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是不是应该具有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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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 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规〔20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零一号),《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优化许可服务,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本省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材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现场的合规性。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内容。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经营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括号包含的形式,填写至品种明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及从业人员应当未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及时组成现场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许可机关应当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出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许可机关。
第十七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核查,作出项目核查意见,形成现场核查结论。
第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当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核查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许可机关,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材料上报许可机关。因食品小作坊现场未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需要另行送检的,产品检验时间不包含在10个工作日内。
&&& 第二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但存在项目核查意见为不符合,申请人需整改的,许可机关可先做出许可决定,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督促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通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名称:
根据《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现定于&& 年& 月& 日对 (申请人名称) 申请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类别)&&& 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及联系方式: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
食品小作坊申请人:&&&&&&&&&&&&&&& 联系电话:
二、核查事项
对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实施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则》要求执行。
(一)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现场核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核查;
(三)汇总核查项目核查意见;
(四)形成核查结论,并向申请人宣布。
四、有关准备工作
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五、其他要求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
六、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参加核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在此处加盖公章反馈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公章)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申证食品种类:&&&&&&&&&&&&&&& &&&&&&&&&&&&&&&&&&&
经营者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经营者联系方式:&&&&&&&&&&&&& &&&&&&&&&&&&&&&&&&&
生产场所地址:&&&&&&&&&&& &&&&&&&&&&&&&&&&&&&&&&&
现场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要&&&&&& 求
*1.1具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原辅料管理
*2.1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做好采购台账登记,保存采购凭据、许可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自备井水、接入自然水源无明显污染。
*2.2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限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3、生产加&&&& 工场所
*3.1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应当为冲水式。
3.2具有与生产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成品贮存区等生产加工场所;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隔离,生料和熟料分开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3.4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干净,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设置灭蝇灯、防鼠板、纱窗等防护设施;
*3.5车间进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
4、生产设施及工具
4.1具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2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4.3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
5、食品安全管理
5.1建立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悉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2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要求执行。
5.3建立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5.4建立生产加工设施维护保养、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6、产品销售
6.1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等基本信息。
7、产品包装、标识和储运
7.1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食品级专用容器,有防护措施。
7.2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真实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8.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8.1新投产、停产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食品标准有关要求的检验合格报告。
符 合 项& &&&&&&&&&&&&&&&&&&&&&&&&&&&&&&&&&&&&&&&&&&&&&&&&&&&&&&&&&&&&&&&&&&&&&项;
不符合项&&&& &&&&&&&&&&&&&&&&&&&&&&&&&&&&&&&&&&&&&&&&&&&&&&&&&&&&&&&&&&&&&&&&&&项;&&
需整改情况:
现场核查结论&&&&&&&&&&&&&&&&&& &&&&&&&&&&&&&&&&&&&&&&&&&&&&&&&&&&&&&&&&&&&&&&&&&&
审查组人员签字:&&&&&&& &&&&&&&&&&&&&&&&&&&&&&&&&&&&&&&&&&&&&&&&&&&&&&&&&&&&&&&&&
观察人员签字:&&&&& &&&&&&&&&&&&&&&&&&&&&&&&&&&&&&&&&&&&&&&&&&&&&&&&&&&&&&&&&&&&&
申请人意见:&&&&&&&&&&&&&&&&&&& &&&&&&&&签字(盖章):&& &&&&&&&&&&&&&&&&&&&&&&&&&
核查日期 :&&&&&&&&&&&&&&&&&&&&&&&&&&&&&&&&&&&& 年&&&& 月&&& 日
1、表中项目“核查意见”栏填写为:符合、不符合。
2、表中“现场核查结论”栏填写为:通过、不通过。
3、20个核查项目中,带“*”项目存在1项以上“不符合”或不带“*”项目存在4项以上(不含4项)“不符合”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其余情况,则结论为“通过”。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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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食药监发〔2017〕5号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日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鼓励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的目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负责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负责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等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以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负责人)姓名、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副本应当与正本各项许可内容保持一致,还应当载明食品品种明细。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由&湘小作坊&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内容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
(二)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三)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四)住所;
(五)生产地址名称文字性变更;
(六)食品类别;
(七)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八)生产地址迁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许可,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食品类别或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或生产地址迁址等生产加工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一条&&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许可被注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混业经营的,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根据主营业态和主营种类,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申请人业态并依法办理相应许可。
