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国外付佣金,境外汇款附言怎么写不写佣金,国外就不用交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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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写一个佣金申请书给银行,请给我一个样板好吗?
要求是境外的。谢谢
每个银行申请书的格式是不同的,问你的付款银行要一份境外电汇申请书,然后按上面的内容逐项填写就行了。要填英文的,一般内容有:
汇款币种、金额大小写
汇款人的英文名称、地址,美元账号(如有)
收款人的名称、地址
收款人开户银行,地址、Swift号码,收款人在开户银行的账号
(有中转银行的要填中转行的名称地址和Swift号码,以及收款人开户行在中转行的账号。)
收款国家及代码
付款性质:其他
交易编码:211013(进出口贸易佣金)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登记证等,各银行的要求大同小异,具体的你可以问下你的付款银行。
: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率为零 , 本身不纳税 , 因此对于佣金 , 是 FOB 价以外的金额 , 如果视同内销征税是以 FOB 价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的 , 对于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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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你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是这家中国公司支付的?
如果是这家中国公司支付的相关中介收入,按来源地管辖权判定,你们的所得为境内收入,而这家中国公司的收...
美国进关对食品的要求,所有都不能带吗?
答: 汽车:丰田、本田、尼桑、马自达、三菱、五十铃、标致、
手机:SONY、NEC、松下、索爱、京瓷、JVC
摄录:松下、SONY、尼康、佳能、奥林巴斯、理光、美...
答: 如果只是少量的样品费,还是和老外商量用西联或者T/T吧。如果是外贸网店,可以用PAYPAL这样的电子账户,可以用西联汇款这样的线下解决方式,也可以接信用卡接口。...
答: 汽车:丰田、本田、尼桑、马自达、三菱、五十铃、标致、
手机:SONY、NEC、松下、索爱、京瓷、JVC
摄录:松下、SONY、尼康、佳能、奥林巴斯、理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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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问题请教 - 出口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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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问题请教
有个印度的中间商联系到我公司是帮助阿尔及利亚的客户采购货物。
现在问题就出来了,这个中间商是国外的。佣金要怎么付?客户要求CIF 价的5%,我想FOB的5%比较合算。并且合同里面要不要列出来?合同肯定是要和最终客户签订的。
请问谁有英文的佣金合同范本?
如果客户给的是私人账户,走公司账户能汇出吗?有没有牵扯到税的问题?
我对这基本是一点不明白,在网上读了一些,还是一知半解的。怎么个操作流程。
希望有做过的,或者有经验的XDJM, 给我多多意见。
来着不拒,多多益善,可以有什么说什么。
今天听贸易的人讲,客户打算开100%L/C了,无语了都,这样成本就会增加,但是他说他在努力给客户沟通,但是我想他是故意说的好听。其实我也知道阿尔及利亚,好像只能开L/C,不能T/T,如果T/T必须通过第三国家。并且他也不谈谈佣多合同的事,我上次给他讲过了,他也不说签合同的事。 郁闷之极,但是我想应该淡定,因为佣金他是不可能不拿的。 哈哈。。看看他会怎么做。。。
[ 本帖最后由 cathy99 于
17: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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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china
怎么没人回复嘞,楼主,帮你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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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人哈,我的理解是按照合同或者信用证条款来付咯,定的是哪种就付哪种,看你们协商了
(Stevin P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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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问工厂,这样才能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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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F5%(commission on FOB basis)
2.repeat order without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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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济南
回复 #1 cathy99 的帖子
最好是按照FOB的5%佣金支付,因为CNF牵扯到海运费,那样会增加你们的费用。 具体怎么付的话我记得是需要你们和中间商有个合同,中间商签字邮寄给你们。 去银行申请付佣金,银行会给你个单子让你填写内容,并附上那个佣金协议或者是合同。这样才能从银行汇出去。
或者也可以走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这个不需要银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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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的是暗佣了,当然可以汇到佣金商的A/C 的了。我的客户大部分都是拿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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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黑龙见
还是有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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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泉州
回复 #1 cathy99 的帖子
楼主,我觉得您和阿尔及尔客人的合同里面不应该提到印度客人的佣金问题。
和印度客人佣金合同另外定一份。
UID 140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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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泉州
回复 #6 fannyyang 的帖子
6楼的很有经验,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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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额不多的话 可以用西联汇款 这样最省事
UID 373041
阅读权限 40
和阿尔及利亚的客人定的合同不要提及到佣金,另外最好是按照FOB c5 报价,不然会增加你这边的费用。另外说明一点,不和印度客人定佣金合同也没关系,付佣金的时候自己再做个合同,上书 We agree to pay 5% commission to ....就可以了,付外汇的话私人账户是可以汇过去的,这个都是财务在操作的不太清楚
UID 144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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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签订三方合同,三方都需要是公司,佣金直接体现在合同里,可公司户付到国外公司户。
如暗佣,则只能通过其他渠道付钱了。
UID 33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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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前是美国付给我们,是货值的百分比。是用公司账户对公司账户操作的,对个人的话应该要看老外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
UID 1450356
阅读权限 25
还是应该签三方合同,大家个签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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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D1scuz! && 2001-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销售佣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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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销售佣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税前列支佣金是有条件的
只有符合条件的佣金才能准予税前扣除,财政部、国税总局在2009年发了财税【2009】29号文,《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公司(或个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税前扣除:
