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棚户区改造补偿开始上却没有任何补偿房屋。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征收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或者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调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调换房屋  框架结构
1  混合结构
0.95  砖木结构
0.85  简易结构
0.75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的,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照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持有合法国有土地证的,对土地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2012月10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二)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建成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因抢建、加建等被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建的。  (四)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一)完全产权房改房(含已足额缴交房款,但尚未完善房改手续的)。  (二)部分产权房改房足额缴交完全产权房款的。  (三)尚未房改的职工住房,可参照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后,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  应补交的房改款由单位或者承接主体组织,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参照房改有关规定核定后,从补偿款中抵扣。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国有土地证的空地按照类似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本村,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是本村常住人口,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核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照原籍居民执行。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后在本村,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户籍在本村,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认定的人员。  (五)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项目征收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村内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且在海口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六)其他情形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村内有自有住房且在海口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本村农业户籍,不具有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具有本村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街级及镇街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3.具有本村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街级及镇街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证)的,或者无本村户籍但具有镇街级及镇街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人员。  以上六种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身份的认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以下条件的房屋(或者部分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未取得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不超1000平方米的房屋(或者部分房屋)包括:  1.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公布之日以前建成的房屋。  2.日之后, 日《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建成,持有村和镇有效宅基地划拨证明,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  3.日之后,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以前建设,有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或者部分房屋)。  4. 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建成,有合法土地房屋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或者部分房屋)。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五)类安置人员,不需要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照人均60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并给予100%奖励。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青苗补助按照市国土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六)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以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参照海口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每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的部分,扣除安置房屋面积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青苗补助按照市国土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房屋置换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房屋安置的,在改造范围内划定安置区域,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期间,对选择就地安置的人员采取发放过渡费的方式进行过渡安置。安置房建成后,予以回迁安置。  1.安置标准  (1)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五)类安置人员,按照人均6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10平方米的商业面积进行安置(其中:10平方米的商业面积根据项目规划建设情况在安置区域内自行建设解决)。  (2)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六)类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照每户120平方米房屋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  2.现有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部分的安置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安置。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并给予100%奖励。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其他附属物、青苗补助按照市国土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3.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1)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五)类安置人员,房屋置换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小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的70%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2)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六)类安置人员,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按照1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房屋差额面积部分按照海口市限价房价格结清房屋差价;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的70%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四)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因抢建、加建等被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建的。  (六)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但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置对象建设的房屋,以及户籍不在本村的被征收人建设的合法房屋或者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现有居住房屋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的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户籍不在本村的外来人员的房屋(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等同手续),在日前建设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的补偿,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公共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土地部分按照市国土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房屋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  第四章
补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临时过渡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国有土地的征收每户每月3600元(含600元生活补贴)。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每户每月租房补贴3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300元。  临时过渡补助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暂定30个月并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  第二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按照每户3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 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 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应安置房屋面积以内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的15%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规划无住宅用地,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等值原则补偿差价。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照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下列时间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1天至6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1天至90天内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超过90天仍未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第五章
保障政策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属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且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含且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含土地、房屋、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不足于购买 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可选择共有产权、分期付款、保障配租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共有产权方式的,由政府补足购买 60 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差价款,政府指定辖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商品房,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分期付款方式。被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作为 60 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首付款,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按照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利息为总额,以15 年为付款期限,按照月向被征收人收取应交房款,付款期满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 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第二十八条 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符合转学就读条件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法办理。  (四)被征收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市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五)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出行需求。  (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必要时实行上门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户”的认定,除本办法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标准实行: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计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以上“户”的认定,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房屋建设的时间认定由各区政府根据相关年度正射影像图进行对比,结合谷歌地图、腾讯街景等科学手段和违法建筑档案综合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成时间的认定由各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对本村(社区)房屋的建成时间进行调查和登记,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报区政府核准后公示7日。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集中购买的完全产权商品房。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市建成区内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市政及公共设施等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房屋征收局参照本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土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  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  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  5.房屋重置价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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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   第四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调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调换房屋  框架结构  1  1  混合结构  1  0.95  砖木结构  1  0.85  简易结构  1  0.75  第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偿,另外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一)持有房屋权属证书;   (二)持有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三)被征收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依法纳税。   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均应当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必须完善个人全产权过渡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日《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地上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本村,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是本村常住人口,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核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居民执行。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后在本村,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户籍在本村,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号)的规定,具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以上四种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安置对象”)身份的认定,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纳入安置对象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原则上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安置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安置。已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面积和奖励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超出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145600元)补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称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一)被征收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未取得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1.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公布之日以前建成的房屋。   2.日之后,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建成,持有村和镇有效宅基地划拨证明,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   3.日之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有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房屋(或部分房屋)。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有合法土地房屋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房屋(或部分房屋)。   第二十条 在对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部分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前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30%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本村,但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置对象建设的房屋,以及户籍不在本村的被征收人建设的合法房屋或者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的,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四章 房屋建成时间和不予补偿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成时间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各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对本村(社区)房屋的建成时间进行调查和登记,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区政府核准后,报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 安置房来源、过渡安置补偿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筹措方式为原地建设安置房、异地建设安置房和回购商品房三种。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户为单位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选择过渡房安置的,按两次发放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后自行过渡安置的方式。临时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若临时过渡期超过30个月,继续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首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的,应按照18个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应当发放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八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在5%以内(含5%)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差额面积超出5%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开发建设成本价格结清差价。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按征收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政府因征收集体土地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进行补偿的,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差额,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第二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规划无住宅用地,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等值原则补偿差价。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或者按照规定时间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后的物业管理等后续管理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条 特困户、低保户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公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 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符合转学就读条件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法办理。   (四)被征收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市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五)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出行需求。   (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必要时实行上门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青苗和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原则上是指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以外进行安置。具体异地安置的界定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海棠区、鹿回头社区和半岭温泉等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府〔号)及其附件《三亚市城市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表》(三府〔号)同时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已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范围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几十年前的文件还在用 ??  
  了解一下吧
  @ty_Sunrise485
09:15:00  几十年前的文件还在用 ??  -----------------------------  参照三亚的做法,马上就要人大通过生效
  @17-04-08 11:09:00  了解一下吧  -----------------------------  事关很多人的前途命运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给集体国有土地补偿款给国家吗所以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个标准
  要想顺利征收,应该是一年比一年政策好。这么多年都是这样子的。
  哈,这下子外来买地建房的有的受了。  新办法比以前的严格了好多几倍。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比去年降低标准?
  @不急啦
11:18:00  要想顺利征收,应该是一年比一年政策好。这么多年都是这样子的。  —————————————————  对,这样又要开始民警大战了  
  提两点意见:一是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必须异地安置,这点不合理,应该就地安置;二是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该象三亚的方案一样,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这样才有吸引力。
  神经病
  (一)货币补偿   1.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五)类安置人员,不需要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照人均60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不予补偿。  请问,按照这个标准,海口市的,如果住房面积只有100平,两户8口人住,那么就是赔偿480平的房子,不赔钱。是这样吗?
  以前不是以宅基地补偿为主吗,意思是以后宅基地没钱补只补上面建筑物的钱了吗?那农民岂不是要造反了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的,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一)完全产权房改房(含已足额缴交房款,但尚未完善房改手续的)。  (二)部分产权房改房足额缴交完全产权房款的。  (三)尚未房改的职工住房,可参照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后,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  应补交的房改款由单位或者承接主体组织,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参照房改有关规定核定后,从补偿款中抵扣。  你们看到当中的猫腻了没有,政府机关和国企的职工住宅,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老百姓买的商品房,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赔偿。我实在已经震惊到无话可说的境地,简直是赤裸裸的明抢。老百姓花钱买的商品房,什么税费都缴纳齐全的凭什么按评估价去赔偿。评估价是房子的价值去掉折旧、损耗等等的价值。打个比方如果按70年产权算,比如我住了30年,那么这个房子的评估价顶多是周边房价的七分之四。。。评估价是远远落后于市场价的。第八条修改为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的,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周边最近的8个房地产项目中位数的销售价格为准。其中如距海岸线、河岸线1km之内的,需按沿岸最近的7个房地产项目中位数进行补偿。
  又换新玩法,真是嗨得不行。
  我表示支持! 党和国家就是要人民住有所居。  虽然我们家土地很多,宅地一亩,但是我还是支持这种人人都收益的做法!  
