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离职回农村入户是否属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

一.换工政策的出台:1982年国家实行的顶班政策停止。1984年国务院发出通知:为了继续保持城乡联系和工农联系,决定实行轮换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由于地区不同,各有差别。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统一家居农村老工人换工政策意见》即《川府发[1992]24号》文件,其中规定:家居农村老工人可自愿申请提前换工回乡,经批准后由其家庭成员中择优选择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进厂当协议工,同时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原责任地自留地予以保留。换工的老工人转为农业户口,耕种换工进城子(女)原责任地自留地,老工人在轮换期间只领本人原工资的60%——65%作为生活费,计算工龄但不参加调资升级,不享受国家的一切福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退休待遇领取养老金。(没有收回承包地的规定)但是,领取的养老金是按轮换时的60%——65%的工资比例交费指数计算的,数额较低。二.老工人换工回乡后,成为农村户口并从事农业劳动,承担起农民向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农税,三金和完成两劳工。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业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根据《四川省农业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四川省在1998年对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时,换工回乡当农民的老工人,除了极个别原因外,都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30年不变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已生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后,就已被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三.现状:换工回乡入户当农民的老工人,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养老金。但是,养老金的数额是根据《川府发[1992]24号文件的规定,按原工资的60%——65%的交费指数计算出来的。如果跟同单位工作,同时进厂同时办理退休的正式退休人员相比,领取的养老金差距较大,一般在400元——800元之间,有的单位还更大。若按公平原则就不应该出现和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同在一个单位,有同等的工龄,同时为国家作贡献的国企工人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正退就比换工的每月多400元——800元,正退回乡居住的还发给数万元不等的住房补贴,而换工回乡当农民的老工人则没有。就新津县而言,从各地换工回乡当农民的老工人有上千人之多,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已完全融入到农民的行列之中,奉公守法,承担起了一个农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和睦相处,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成都市启动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3月4日市农委印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即〈成农办[2008]8号〉,是全市农村产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其中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对于第二轮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原证上注明确认继续有效;”新津县农发局个别人无视上述规定和换工老工人手中的盖有新津县人民政府大印的从日——日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越权制定“轮换工的老工人和轮换工的子(女)因企业倒闭又将户口转回原组上的”不作为确权对象。〈成农办[2008]年8号文件中第十一条:收回并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是:(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二).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尚失的;(三).承包方全户消亡的;(四).其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其它情形应该是《四川省农业合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一.是不按约定按时交纳三金和两劳工的。二是荒芜承包地,破坏承包地上集体所有的附着物.破坏水利设施行为的;三是不服从国家.集体建设规划用地的;四是在承包地内起土.修房.葬坟及其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新津县农发局规定和推行的三种不确权对象,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和农业部日实施的33号令中的二十条之规定,以及〈川府发[1992]24号〉文件.〈川办发[1992]79号文件中的政策规定。即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令,也不符合四川省的轮换政策。由此引发了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剥夺的依法.有序不断的群体上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但上访仍在继续和扩大。四.如果国家有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换工回乡当农民的老工人不再享受农民待遇,那就应该享受城镇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就公平公正而论,就应该把换工时扣下的部份补齐并发给相应的住房补贴。不然生活实在困难,更无法买高价住房。真成了为国家贡献大半生,到老来尤如乞丐。如果没有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应按现有的执行。  现在的争执点在于,县农发局个别人坚持认为,他们是在执行2002年泸州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轮换工能否享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示函。函中只送批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是:“建议省政府明确,对执行〈川府发[1992]24号文件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处理,不再向省级政府和部门请示”。此意见后经省领导批示同意。现已过去8年,未见成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轮换问题的政策。(新津隶属成都市)而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早已在1998年就签订生效,受〈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就不存在4年之后能否享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五.本来早就换工回乡当农民的前老工人,都在60岁以上,这个群体的人数在不断的消亡,存留下来的已是极弱的群体,都想平静而和谐的度过余生,从未想到在这个时候出现自已的合法权益会被人侵害和剥夺。无奈之下,只好走上依法维权之路。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能以公平和公正原则,尽快地妥善解决,以免不被气死都会累死的情况出现。        作者:新津县部份换工老工人
        答复情况  处理部门 新津县 回复时间
13:34:14  处理内容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收到你办转来反映轮换工土地问题的电子信函后,县政府高度重视, 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彭学文于日,与新津县粮食局签订了《换工协议书》,其子彭立强顶替其到县粮食局面粉厂工作,彭学文本人则按政策轮换回到五津镇吴店村5组休息,其身份由国营企业职工变更为轮换工。日,经考核,彭立强被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彭学文回乡休息期间,享受了原单位按月发放的生活费。日,彭学文离退休,县粮食局于日为彭学文办理了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有关手续。县劳保局于日向县粮食局出具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通知书》,确定彭学文以“个体户”名义在县劳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反映问题处置情况  彭学文曾以自己是否还是轮换工、是否享受承包土地为由到县农发局上访,新津县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于日给予了明确的答复。新津县五津镇政府于2008年11月开始了吴店社区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工作,期间彭学文以同样的理由先后到吴店社区信访代理点、五津镇信访代理室进行信访,吴店社区和五津镇根据“新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向其出具了相应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因对社区和五津镇的处理意见不服,彭学文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县信访局申请复查,县信访局分别于日、13日、20日,召集了县农发局、县劳保局、县司法局和五津镇等单位相关人员,对彭学文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核实。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统一家居农村老工人换工政策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2]24号)第三条第四款“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回乡老工人的户口下回原籍农村,落为农业户口”规定,彭学文轮换回乡后其非农业户口转为了农业户口,但其为轮换工的身份不变。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府收文[B2002]第350号交办件办理意见的函》(川劳社函[2002]35号)和《新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轮换工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对象之列。    特此回复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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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和中央2009年1号文件第十七条和2010年1号文件都规定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要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农户”。  《川府发[1992]2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回乡老工人的户口下回原籍农村,落为农业户口,同时发给换工子女准迁证,粮食部门注销老工人市.镇粮油供应关系,并开具注销证明;换工子女凭准迁证将户口迁到企业所在地,落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凭其父(母)注销市镇粮油供应关系证明,到粮食部门办理供应统销价口粮.油手续。换工老工人回乡后,国家不再供应口.粮油,换工子(女)原责任地.自留地予以保留”。轮换时,原国营企业与换工父子(女)及原籍乡(镇)政府签订了一式四份的〈换工协议〉至今合法有效。我们回农村后还尽了农民应尽的一切义务。所以,我们的身份是不折不扣的农民,(法定身份没有轮换工身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我们又确实以家庭联产方式承包了集体土地,并领到了盖有鲜红的新津县人民政府大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规定期限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    《成农办[2008]年8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对于第二轮延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原证上注明确认继续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
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只要你能拿出缴纳承包费的凭证,那就是事实上的承包关系。……  但是,新津县农发局个别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权在〈新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和〈当前产改确权颁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轮换工的老工人和轮换工的子女因企业倒闭,又将户口转回原组上的”不作为确权对象。  《成农办[2010]45号》第二条 各区(市)县农发局近期要严格按照“五个一致”的要求,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过程中宣传动员…….严格执行《成办发[2008]85号》《.成统筹领办[2009]16号》《.成农办[2008]8号》《成农办[2009]99号》和《成农通[2009]88号》等文件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楼主是协议工?
  -回无主浪人:本人退伍后为国营企业工人,按《川府发[1992]24号文件规定与子女轮换回原籍农村当农民,尽农民的一切义务,也应享受农民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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