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拍卖变更用电人要补交房产税之前的电费违约金合法吗

您现在的位置: >
> &>&电费违约金为何流失
电费违约金为何流失
&& 15:28:34&&&
供用电双方在供电前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电费违约金的设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费违约金条款,可以使用电客户预知逾越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电费的后果,事先了解违约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有利于督促并引导用户依法按期交纳电费,是供电企业搞好电费回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应有功效,供电企业与所有的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都必须力求完善,切莫忽视《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规定,注重与用户对电费违约金条款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下面来看一则案例:用电人某酒店长期拖欠电费,该市供电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还拖欠的电费98万余元及因电费滞纳产生的违约金188万余元。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均认为,供电公司长期供电给酒店使用,酒店未按规定支付电费给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清还电费合理合法,其请求应予支持;但对于电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为,因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没有约定计收违约金,双方在协议清还电费时也没有约定计收违约金,而《合同法》废除了法定违约金制度,只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原告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应有合同约定,故法院对原告辩称向被告收取违约金于法有据(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定被告不应承担交纳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该起案例对供电部门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及收取违约金有一定借鉴和启示意义。在电力经营活动中,一些供电企业不注重签订《供用电合同》(例如,不少地区的供电企业都没有与居民用户和低压用户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条款不完备、不严谨(如本案中的供电公司在《供用电合同》中连违约金这样的基本条款都忽略了),在发生供用电纠纷乃至对簿公堂时,《供用电合同》文本的瑕疵往往首先受到用户和法院的挑剔责难,以致陷于被动甚至象本案这样惨遭败诉。电费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原电力部1996年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98条对欠费违约金的比例做了更具体的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由此可以看出,电费违约金具有法定性,是电力法规、规章中对用电户逾期交纳电费所采取的法定措施。基于当前所普遍采用的“先用电、后付费”的电费交纳方式,以及由此对供电企业造成的巨大电费风险,电力法规、规章赋予了供电企业明确、具体的收取违约金的权利。电费违约金具有约定性《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用电人因逾期不交付电费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电费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必须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直接援引《规则》第98条的具体规定,是不合法的,供电企业就这部分权益提出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制度,《合同法》上的违约金仅是指约定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依据该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已取消了法定违约金,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自愿原则。本案所涉供用电合同虽成立于《合同法》生效之前,但本案纠纷发生于《合同法》生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依据此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再者,《合同法》属国家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条例》属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则》属电力行政规章,从法律阶位上看,《合同法》属上位法,《条例》和《规则》属下位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条款,在法院审判时将不会被法官采用。《合同法》已于日生效实施,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时,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事先依法约定违约金事项,规范经营行为。只有这样,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本案情况的发生。
来源:湖北省沙市供电公司
投稿热线:010-
热门电气招聘公告
?&?&?&?&?&?&?&?&?&?&
《电费违约金为何流失》的相关文章
《电费违约金为何流失》的相关新闻拒绝访问 | .cn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cn)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87dbd2c615f43dd-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托欠了电费,需要交违约金吗?我家的房子是租给别人的,租房子的人没有按时间去交电费,供电局的就把我家
12月份的136元,供电局的就把我家的电给断掉了?我家的房子是租给别人的,1月份的55元,请问像我这样情况的需要交多少违约金啊,租房子的人没有按时间去交电费,可是他们说要收违约金托欠了电费,后来我知道了家就去把所欠了电费交了,3月份的是9元,需要交违约金吗
浏览次数:0
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首先,确定你工作的公司的小区情况,只有这样,你才能确定自己可能租在哪个区域,给自己定个可以租房的范围。你可以利用百度地图定位你的公司,然后在上面查看你公司的小区情况。 []
浏览量:9615
165121浏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3,asku:1,askr:709,askz:19,askzx0:700,ask0:0,RedisW:0askR:1,askD:1436 mz:nohit,askU:0,askT:0askA:1438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20部法规全解违约金裁判规则(含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额的约定与调整等)
阅读提示: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兼具惩罚违约行为和补偿当事人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双重属性。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从其性质出发,违约金可以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为补偿性,同时亦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但纵观现行立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超级零散”!基于此,作者将相关法规整理成文,供您备查。
作者:徐忠兴〔私信:faxue45du〕
来源:法学45度〔ID:xzx-lawyer〕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日修正)(节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日施行)(节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日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日修正)(节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日第二次修订)(节录)
第三十一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施行)(节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日施行)(节录)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l日施行)(节录)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施行)(节录)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日施行)(节录)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施行)(节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施行)(节录)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日施行)(节录)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日施行)(节录)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日施行)(节录)
六、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营合同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可由赔偿金补足。联营合同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及实际情况计算过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联营合同既未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又未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应由过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施行)(节录)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7.《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日施行)(节录)
18.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施行)(节录)
八、误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七、逾期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铁路逾期运到造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对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铁路运输企业在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19.《供电营业规则》(日施行)(节录)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20.《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日施行)(节录)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贷款,由于建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建设银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发布日期:信息来源:本站浏览次数:字号:[
]色调调节:
  1、客户需要新装用电,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企业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用户、确定供电方案,通知用户交清有关费用后,供电企业给于装表送电。
  2、客户需要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暂停用电、迁移用电地址、更改户名或过户、改变用电性质、终止用电、暂拆用电、暂换用电、移表分户、并户、改压、移杆线等变更用电事宜,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客户不得自行变更用电,避免扰乱正常的供电秩序。
  3、用电计量装置由客户负责保护。对私自迁移、更动用电计量装置者,供电企业将按违章用电处理;对损坏或丢失用电计量装置者,供电企业将按实际损失费用向损坏或丢失者索赔;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属违法犯罪行为,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量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客户。计量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由客户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除退还验表费外,按有关规定退补电量。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上级计量机构申请检定。客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定后,再行退补电量。
  5、客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客户逾期未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其中居民客户每日电费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客户为: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经催交仍未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将按规定的程序予以中止供电。
  6、客户不得私自转供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性质,也不得私自引入其它电源,否则,供电企业按违章用电处理,由此发生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器火灾等事故均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
  7、电力是商品,严禁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除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外,按规定追补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人员将给予奖励。
  8、在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向客户连续供电。发生事故时,客户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应尽速到达现场抢修,尽快恢复供电。
  9、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时,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方法》办理。
  10、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客户处进行工作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客户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客户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有权向供电企业投诉。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补交房产税会计分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