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纠纷,不能买房怎么办理贷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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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种房子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千万别买!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房产抵押贷款并不是你想办就可以办,要想知道你的房产可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一起看看以下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十种房子。 这十种房子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千万别买! 1、公益用途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所赋予的所有权。银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贷款。
3、未结清贷款的房子 已经办理过一次抵押贷款的房屋还能再次抵押吗?在第1次抵押贷款时,银行已经拥有了这所房产的他项权利。而法律不允许两家银行获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项权。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4、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 银行对于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龄和面积上。一般房龄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许多银行是不予放贷的。
5、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同样无法取得他项权利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6、部分公房 如果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者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
7、文物保护建筑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8、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权属有争议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迁范围内的房子 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较后,除了以上几种不可以用作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之外,还有一种抵押是收到一定限制的房产。即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子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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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房,银行不批贷购房人怎么办?
概要:购房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不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谁该承担责任?为防止纠纷,应该事先在合同中做哪些约定?
声明:杨文战律师原创作品,欢迎分享,转载请于文首注明作者及微信lawyerywz
  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通过贷款来购房,银行不批贷怎么办?如果在签约时没考虑到这个问题及处理方案,发生问题,购房者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
一个误解:贷款由开发商或中介代办,出了问题购房人不担责。
商品房贷款手续是由开发商代办的,二手房贷款通常也有中介代办,很多购房者想当然地认为贷款办不下来,应该是开发商和中介的责任。碰到贷款未获得批准的时候,有些没经验的购房者,会要求解约并全部退回已付房款,称自己没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人,杨律师碰到过不少,显然这是一个误会。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买卖合同中买方有付款义务,不管是自筹还是贷款。除非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特殊的合同约定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免责。
要确定责任归属,先了解一下银行不批贷的原因。
银行在考虑是否发放贷款时,不但要审查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资料,还要审查所购房产、楼盘的情况,尤其是商品房是否手续齐全,更要审查。还要根据具体银行的信贷额度、贷款政策等考虑是否放贷,任何一方面出了问题,都可能不批贷。
贷款未获得批准的不同情形及责任承担
在没有任何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贷款未获得批准时根据原因不同,责任分配也不同,通常有三种可能。
一、&&&&&&&&&&购房者个人信用原因未通过贷款审核。
因为购房者的个人资料未通过审核,显然是购房者的责任。购房者应自筹资金支付房款,如果不能自筹集资金会构成违约。最终只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或其开发的楼盘未通过贷款审核。
同理,如果是开发商的手续不齐的原因导致银行不批贷,购房者又无力或不愿意通过自筹款项支付房款,应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刚才说的是新开发的商品房,如果是二手房应该已经取得房产证,不存在项目不合法的问题,理论上不会出现因房产原因无法放贷的。但杨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一个问题:一些老旧二手房,银行也可能不批贷或者能批贷的额度非常低,这同一手商品房是不同的。但卖家并非专业的开发商,没有义务告知买家这种情况。如果事先没有特殊约定和承诺,以此为由要求二手房的卖家承担责任,通常是不会支持的。杨文战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于文首标明作者及微信号“lawyerywz”
三、由于贷款政策和条件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签约时本来可以办理的贷款,申请时发现无法办理。
这种由于贷款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批贷,买卖双方主观和客观上都没过错。但银行不批贷,如果买家也不愿意或不能自筹款项付款,也面临一个合同解除的责任问题。lawyerywz
如果是新开发的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font COLOR="#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双方互不追责,开发商将已收取的房款本金及利息退还约购房人。
附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font COLOR="#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请注意,该司法解释是针对新开发商品房的,对购买二手房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则。根据具体政策的影响大小及双方约定不同,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参照此条款处理。但以杨律师的经验来看,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条款,如果签约时买方不注意,中介提供的通用文本一般会约定贷款不成,由买方自筹余款支付。实用法律知识
我们刚才讲的上述三条处理方案,都强调是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对上述情况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处理方案,那就要按双方约定的方案处理。所以,在交易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对相关情况是如何约定的。有些人在签约时,根本不仔细看条款,让签字就签字,等出了问题又说自己当时根本没看合同内容。那杨律师告诉您,这样话跟法官说是没用的!
    在签约时要注意什么?如何约定才能避免纠纷和风险?
