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市场重要还是个人忠诚比能力更重要要?为什么??

职场个人能力团队管理市场运营很重要,但更多人是败在这一条上!
职场个人能力团队管理市场运营很重要,但更多人是败在这一条上!
不管是职场生涯,还是合伙创业,总有人欢喜有人忧。不是因为能力不行,而是因为他们常犯这个错误。职场讲个小故事,曾经有个国家送给中国三个金人,重量,做人都一样。但是却出了一道题,问当时的皇帝哪个金人最有价值。金匠想了许多办法,测出来都是一模一样。这泱泱大国还不如一个小国,这如何是好呢!后来有个大臣拿了三根稻草,分别从三个金人的左耳朵插进去,第一根稻草从第一个金人的右朵出来了。第二根稻草从第二个金人的嘴巴出来了。第三个直接没点反应,好像是到肚子里了!于是大臣向皇帝汇报说,第三个金人最有价值!凡事 做事先做人。职场更是如此,能力的大小并不是个人价值的体现。特别是在现在这个抱团打天下的时代,个人主义已经被大家诟病与不耻。在公司,大家不讨厌能力欠缺的人,也不是反感胆小自保的人,更不冷眼不擅健谈的人!而最最最恨背后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人!职场中,饭可是乱吃,话不能乱讲!能力强不一定就会被重用,就能升职加薪的!你能说王键林以房地产的很专业吗,说不定他的专业知识还没他公司的一个销售。马云可是公开说了他对互联网技术不懂,他只是告诉他们公司的人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具体的事有人完成!还那些干活的人比马云的技术方面能力强多了,但是为什么CEO不是他们呢!谈谈你们在职场中那些记忆犹新的事,微信公众号:赢销套路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谈小车知识,看看新车动态
作者最新文章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哪个更重要
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哪个更重要
09-11-30 &匿名提问
有一句俗话:中国人,一个人是一条龙,而一群人呢,就变成一堆虫了。诚然。我校每个辩手都是很优秀的,但在自由辩论中我们队多次出现两位辩手同时起立的失误,成为辩论赛的扣分的重要一项。因为主持人在比赛开始前就提醒过不要出现辩手们同时起立同时坐下的状况。我校代表队在这方面没有足够的准备,只是随机站起来就发言。四辩多次与一辩、二辩同时站起,凸显出的是队伍的磨合不够充分。而正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辩手们显然事先商量好了发言的次序,看起来井然有序,各个辩手都有表现的机会。所以,他们在比赛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整体与配合,是值得我们反复回味和学习。这就是团队合作精神的具体表现。   新科海职业素质讲座中有一个著名的“集中营游戏”:要求4人一组站成一排的战俘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猜自己所戴帽子的颜色,帽子的颜色两红两白,第一个人如果猜错了,整个小组就被枪毙;如果第一个人猜对但说不出原因,整个小组继续关押;如果第一个人猜对并说出原因,整个小组被释放。在这个生命游戏中,如果要使大家都活命,有三个人必须选择沉默,而另一个人则必须根据现有条件通过逻辑推理判断出自己所戴帽子的颜色才能拯救大家的命运。通过这个游戏,我们能切身体会到了在团队合作中默契意味着生存、领导意味着责任。NIIT培训中都有一门课程的考核,它的英文为Information Search and Analysis Skills(简称为:ISAS),它是一门以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主要的课程,要求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它是由一组五人完成的,考核方法就是五个人一起向听众介绍、讲述一个课题。学员在接到老师的课题之后,就分组五个人分别搜集资料,并且提取资料的精华,集成一篇完整的论文,成文后把论文分成五个部分,由五个组员分别给听众讲解。这就要求学员在讲述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性,内容的联贯性和团队的协调性。有此可以看出,团队合作在社会生存中的重要意义。   “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看不到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性,中远就不会抛出“团队制胜论”以避免出现成绩下滑现象,青岛啤酒总经理金志国也不会反复强调团队精神。金志国给他的部属作的第一场培训,是一个爬山游戏。2002年夏天,青啤中层管理人员都集结在青岛崂山脚下。然后蒙上双眼,只有金志国一人作为例外在前面领路,后面的人手拉着手向上爬。山路陡峭崎岖,金志国作为引路者深感责任重大:“无论前面的路多么艰难,我都要一个不落的带到山顶。”艰难到达山顶时,很多人身上被划破,很多人都流泪了。这一刻,成为了所有参与者一生不会忘怀的深刻印象。爬山行动通俗地阐释了现代公司“团队精神”的重要性,以及决策者的每一项决策都关乎员工的命运,所以不得不慎重。金志国相信一个新型公司“只有完美的团队,没有完美的个人”。正因为这样,金上任两年,青啤完成了和全球最大啤酒商AB的合作,发行了可转换债券,2003年是青岛啤酒100周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00亿,H股股价超过A股。中国古代的“木桶理论”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决定木桶持水量的是最短的一块木板的长度。同样,在团队合作中,如果配合不好,有可能连“ 最短的木板持水量”也达不到。   就像我方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在逐渐缩小。我们更需要加强团队合作,以适应走向全球化的现代社会。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提要 实际的民主制度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正义原则的体现。但是多数人的统治并不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它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滥用权力,因为集体的智慧是有限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导致专制,加上多数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的强制作用,多数的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常常会产生多数人践踏少数人权益的多数暴政。因此,要使多数统治不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对多数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加以限定,少数人应当被给予更大程度的自治,司法体系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利用来对多数的权力加以制衡。这样,民主政治就有了适当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 多数统治 多数暴政 无限权威 权力制约  关于民主制度下的统治方式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民主统治是所有人全体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民主的公共决策应该采用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问题,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至少是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不过,由于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符合理性,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亦并非时时合理,所以多数统治(majority rule )的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majoritytyranny )。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只是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否则多数人就有可能依照有规律的过程如选举、立法和多数规则而采取行动,剥夺少数人的自然权利,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转变为令人恐怖的多数暴政。本文的任务是探讨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多数统治何以退化为多数暴政的逻辑,并探索促使多数善政(good majoritygovernance)的制度建设逻辑。