1、发生的佣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双方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2、拟签订合同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3、佣金支付款不应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款的5%;
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公司应以转帐方式支付佣金;
5、公司应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并如实入账。
这五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是对支付对象进行了明确,即: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还不能是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对照文件的规定,现在收取佣金的母公司都不具备这一条件。即使母公司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但是交易双方收取佣金也是被禁止的。其实大家都很清楚,这类佣金都是母公司借佣金之名转移利润。我觉得我们应该告知企业政策规定,并指出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
第三个条件是对支付的佣金数额进行了明确,即: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第四个条件是对支付佣金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即: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按照文件规定,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极其少见的,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支付佣金的单位应代扣代缴境外公司佣金的营业税
2009年之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不要求劳务发生地时境外的出口项下的佣金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已作修改,从日起施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从日起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和各类附加税费。
修改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条是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具体化。也就是说,只要在境内接受劳务,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劳务;即: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包括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含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
应代扣代缴税款而未代扣代缴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款还是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支付给境外公司出口项下的佣金一般情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提供劳务所得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对提供劳务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看提供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果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外的,在中国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居民企业要不纳税还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通过以上的解读,对以下的表述就不难理解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若签订合同的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且提供的劳务活动全部发生在境外,其所取得的收入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在中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给境外个人出口项下的佣金免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个人取得的发生在境外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因此,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提供的劳务要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判断,其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没有像企业所得税表述的那样清楚。
下面看一下上述论断的税法依据,这个依据是靠推断出来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本条的解读讲的通俗一些:假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中国人;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外国人,这样的解读从税法角度不一定非常准确。中国人、外国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怎样情况下的所得算是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请大家思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是指外国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大家思考,怎样情况下的所得算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予以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这一条的解释: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那么怎么样的情况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所得,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又进行了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至(五)省略。
(根据这一条的解释: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这就是说,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以,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看一看,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依据上述规定,若拟签订合同的境外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俗称外国人),履约发生地是在中国境外,其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包括佣金)境内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佣金对外支付时无须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佣金对外支付时,过去不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现在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在这里先讲一下,国税总局今年出了第40号公告,公告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从日起,企业对外支付由递交税务证明改为税务备案,而且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在对外支付时仍无须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支付给关联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当关注企业所得税法中特殊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销售佣金因为涉及关联交易,各位纳税人应当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付国外公司佣金(案例中为何税率为10%?)
---碰到个大麻烦,也是个怪事,不知有没有人以前碰到过?我司前几天支付了国外的佣金,是最终买方不知道的那种,有十万美元。结果税务局找上门来了。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条三十七条规定,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要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代扣企业所得税10%,我司应交纳1万美元的所得税。简直莫名其妙!这个规定实再太神奇了,支付人为收款人代交所得税,更说不过去的是收款人是国外的!是我理解错了,还是我们的税务局搞错了呢?
请高人指点!
---税务局完全正确,如果佣金帐户是私人的话要代缴个所税,帐户的公司的话要代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处理及规避方法:支付佣金时收款方尽量要为公司帐户,同时给税务局写一说明,指出该公司只纯粹为业务中介人,而没有在中国国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为你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我已实际操作过啦
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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