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培训变更合规负责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持续完善自律治理_网易财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持续完善自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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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持续完善自律治理 切实做好风险管理)
4日,中国(以下简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2017年下半年,协会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证监会年中会议精神,着力加强协会党的建设,提升自律服务能力;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改革发展“三位一体”根本目标,持续完善自律治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努力优化行业环境,全面提升自律服务效能,改进服务方式和效果。会议强调,资产管理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战略举措,行业要全面加强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使命的认识,回归本质本源,深化行业各项改革,服务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要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严峻性、复杂性,把防控风险放到最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把防风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的精良之师,共同建设一个强大、有社会担当的现代资产管理行业。会议听取了协会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重点工作报告和扶贫工作报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协会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重点工作报告、2017年度年会费减免方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国际会员委员会换届和母基金专业委员会增补联席主席等事项。会议传达了中国证监会李超副主席对协会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重点工作报告的批示。会议由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同志主持。会议认为,2017年上半年,协会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证监会工作部署,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稳中求进”,按照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行业,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深化党的领导、完善自律治理体系、建设统一信息平台、推进差异化服务、纾解行业困境、提升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会议表示,在扶贫方面,协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遵照精准扶贫、专业扶贫工作要求,代表基金行业负责山西省汾西县国家级贫困县的定点扶贫工作,制定可行的光伏扶贫、旅游和养殖产业扶贫工作方案;同时根据帮扶赣南革命老区有关政策精神,积极参加江西赣南革命老区专项扶贫工作,推动当地发展基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在会员服务方面,协会积极响应国务院减税降负相关政策,坚决履行《会费收缴办法》设立原则,本着一切有利于行业发展初衷,理事会同意减免私募创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新设经营亏损以及集团化会员年会费的方案,总计减免年会费5000万元。理事会希望相关会员机构能够将减免的会费用于提高专业化运营能力,促进社会就业。在业务指导方面,协会根据基金行业自身特点,及时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有效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进一步阐明了合规管理观念,强化了合规自律管理的要求。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刘夏村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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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荐】中基协关于基金相关的36个问题详细剖析回复
  1、如何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分为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请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进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建议使用IE浏览器),注册用户,在阅读填表说明后完成电子信息的填写,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可在同一系统申请基金产品备案。强烈建议在填写前详细阅读填表说明和操作视频(网址:http://www./smjjdjbaxt/385466.shtml)。
  2、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3、为什么登记成功后再次登录系统显示用户名错误?
  机构登记成功后,新的用户名不再是注册时的邮箱,新的用户名变更为管理人登记编号(P*******),系统将发送管理人登记编码至联系邮箱,请您注意查收邮件(可能在垃圾箱),并以新用户名登陆系统(密码不变)。
  4、登记成功后,管理人登记证书什么时候发放?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5、联系邮箱无法收到系统反馈的邮件怎么办?
  (1)若未收到激活邮件,请将重发激活邮件申请(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电子版发送pf@,待后台处理。
  (2)若账号已激活,忘记登陆密码,可以点击&忘记密码&,附有新密码的邮件将发送至联系人的邮箱。
  (3)若无法登录登记备案系统而需要更改联系邮箱的,请将法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的变更申请单及责任声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pf@,申请重置您的登记邮箱。变更申请单在官网右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业务咨询项目下载,请在申请单中明确说明变更需求。
  (4)若可以正常登录登记备案系统,请直接在系统内联系人资料处自行修改联系邮箱。
  6、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中&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是什么?
  请上传显示申请机构与实际控制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结构简图,可以参考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年报中的控制关系图。
  7、学历证书丢失怎么办?
  请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截取电子学历证明或者到学校开具相关证明,仍无法获取上述证明文件的,请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遗失说明。
  8、对申请机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目前暂无要求。
  9、成功登记后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如何进行信息更新?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提交变更申请;其他事项变更的,请您在定期更新(季度、年度更新)时进行修改即可。
  重大事项变更是指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基金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考试。
  (3)已通过证券、期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考试;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考试;
  (4)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如何把主要投资类型从股权变更为证券类型?