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      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就认为,“ 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 ,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 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 平民政体” 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 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 正义” 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 和谐” 、正义即“ 自由” 、正义即“ 安全” 、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 共同幸福” ,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 正义” ,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 (均等)观念。[2]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 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 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 作为规则的正义” 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 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  第三,多数统治?砺奂偕瑁?嗣裰魅ň褪嵌嗍?酥魅ā!  ?BR&    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 J。 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因此“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 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 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主权,“ 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既然主权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      人民主权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大革命时期的人民主权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主权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 公意” 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 新社会” 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主权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根据洛克(J。 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因此,“ 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5] 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 同意” 就来自于“ 人民” 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代理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 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      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主权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主权。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 狂妄” 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 A。 von Hayek )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 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 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7] 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 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 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 人民” 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 法律” 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9] 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 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政府的垮台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民主政府的垮台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麦迪逊(J。 Madison)和汉密尔顿(A。 Hamilton )曾经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11] “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 [12]因此,所有权威的行使应该“ 限于何者为正义的限度之内” ,人民对一切权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续的限制与监督,这样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诚如前述,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来自即时多数的意志,而往往来自少数也能接受的某些共同原则,因此多数的行为需要受到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和限制。这样多数在道德上没有理由为所欲为,也没有特权来制定一些歧视少数人而有利于其成员的规则,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其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其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明确加以限制,其决策不能牺牲他人的利益,否则多数统治的民主政府难以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并可能堕落成暴民???!  ?BR&    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美国的联邦宪政体制就是根据多种制衡机制来制约权威运作的,它极大地减少了多数派支配所有决策结构的可能性。如果宪法限制了无限权威的运用,并对权力进行分散配置,那么所有的权力特别是多数派的权力就会受到制约。如麦迪逊所设想的那样,治理的权力根据“ 相反的和敌对的利益” 来组织,这样就能够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13]通过分权,把政府的权力配置在若干个公职的手中,每一方都为相互竞争的其他方所制约,这样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有利于寻求符合正义标准和普遍利益的决策。同时,分立的决策结构也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能够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和疾苦,并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14]      不过,在多数的人数很多而且决心要为所欲为时,任何对多数的外部限制都无法长期地起到作用。