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招投标串标的处理企业当中,监事是同一个人,属于串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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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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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10月25日]天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日
发布机构: 天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文&&&&&&&号:
天招标办[2012]20号
  各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串标围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标围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串标围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会同有关行部门依法查处串标围标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串标围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或者借用多家资质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串标围标行为的认定分为市招标办直接认定和依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串标围标行为由市招标办直接认定:
  (一) 同一人或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二) 同一投标人代替其他投标人领取和提交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
  (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四)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或同一单位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
  (六)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七) 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标围标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串标围标行为,并在评标报告上予以记录。
  (一)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招投标事宜的;
  (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五) 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的 ;
  (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七)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九)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十)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十一)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标书用同一软件制作的;
  (十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或者由同一投标人提供或退还;
  (十三) 他人举报或者投诉,经查证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十四)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标围标情形。
  第八条 市招标办建立串标围标计算机评标辅助智能判断和预警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串标围标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评标前应当将有关认定串标围标行为的资料和证据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计算机评标辅助智能判断和预警系统提供的串标围标的智能判断,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串标围标行为给予认定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对串标围标行为认定,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委资格。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定串标围标行为时有疑义,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二以上评委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有第六条规定的串标围标行为,发生在招标过程中,尚未形成串标围标行为后果的,市招标办责令投标人改正并予以记录,取消其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第七条规定的串标围标行为,取消其三年参与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串标围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串标围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或者第九条规定的串标围标行为的,中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由市招标办会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有人举报串标该如何处理-投标单位有串标,并被举报会有什么后果 _星空游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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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开放、竞争、违纪行为的查处,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建立起统一,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解决串。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公正. 2,而获取中标资格,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实践证明、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
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1)罚款。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单位构成犯罪的、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指定的期限过后,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没收的物品,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在此情况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对单位判处罚金。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  (5)追究刑事责任。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如果有人举报串标该如何处理……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生意人在招标公司串标怎么办……
对这种情况,你可以收集证据,按准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不满意答复的,再向上级主...有几家投标单位参加了几个项目投标,结果出来后发现各项目中标人不一样,但金额一致,是否形成串标?……
串标证据难拿!嫌疑并不能判罚!这种情况目前比较严重。只要没人投诉,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如果有人投诉...拍卖房产时几个买受人私下串标,现有一个没有买着的买受人要检举串标事实,那中标买收人所得房产有效吗……
要看检举的证据足不足,法院认不认可。 如法院认可的,会判拍卖无效。买受人就得不到房产了。如何有效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市政工程投标当中出现围标、串标现象检举信怎写……
怎么样才能知道投标中有人围标、串标呢???从哪些方面可以反映...2009-0...有谁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招标中串标或围标行为?……
这肯定是串标,而且应该算是恶意串标。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宣布废标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即财政部门...浅谈如何防范与治理围标、串标、陪标……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个别投标人由于受利益...如果投标人联合串标,触犯了&招标投标法&是应该废标还是罚款?……
要有证据,找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招标时,发包人要...废标 否决投标和废标 招标文件废标条款 串标处理...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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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投标中的串标有无详细的规定?是否有文件明确了哪些情形算串标?上海对串标的认定和查处有文件或规定吗?本人第一次碰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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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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