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遼宁帮达森公司包装装潢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南哨街道白音爱里村。
法定代表人:袁庆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侽,汉族系辽宁帮达森公司包装装潢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辽宁省喀左县南哨镇
被告:内蒙古宁城县口头福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中京工业跨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经理
原告辽宁帮达森公司包装装潢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宁城县口頭福调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帮达森公司包装装潢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