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允许人民普遍参与管理能够得到继续,必须在推行多数裁定规则时发展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在某一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社会面临的其他许多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15]因为固定或永久的多数可能滥用权力进行压迫,妨碍普遍参与的实现,甚至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次,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知,政治制约能够带来约束多数暴政的理性和正义,但它尚不足以保证这种理性和正义。历史与现实表明,司法体系和法官阶层都对多数暴政的出现具有某种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可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 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按照他的理解,古希腊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他竭力谴责那种“ 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 的政治体制,“ 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16]所以,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认为多数决定就天然地代表正义,那会葬送民主。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联系,法治不仅不会对民主形成侵犯和压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够有效存在的条件。法律能够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体系能够成为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力量。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诉的主张,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17]      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制度对多数统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举例来说,美国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于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于人民;加之其职业要求他们在两个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寻求公正,在两个原则间裁定正义,在经济上又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因此法学家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两个人、团体、机构以至原则之间持公平和超脱的立场。这样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政府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与此同时,人民也信任法学家,深知其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所以不会危害民主政府。由于美国没有旧式贵族、文人,人民又不信任富人,因而法学家就成为一个高等政治阶级,是社会上最有知识和最具理性的部分,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却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如权利观念、做事公道、对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和提高知识等等。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如何进行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8]      第三,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不容否认,多数统治问题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永远不会有同样的利益、爱好和价值,所以多数裁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道义上一种过得去的决策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少数人是难以容忍多数裁定原则的,尤其是在诸如语言、宗教和财产权这样涉及少数人和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就容易导致国家分裂和民主毁灭等严重后果。实践证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多数派的侵犯,解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不自由的矛盾,主要途径是通过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所以,在少数人的自由受到民主过程威胁时,允许少数人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空间,可以满足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想要经营自我、快速提升个人竞争优势,就必须意识到,经营自我就是发展自我的职业生涯。在管理人的过程中,它需要借助沟通的技巧,化解不同的见解与意见,建立共识,当共识产生后,这份事业的魅力自然就会展现。以“反败为胜”闻名的艾科卡先生,原本个性内向、拘谨而畏缩,后来他痛下决心,接受专家彻底的改造与训练,摇身一变成为极具说服力、善沟通、肯负责、有决断力的人。由此可见,良好的沟通能力与人际关系的培养,并非全是与生俱来的。在经营“人”的事业中,我们绝对有机会学习沟通技巧,因此要把握任何一次学习的机会。机会愈多,成功的概率就愈大。以下提供几个有效沟通的行为法则:一、自信的态度一般经营事业相当成功的人士,他们不随波逐流或唯唯诺诺,有自己的想法与作风,但却很少对别人吼叫、谩骂,甚至连争辩都极为罕见。他们对自己了解相当清楚,并且肯定自己,他们的共同点是自信,日子过得很开心,有自信的人常常是最会沟通的人。二、体谅他人的行为这其中包含“体谅对方”与“表达自我”两方面。一位张姓的企业家说道:所谓体谅是指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并且体会对方的感受与需要,在经营“人”的事业过程中,当我们想对他人表示体谅与关心,惟有我们自己设身处地为对着想。由于我们的了解与尊重,对方也相对体谅你的立场与好意,因而做出积极而合适的回应。三、适当地提示对方产生矛盾与误会的原因,如果出自于对方的健忘,我们的提示正可使对方信守承诺;反之若是对方有意食言,提示就代表我们并未忘记事情,并且希望对方信守诺言。例如:我们邀请朋友参加我们的聚会,于聚会前,你必须再次电话确认时间及地点,提示你的朋友,我们并未忘记并且重视此次约会;若是诺言确定,我们可再一次重复地告诉对方,自己是如此重视此次约会,并且希望维持原有的约定。四、有效地直接告诉对方一位知名的谈判专家分享他成功的谈判经验时说道:“我在各个国际商谈是场合中,时常会以‘我觉得’(说出自己的感受)、‘我希望’(说出自己的要求或期望)为开端,结果常会令人极为满意。其实这种行为是直言无讳地告诉对方我们的要求与感受,若能有效地直接告诉你所想要表达的对象,将会有效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人际网络。但要切记“三不谈”:时间不恰当不谈;气氛不恰当不谈;对象不恰当不谈。五、善用询问与倾听询问与倾听的行为,是用来控制自己,让自己不要为了维护权力而侵犯他人。尤其是在对方行为退缩,默不作声或欲言又止的时候,可用询问行为引出对方真正的想法,了解对方的立场以及对方的需求、愿望、意见与感受,并且运用积极倾听的方式,来诱导对方发表意见,进而对自己产生好感。一位优秀的沟通好手,绝对善于询问以及积极倾听他人的意见与感受。在许多人与人接触以及沟通的机会里,如果我们能随时随地仔细观察并且重视他人情绪上的表现,慢慢就可以清楚了解他人的想法及感受,进而加以引导激励。一个人的成功,20%靠专业知识,40%靠人际关系,另外40%需要观察力的帮助,因此为了提升我们个人的竞争力,获得成功,就必须不断地运用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技巧,随时有效地与“人”接触沟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你事业成功。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忠诚比能力更重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