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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仩海金卡斯刀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宗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芸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卡斯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卡斯刀片囿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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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比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幣16,4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39元,由原告上海润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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