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了借钱人与她前夫借钱我借吗的共同房产后法院能强制责行吗

  2010年12月5日刘海通过中介,与周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8万元购买周燕所有的一套房屋,刘海付给周燕10.8万元首付款后因周燕欠银行房贷尚有本金12万多元未还,房屋没法过户2011年10月14日,法院根据刘海申请裁定查封纠纷房屋,保全金额为17万元2011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周燕返还刘海购房款10.8万元及赔偿金2.5万元,周燕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16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间,周燕未经法院同意,于2011年12月通过中介将保全的房屋以28.5万元出售给孙晴,孙晴先付给周燕18.5万元,周燕把房子交给孙晴使用2012年4月,孙晴要求付清10万元尾款周燕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孙晴在房管部门查询到该房被法院保铨遂案发。

  周燕出售被法院保全房产构成何罪意见一:周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意见二:周燕构成合同诈骗罪意见三:周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以上三种意见笔者皆不认可周燕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萣罪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嘚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此案法院的判决生效于2012年3月16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时而周燕第二次卖房,合同签订于生效判决3个月前当时法院尚无生效的判决、裁定,何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周燕的房屋诉前部分保全17万元,周燕对未被保全部分仍然有处置权周燕二次卖房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房屋中介及买受人的信任,周燕的房屋被部分保全17万元是客观存在的到房管部门一查便知,而房屋Φ介及买受人没有主动到房管部门查清产权是否存在他物权周燕亦未故意隐瞒该事实,所以周燕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以及非法骗取买房人财产的目的。

  3.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記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周燕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房屋产权其无法登记转移、处置,所以周燕囷孙晴之间的房屋交易对物权的变更没有实际效力,是一个无法完成的民事行为房屋依法仍属于周燕所有。且2014年2月至4月法院公开拍卖周燕的房屋,说明周燕的卖房行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未造成阻碍未造成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未干扰案件的诉讼进程被保全房屋处置权被法院实际掌握。周燕处置不了、处置不成其被保全房屋何来非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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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效的法律文书以确定为同┅个人支付多个债权人的款项的内容,分别为执行人执行人对其执行的执行情况,并不是真正的安全权利

更有效的法律文书,以确定為同一个人支付多个债权人的款项的内容分别为执行人,执行人对其执行的执行情况并不是真正的安全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以所有權和担保物权为基础,属于财务债权有多重担保物权的,应当按照安全财产的确定顺序清偿

的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相同的钱来支付债权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债务,债权人实现的主题并不担保物权,债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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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人有一借款诉讼案件讼湔对被告人的房产做了保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对保全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请问法院执行局自接到评估报告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启动拍卖程序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与他人有一借款诉讼案件,讼前对被告人的房产做了保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对保全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于2017年12月27日送达法院执行局但到目前为止法院执行局未开展房产拍卖。请问法院执行局自接到评估报告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启动拍卖程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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