  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申请变更主要投资基金类型。
  12、已经通过基金从业资格两个科目考试之后,如何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资格证书?
  该系统暂未开放,相关政策正在抓紧制定,请密切关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13、在管理人登记提交的最后一步时,是否加入会员处,页面中无法点击下一步怎么办?
  您好,请您将页面中的《协会会员章程》和《入会申请书》分别点击阅读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14、在哪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产品信息?
  您好,请登录http://gs./amac-infodisc/res/index.html#进行查询
  15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有何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6、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要求?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http://www./xhdt/zxdt/390291.shtml,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仔细阅读公告内容,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二、基金产品备案问题
  17、私募基金备案对基金托管有何要求?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填报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进一步补充说明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18、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有何要求?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基金季度更新,已清盘的基金不需再进行更新。
  19、基金的业务类型有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应与备案基金类型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申请备案其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范围内的私募基金。如A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及其他,A公司可以设立以上任何类型私募基金并申请备案;如B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只有私募股权,B公司仅能申请备案私募股权基金。
  20、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对于未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未进行备案的私募基金,证监会将会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同时,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2、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3、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同样适用此要求。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24、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什么?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5、已经终止运行的基金如何清盘?
  请到基金重大事项变更中做基金清盘处理。
  顾问管理型产品,请在清盘后进行基金重大事项变更,选择&产品终止&即可。
  三、入会相关问题
  26、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向经批准同意入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正式的入会通知(包含开户行、收款单位、收款账号)。请收到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所收到的中国基金业协会邮件通知要求缴纳入会费,以便办理后续入会事项。
  27、为保护贵机构的权益,在缴纳入会费时,请务必使用贵机构同名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确保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机构基本资料中的办公地址准确无误;
  28、经核实入会费支付成功后,我们将按照机构预留信息寄送会员发票。
  四、基金从业考试问题
  29、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问题
  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列举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及解答,请考生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考试平台查询;考生也可通过考试报名在线客服咨询相关问题;或者拨打人工服务电话021-进行咨询。
  30、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费用发票?
  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考试报名截止日之前,登陆报名网页申请,发票将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安排邮寄。其他未申请但需要发票的个人,须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转人工服务,进行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考生补开发票的申请。
  31、已申请退考,何时退费?
  请致电考试服务热线021-咨询。
  32、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后是否需参加年检,如何年检?
  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会员机构的从业人员(暂不含已备案私募机构),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需参加年检;未注册人员无需参加年检。
  33、已经通过基金从业资格两科考试之后如何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资格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每年需要培训15个学时,需要通过什么系统参加培训?
  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注册从业人员系统、后续培训系统正在加紧建设和调试中,相关注册、培训系统登录入口以后续的协会资格培训公告为准。
  34、如何参加协会远程培训,是否需交费?
  远程培训面向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学员由所任职机构培训负责人登录远程培训系统进行集体报名。对于非会员机构及其他个人用户远程培训学习方式,将另行通知。系统登录网址:/,具体登录方式和操作流程请在远程培训系统首页下载用户使用手册参考阅读。
  目前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会员机构学员每学时收费20元,具体报名缴费支付方式见协会网站通知。在远程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学员可通过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006-0150咨询。
  3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日之前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是否还需要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是否要重新认定从业资格?
  日之前,已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其资格不需要重新认定,也不需要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但需要每年度完成15学时后续培训,以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36、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是否需要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
  不需要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以上两科目成绩,并认定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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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观察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它特定机构投资者等,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本团体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中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会员代表人应当是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有前述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推荐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名额分配应综合考虑会员类别、机构类别、规模、地域、行业代表性等因素,在广泛听取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由理事会制定大会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并组织实施。
  大会代表的任期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大会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召集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换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会员理事调整会员代表人须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担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本团体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九)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及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日第一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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