  这样做,保证了最穷的村民也能收到改革的福利!  虽然我会少了几百万,但我完全支持!  
  如果能提到每人85平米,就更好了  
  @verse-10 18:59:00  这样做,保证了最穷的村民也能收到改革的福利!  虽然我会少了几百万,但我完全支持!  -----------------------------  马云说过,把地主家杀了,穷人也不见得一定会富起来。几十年前为了抢政权,不都是发动穷人抢地主的田地吗?现在全部归公不是?现在的,人家那些进城买地建房几十年了的又要从新再进一次城了,你不觉得这也是在发动群众斗群众吗?本村人,当年卖地已经受益过一次,现在即使没房没地,党也给他按人头分了房子分铺面,只要他们听党的话。。。
  不管怎么改,总会有一部分人不满意的,虽然我也认为这样比较全面,最少保障了没地建房或没钱建房的那部分农民利益,相比那些钱多,想盖多少就能盖多少的土豪,凭什么集体用地就任由你使用并且拿到高昂拆迁补偿。特别是户口不在村里,享受到单位福利房的,也来分一杯羹就太不公平了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超出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145600元)补偿。   请问u_ ,这句话怎么理解,为何要按农村的低价计价。
  这些中国共产党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想怎么玩就怎么玩,之前的玩法没法律逻辑,怕农民起义,现在改了还口口声声说为农民好。我告诉你,我的地,要给足。我就不分析了。
  你们共产党拿这个规定去完别人,玩别的农民,我不管,我家几亩农田要按之前的逻辑算清楚地价,不是我嚣张,是你们从头到现在自己打自己的嘴,海南省政府这些公务员拿经济适用房,拿养老补贴,拿出差补贴的人立法的水平比我这个农村出身的还低劣,还无知。
  一个农民兢兢业业做完农活,毫无怨言一辈子,提供低廉的粮食近一个世纪,现在你说城市的地价近千万,农民的地价按1块多一斤米计价。一个几万人的村子好不容易考上一个大学生,你们说要6级英语,要普通话过关,过什么证什么证才能就业,我们农民忍了一辈子了,就忍到这一天把帐算清楚。
  再仔细看了一遍。  发现是一个小学生搞出来的愚人节玩笑。  哈哈。
  我是很愿意为了让贫民得到利益,牺牲自己部分财产的。  但是,这样的搞笑文件,是为了利用公职人员的反对(因为这文件又走向了对他们不公平的另一个极端),达到最后还是按房子和土地分财产的最终目的。
  不知这个议案最后是否通过,是按原来的还是按最新这个呢,农民伤不起啊
  拭目以待,7月1日执行新的
12:13:00  拭目以待,7月1日执行新的  -----------------------------  已经通过了吗?  这么个搞法,海口得多少人无法入眠啊!
  新的征收办法是按本村村民、本市人、外来人来区别补偿的。  所以,担心的应该是外来买地建房的人
  @有悠悠有
20:55:00  新的征收办法是按本村村民、本市人、外来人来区别补偿的。  所以,担心的应该是外来买地建房的人  -----------------------------  海口的城中村本村户籍人口和非本村户籍人口比例1:10,原来的海口有多少人?
  @有悠悠有
20:55:00  新的征收办法是按本村村民、本市人、外来人来区别补偿的。  所以,担心的应该是外来买地建房的人  -----------------------------  @美兰墟
23:11:00  海口的城中村本村户籍人口和非本村户籍人口比例1:10,原来的海口有多少人?  -----------------------------  新的征收办法是按本村村民、本市人、外来人来区别补偿的。
  全世界的人来看看,来瞧瞧,中国共产党想怎么玩法律就怎么玩。看看这些垃圾。
12:13:00  拭目以待,7月1日执行新的  —————————————————  哪里有确切消息吗?求链接  
  海口有多少人是本村的  
  美兰虚,要实施了?  
  旧的东西,作废了
  2017的《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还待上会通过,估计8月下旬会确定,有效期5年。
  @星明骑
11:29:42  2017的《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还待上会通过,估计8月下旬会确定,有效期5年。  -----------------------------  这种有效期2年。
  马了以后看
  就是按照户口和人头算钱,不按宅基地面积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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