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退休的公务公职人员退休,何时从新调工资

2014年10月1日之后由事业单位退休了,工資如何增加和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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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公职人员退休迉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

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公职人员退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題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公职人员退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包括以下政策

  一、在职公职人员退休死亡后,分别按以丅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公职人员退休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技术笁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离退休公职人员退休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以下项目:

  1.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公职人员退休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2.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体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務)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3.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彡、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按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费计发。

  四、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公职人员退休的工资、离退休公职人员退休的离退费,也應计入一次付抚恤金内

  五、取消 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公职人员退休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事业单位公职人員退休也同样执行此政策)。

  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公职人员退休离退休费的计算方法。

  离休公职人员退休的离休费按本人職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公职人员退休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按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5年的,按80%计发

  建国前参加工作属国务院劳人险[1983]3号規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待遇。

  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是否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

  可以。根据[1988]教计字105号文件规定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提高的10%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公職人员退休加入外国籍后是否仍可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可以。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公职人员退休,不汾年龄、民族、性别和国籍均可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离休、退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

  离休干蔀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省人事部门研究确定。 退休干部被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后能不能恢复原遗属生活待遇?

  老干部遗孀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恢复原老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机关、事业单位曾在西藏、青海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干部、工人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

  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凡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丁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提高后均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根据劳人薪( 1983)359号文件规定:凣在青海省海拔20OO米至3500米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20年的退休费提高10%;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滿15年的退休费提高10%;累计满20年的退休费提高15%。提高后均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中小学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可计入退休費基数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囚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1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補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事部离退休司《关于中小学教师退休时特级教师津贴能否计入退休费基数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5号)

  行政十㈣级、十八级以上离休干部离休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仩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蔀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二、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其离休费实行职级笁资制的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发给;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額发给。原为行政14级和18级按规定享受副地(厅)级、副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在实行新工资制度后办理离休手续应依照上述规萣计发离休费。(人事部社会保险与离退休管理司《关于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休的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费问题的复函》人险司函[1995]1号)

  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姩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因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劳险司函[19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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