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税率未认定,不允许申报是什么情况,要怎么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 会 长:
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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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11:35: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第二章& 申报内容
&&&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四)劳务报酬所得;
&&& (五)稿酬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八)财产租赁所得;
&&& (九)财产转让所得;
&&& (十)偶然所得;
&&&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保险赔款;
&&&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申报地点
&&&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 申报期限
&&&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申报方式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章& 申报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 第二十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 第四十二条& 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日起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77号)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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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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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区别项目来计算缴纳的;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纳流程。
第一,适用于代扣代缴程序的,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中奖等偶然所得是由发放收入的单位来代扣代缴的,你在收到钱的时候税款已经给你扣掉了,代扣代缴单位会在次月的15日内缴纳的地税局。
第二,个人在税务机关有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只要包括承包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
第三,是没有税务登记的个人,但是每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办理自行申报,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表格,计算填写以后缴纳税款就可以了。
你好,首先在登陆界面新建一个用户,按照提示操作既可。然后:
1、录入企业的信息
2、录入企业员工的信息
3、在明细申报数据管理中双击单位名称,新增申报表,之后录入数据。(有了一次申报之后,下次如果人员没什么变化,可以导入上次申报的数据。)
4、录入后可以点击下面的数据校验,身份证校验,通过后,点击“向地税提交”,之后输入计算机代码,个税明细申报密码后,稍等就可以了。
5、之后可以去地税网站查看是不是提交申报成功。
希望能帮到你!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流程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填写报表→正常工资薪金收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收入)→导入→确定→修改应发工资→生成申报数据→申报及反馈(选择证书,密码)→申报→反馈(显示申报成功)→税款缴纳(交纳成功后)→申报及反馈→获取反馈,if提示扣款已发起→返回首页→申报及反馈→获取反馈(注:获取反馈3)
-丶-&回答:首先登陆国税网再点“办税服务厅”中的“申报缴税”,再“进入办税区”再输入你们公司国税副本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密码是自己设的,如果是你刚接手,那你的前任会把密码什么的都交接给你),然后你们公司就进入到了国税网了,然后,现在你就进入到了国税内用网了,你再点“申报缴税”—“进入办税区”就会出现你要报的税种,如果是月度就是会出现“增值税”,季度的话还会有“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们公司是在地税交所得税,则不会出现),增值税0申报很好办,直接点“增值税”后面的“我要申报”然后进去填表就行了,如果你们是小规模则这个表都不用填,直接“保存”,然后点正式申报就行了,如果你们是一般纳税人,则你要把你们开了多少销项发票,收了多少进项发票都填上,但你的是0申报,那要确保销项减进项为0就行了,然后再点保存,再正式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那你就得拿着你们公司的利润表照着利润表上的数字填上去(操作方法和上面一样是点“我要申报”,只不过这个是点企业所得税后面的。)然后点保存,再点正式申报,最后点“扣款”如果是亏或0申报可以不用点“扣款”因为根本就不交税点了扣款也扣不到款,一般的0申报做到“正式申报”这一步就行了。另外,如果你们是企业所得税核定了(如按收入核定),则你只需在表中填上你的营业收入就行了,都不用填利润表上的期间费用。然后后面的步骤一样的。
言尔无心&回答:先准备好资料
1用已经注册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
2单击单位信息管理按钮,添加单位信息并保存
3返回首页单击明细申报数据管理,选择单位进入
4单击新增申报表,输入公司员工信息,并计算个税
5单击向税务机关提交,并输入计算机代码,密码
方法/步骤2
过两天,看是否通过,三个全是绿色表示通过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资3500计算个税
身份证号填写正确才能再地税局打印个税证明
夏未眠oc&回答:计算公式
  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税额
  个税起征点: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
  则1-,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猫女&回答:你好,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以房屋租赁所得计税。房屋租赁所得等于租金收入减去合理的费用。费用包括:
1、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租金收入的20%;
2、按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可据实扣除;
3、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的房屋维修费用,凭税务机关认定的票据可以据实扣除,维修费用较高的可分期扣除,但每月最高不能超过800元。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柠檬_6149&回答:房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
商铺的话不存在免税,个人住房自住超过5年的免税。商铺转让可以扣除的有原值和各种税金
按你的例子:
应纳税所得额=100-50-1.5-5*1.1(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12=42.88
个税=42.88*0.2=8.576万元
PS:1.其他交易服务费不确定能否扣除,如果你保留收费单据的话也许可以扣除,不过影响不大。
2.增值税是流转税,个税中不能扣除。而且您所说的3%应该是您的店铺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而向税务部门交的增值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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