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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南通市南通财富商城城业主委员會与南通和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南通财富商城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戴玉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该业主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悝人:陆卫洪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和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兰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訴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南通市南通财富商城城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和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南通财富商城城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3月12日以与南通和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市南通财富商城城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南通财富商城城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南通财富商城城业主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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