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如果不想在购房中发生自己意料以外无法控制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最好通过明确的书面约定分别对几种不能贷款的情况的处理方案进行细化。按法律规定,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自然按双方约定处理。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发生问题,也可以避免纠纷。
一、购房者资料未通过审核的约定建议
如果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可认定购房者构成违约。但购房者毕竟不是专业人士,确实有可能不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购房者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提前做好工作。
购买商品房,购房者不妨在签订合同前先让开发商帮助初步审查购房者的贷款资料是否有问题。如果开发商说没问题,可以要求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里加上一条“如果因为购房者的贷款资料未通过审批,不视为购房者违约。购房者可以在多少日内另筹款项支付余款,如果购房者无力支付余款,可以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解除合同后几日内,开发商退还全部首付款”。
二手房买卖更特殊一些,涉及到买卖双方和中介,可以提出让中介协助审核,但关键是要求在买方认可的三方协议中加上类似的条款,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未通过合同如何处理,已交的房款和中介费如何处理。实用法律知识
如果卖方不同意增加这样免责约定,杨律师建议您提出约定一个你可以承受的违约责任标准,毕竟你的首付款在对方手里,即使要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一些,到时要求退款也会方便一些。如果对方连这个条件也不愿意答应,那除非您对自己的贷款资质有足够信心,否则您要考虑是否签约交易了。
二、因卖方的原因无法获得贷款的约定建议
如果是商品房,不管是因为楼盘、项目还是什么其它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如果因此无法获得贷款,应该认为这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这里要纠正购房者的一个错误观念,有的购房者认为:“交付首付款是自己的义务,办理贷款是开发商的义务,早办晚办无所谓,反正没办下来贷款我就不用还贷。我不急!”
其实这是错误的,贷款办不下来往往意味着楼盘有问题。如果是期房,能否顺利完工就存疑了。购房者交了首付,什么也没得到。开发商拿着您的首付款不定去做什么了呢。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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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已经盖好的房子,也可能无入住或入住了无法办理产权证。对买方来讲,仍是有风险的。
所以,有必要在合同中做一些约定:“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在多长时间内无法办理贷款,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按一定标准承担延迟违约金,且超过多少日购房者有权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至于二手房有房产证的,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未取得房产证的也不可能去申请贷款。但要注意一些老旧二手房,银行也可能不批贷或者能批贷的额度非常低,这种情况还不宜直接认定是卖方的过错。所以,建议事先了解相关二手房的银行贷款额度事宜,并就因房屋估价原因不能取得原计划的贷款额度如何处理,事先做明确约定。如果买家无意自筹款项付款,就要约定一下解约退款的条件了。
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约定建议。
既然是不归责于双方,那就约定谁也别承担责任了,要注意的是能否及时退款并办理解网签手续。
可以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应该在多少日内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可以选择在多少日内自筹资金支付余款,或者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选择解除的,卖方应该在多少日内退还首付款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双方办理解除网签手续。如果不按时返还,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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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导致的买房人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郑某是市某公司职员,2010年打算在北京买套房,最终全家人选中了位于北京市的某套两居室。因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同年12月30日郑某与房产公司汇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130,436元,买受人通过贷款方式付购房款。日,郑某到开发商那里交了首付款,共计340,436元,汇金公司于同年1月14日向郑某出具了房款发票。随后,郑某便按照合同约定将申请贷款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汇金公司,由开发商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谁知两个月后,开发商通知郑某贷款没有办下来,让郑某自己岛建设银行去办理贷款,郑某最终同意将相关材料取回,亲自到建设银行去办理贷款。2011年4月,郑某携带相关材料到建设银行办理贷款,经过审核,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郑某其提交的材料均符合要求,但是却不能想起发放贷款。郑某很疑惑,明明符合要求的材料怎么会不发放贷款?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只付购房款?过了付款时间开发商会不会追究我的违约责任?郑某觉得这是一定要找开发商说清楚。结果到了之后工作人员推托称总经理不在。在此后的几个月里,郑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到开发商,但开发商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托,迟迟不给解决,直至2011年12月开发商才告知郑某可以退房,郑某当即谢了退房申请。但是又过了几个月,郑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退还购房款的相关事宜,但开发商总是不以为然、一拖再拖。无奈之下,郑某找到房产专家靳双权律师寻求帮助。经过靳律师的调查取证,终于查出银行不发放贷款的真正原因,是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存的贷款保证金被依法查封了,才办理不了贷款。靳律师认为,贷款不能办理属于开发商的原因,开发商已构成违约,郑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340,436元,并要求开发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在靳律师的建议下,郑某将开发商汇金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郑某与汇金公司于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汇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郑某返还购房首付款340,436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房产专家靳双权评析】:此类纠纷属于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据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是否已经竣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本案中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且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郑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首付款及提交办理贷款资料的义务。因汇金公司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被查封,致使郑某无法从银行办理贷款,不能支付后期的房款,汇金公司对郑某无法办理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系因出卖人原因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郑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郑某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赔偿从付款之日起到实际退还房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但如果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不能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期限”的认定要区别对待,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情况下,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合理期限为1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95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醒似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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