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许可文书按照《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管示范文书》(湘食药监发〔2015〕1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2.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
&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5. 食品安全承诺书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式样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类别:&&&&&&&&&&&&&&&&&&&&&&&&&&&&
一、管理职责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经营者(负责人)应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组织内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涵以下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食品销售记录管理、清洗消毒卫生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二、生产与加工场所
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预留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位置。
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应当为水冲式。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禽畜。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无霉变,顶部建造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窗户内窗台便于清洁。
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生产加工场所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更衣、消毒设施。
三、设施与设备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密闭的、防渗漏的、专用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排汽等设施。
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存放;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具备良好的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器具和卫生防护措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加工过程控制
具有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文件。
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料熟料加工区域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使用量程、精度符合称量需要且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称量工具称量。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标记并分开使用。
选用食品用洗涤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并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人员要求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从业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保持个人卫生。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六、台账要求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建立生产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应当建立批发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批发日期等内容。
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包装与标识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八、贮存与运输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无毒无害专用容器,并有防护措施。
九、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新办、新增类别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提交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现场评价共计查出:关键项&&&&&&&项不合格,一般项&&&&&&&&项不合格,核查结论&&&&&&&&&&&&&&&&&&&&&&&&&&&&&&&&&&&&&&&&&&&&&&&&&&&&&&&&&
&&&&&&&&&&&&&&&&&&&&&&&&&&&&&&&&&&&&&&&&&&&&&&&&&&&&&&&&&&&&&&&&&&&&&&&&&&&&&&&&&&&&&&&&&&&&&&&&&&&&&&&&&&&&&&&&&&&&&&&&&&&&&&&&&&。
&核查人员签名: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 本评价表分为9个部分,共36个核查条款,其关键条款12项,序号前标注&*&为关键项。每项条款的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关键项全部合格且
&&&&&&&&&一般条款累计不超过6项(含6项)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关键项有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一般项不合格累计超过6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2. 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当按照类别分别填写本核查记录表。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
□首次 &&&&&&&&□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 &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的填写以上变更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文化程度、专业
注:具体填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
多类别、多品种不同加工工艺的分别填写。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添加剂名称
添加剂作用
备注:1、&食品名称&是指食品添加剂所加入的食品;2、&使用量&不超过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范围。
&&六、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设备、设施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管理制度名称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其他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核准/申请许可事项
(逐项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
(只填写变更事项)
小作坊名称
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
申请变更原因
&&&&&&&&&&&&&&&&&&&&&&&&&&&&&&&&&&&&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三、不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
四、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不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八、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九、不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不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二、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三、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四、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式样
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正本为A3纸张规格大小,副本为A4纸张规格大小。各地应按照省局提供的电子模板印制。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场所的使用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面积等。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 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工作。&
第六条&&小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类别分为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和其他。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应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标注。
小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但不包括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申请冷荤凉菜制售和提供自酿酒,应在经营范围后以括号标注。
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酒水饮料现场消费服务的,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许可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经营许可、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等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章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按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延续以及仅经营主体变化(如门店转让、个体户转登记为企业)等不改变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其进行整改。申请人经整改后,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再次进行现场复查,对复查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第十六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小餐饮经营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申请临时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主体类别、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签发人、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者(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内容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的填写,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的填写营业执照编号。
(二)主体类别按&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其他&填写。
