政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小区可按一定的比例合理配置经营性商业服务设施,用于支持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点建设。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配套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消防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建项目尽快完善。各部门要整合资金和资源,逐步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乐。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要体现地方和民族文化建筑特色,要与我县城市建设和小城镇规划建设风格协调一致,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节能、省、市节能要求及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融汇贯通,以方便残、障人员出行。坚持工期服从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可按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10%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将配建的建筑面积、套数、税费优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当地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第十八条县政府应当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四章分工与协作第十九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我县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及时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外,其余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便于及时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部门会审、并联审批长效机制,最大限度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县财政局:筹措资金,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二)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落实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三)县住建局: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特别是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四)县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项目规划手续的办理;(五)县国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六)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科学制定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上报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七)县民政局:负责对保障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实施社会救助;(八)县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局、林业局、农牧局,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完成相关类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九)县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向建设主体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十)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实、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十一)县消防大队:负责简化程序办理消防手续;(十二)县气象局:负责简化程序办理避雷手续;(十三)县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环评手续;(十四)县供电局:负责保障各项目供电,做好项目施工中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十五)县供排水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供水保障工作;(十六)县督办督查局和实绩考核办: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督促、检查、考核。第五章用地保障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的方式,做到应保即保、及时供地。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第二十五条县国土局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在储备用地中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出租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净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八条县财政要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及时将中央、省、市补助及我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县级预算。第二十九条 &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公积金应支持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第三十条县政府批准的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县政府投资范围的,所需建设资金由县房产局在年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同时报送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要按照市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建设任务,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第三十二条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预算编制、项目招标、预算支付执行、竣工决算、批复等环节要严格坚持“事前评审”原则。第七章分配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我县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情况,将省人社厅公布的当年我县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3倍作为我县当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收入线,3.2倍作为公租房保障收入线。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若有新政策重新规定保障面积的,以新保障面积为准)。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外来就业大学生、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环卫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15平方米。第三十五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车管、工商、民政、公安、税务、银行、证券等方面的保障对象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以上部门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相关信息的核查,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住房保障部门,以便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率。第三十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三)申请人婚姻材料。申请人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干部职工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职业的,由社区出具收入证明;(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需提供本县的《暂住证》或相关证明;(七)失地农民需提供被征用土地清册,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八)优先保障的材料,如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见义勇为、农村二女结扎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以上所需材料由初审单位校核原件。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所在地社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同时在社区居委会公示申请人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核准。第四十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并在县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网站公开。第四十一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后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优先分配:(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三)独生子女、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四)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五)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六)原住房已拆迁尚未落实房源的家庭;(七)成年孤儿家庭;(八)居住在危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一楼或二楼照顾分配:(一)有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二)有重度残疾、患有大病或出行不便成员的家庭。第八章运营管理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统抓统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归集及使用情况,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交存及使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保障性住房租金交存及使用情况,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交存及使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并公布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第四十五条 &尊重申请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成本有盈利行为,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测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六条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补贴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确定核定的价格要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按市场租金的15%收取公租房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工资标准1.3至2.2倍的,按市场租金的25%收取公租房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工资标准2.2至3.2倍的,按市场租金的35%收取公租房租金。乡镇、园区公租租金房由各乡镇、园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物价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第四十七条 &承租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自愿调换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经审核批准后调换。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和“一房一档”的原则分别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住房保障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利用制度,及时将本地区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分配管理等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在我县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第五十条建立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申请家庭必须签订书面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经查实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保障,不仅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房屋、追缴租金及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函告金融、民政等部门,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要真实可信,对审核发现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个人相关证明信息有出入的,将抄送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明确所辖乡镇(街道)为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享有收益权。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要提供维修、养护、保洁、维修、报修等物业服务,协助社区实施居民居住、收入等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无收入或最低收入的残疾、老人等特困家庭,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保障家庭申请,物管单位、社区、民政、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核实,可减免其部分或全部物业管理费用,减免的费用可由小区经营性用房收益、社会救助等渠道补给物业管理单位。第九章上市交易第五十二条购买公共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房屋交付后5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若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须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并考虑折旧、物价、投资收益等因素后回购,用于补充住房保障房源。第五十三条购买人在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缴清房款且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缴清房款但未补足相关税费的根据申请人需要,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需注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第五十四条若无特殊原因将所购公共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第十章退出机制第五十五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一)虚报瞒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第五十七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在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退回住房。第五十八条保障对象对住房保障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对象应当腾退而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第六十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对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要实行明码标价,除房价及代收费用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一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各部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人员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同时不得把计生等问题作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附加条件。第六十三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第六十四条严禁个人、中介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保障性住房。第六十五条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县监察部门依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发布日期:日&|&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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