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宗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芸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卡斯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卡斯刀片囿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