(三)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供应冷荤凉菜以括号加注&含冷荤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冷荤凉菜&;供应自酿酒的以括号加注&含自酿酒&,不供应自酿酒的以括号加注&不含自酿酒&。
(四)有效期填写许可期限截止的具体日期。
(五)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湘小餐饮&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
(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填写负责获证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全称。
(七)日常监督检查人员填写负责对获证小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八)签发人填写发证机关小餐饮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
(九)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填写&12331&。
(十)发证机关填写核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十一)发证日期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十二)临时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并加注括号。
第二十四条&&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
第五章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
小餐饮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五)与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小餐饮申请延续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五)与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一条&&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小餐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办申请表;
(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三条&&小餐饮服务经营者终止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表;
(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与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小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地址不存在该许可经营者的;
(四)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小餐饮经营许可被注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五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食品摊贩认定与登记
第三十六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登记证》的印制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食品摊贩登记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食品摊贩登记证》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限、登记证编号、登记部门等信息,并加贴经营者照片。
食品摊贩登记证编号由三部分组成,依次为乡镇或街道简称、4位年度代码、4位顺序码。
第三十八条&&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其摊位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馆: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二)小吃店:指以现场制售包点、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经营现制现售卤味制品的单位。
(三)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四)其他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指不属于餐馆、小吃店、饮品店的小餐饮服务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混业经营的,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根据主营业态和主营种类,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申请人业态并依法办理相应许可。
第四十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文书按照《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管示范文书》(湘食药监发〔2015〕1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小餐饮经营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2.《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6.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
7. 《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经营者名称: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核查内容和评价方法
★选址合理。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场所设置、布局
地面墙壁平整、干净卫生。
★加工经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厨房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
★冷荤凉菜配制应设置操作专间。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案板、刀和工用具。
3.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至少设置2个用于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或容器。
★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
5.卫生防护设施
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用具的清洗设施、清洗水池或容器,其位置不会污染加工制作的食品。
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6.食品及原料储存
配备冰箱等冷藏(冻)设施,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能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设置1个及以上的能满足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的货柜或货架。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能上锁的食品添加剂储存专用货柜。
7.专间(经营冷荤凉菜必须设置)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余窗户处于封闭状态。
专间内设置专用空调设施、紫外线空气消毒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提供自酿酒的,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9.明厨亮灶
通过采用视频显示、透明玻璃、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食品加工关键部位与环节进行展示。
经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核查项目总数&&&&&&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关键项&&&&&项(编号为:&&&&&&&&&&&&&&&&),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项&&&&&&&项(编号为:&&&&&&&&&&&&&&&&&&&&&&&&&&&&&&&&&&&&&)。
2.核查结论:□核查通过&
□限期整改&&&&对照《现场核查表》不符合项目于&&&&&&年&&&&&月&&&&&日前完成整改,并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重新提交许可申请。
□核查不通过&&对照核查内容和评价标准整改后重新提交许可申请。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本单位已知晓核查意见内容,并承诺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核查事项符合要求在&核查结果&栏内画&&&、不符合画&&&、合理缺项画&&&,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判定为不符合。
2.本表共21项,分关键项和一般项,项目前标有★的为关键项,共5项,其余为一般项。判定原则:关键项不符合数=0,一般项不符合数&6,则判定为核查通过,否则根据整改难度判定为限期整改或核查不通过。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1.申请人在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书应当使用碳素笔填写或者打印,但签字必须由本人书写。填写应当字迹工整,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一、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按营业执照对应栏目填写。其中,已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的,填写营业执照编号。
二、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使用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申请书。
三、填写&业务办理类型&、&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网络经营&、&是否临时经营&,请在&□&内勾选相应的申请项。
四、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可用照片代替);
4.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提交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新办 &&&&&&&&&&&□延续 &&&&&&&□变更经营者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
□变更主体类别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网络经营
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时填写)
经营场所面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餐馆 &&□小吃店 &&□饮品店 &&□其它
1.是否含冷荤凉菜:□ 含 &&&□不含
2.是否含自酿酒: &□ 含 &&&□不含
□通过网络经营 &&&&&□不通过网络经营
是否临时经营(新办、延续时填写
□是(如是,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否(如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变化声明(变更、延续、仅经营主体变化时填写)
□有(另附变化情况说明材料)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
1.《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
说明:《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A3纸张规格大小。各地应按照省局提供的电子模板印制。&&&&
《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
说明:《食品摊贩登记证》为A4纸张规格大小。各地应按照省局提供的电子模板印制。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 当
审  稿:李 辉
签  发:姚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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