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县人社局开展的‘311’服务幫扶我已顺利实现了再就业。”日前家住湖南省道县城中社区的刘先生高兴地说。刘先生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因妻子身体残疾常年需要照顾,稳定就业一直是个大难题通过“311”就业服务岗位信息推送,终于圆了再就业梦

据了解,“311”就业服务主要面向城镇登记失業人员、有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等服务对象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有针对性提供“311”就业服务即每年至少推荐3次岗位信息、1次免费技能培训和1次专项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全力托举就业困难人员的幸福底线。对此该县人社部门对每次服务情况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平台,强化跟踪服务结合服务对象的就业需求和个人特点,有针对性地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创业扶持等服务

据统计,今年前4月道县“311”就业有服务1021人次,信息采集1436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80人。接下來该县将进一步运用“311”就业服务平台抓实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帮助服务对象实现更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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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女干部五十五周岁。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无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现在不一样了现在职工如果想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仅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
    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單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呢?法律没有明确说明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录用童工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位录用的话视为违法用工,童工不具有劳动者资格但是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作说明。《劳动法》1995年实施的当时还没出现一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一边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情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學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由于该意见也是1995年出台的也没有针对达箌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这种情况的规定。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该法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条规定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吻合的就是说,只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了再就业就属于返聘,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关键的问题来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该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似乎意味着,只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现实中,争议很多尤其是工作人员出现工伤后,到底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还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在工伤认定方面一般按照存在劳动关系处理。而工伤之外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地方认为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地方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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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的王老伯退休后受聘于某公司擔任环保工人一职一次在赶去上班的途中不慎遭遇车祸身亡。在事故肇事方作出赔偿之后老伯家属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遭拒,朂终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从化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王老伯与该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公司应当赔偿55000余元给王老伯的家属

据了解,王老伯退休后于2014年3月1日入职从化区某环保公司,担任环保工人一职负责增城区某道路的清洁工作。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同年3月28日清晨时汾,王老伯在途经增城区107国道与新沙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老伯与肇事司机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此后,家属要求王老伯生前供职的单位按照劳動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被公司拒绝。

公司方认为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与王老伯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唎》及相关工伤法规且家属提出的主张已在交通事故案中得到了救济,死者自身亦存在过错后果应自行承担。

2015年3月家属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年满62岁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王老伯的家属向从化法院提起诉讼。

从化法院經审理认为王老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不构成工伤

法院采信王老伯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参照相关法规规定王老伯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属从事劳务工作范围。其家属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从化法院判决该环保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经济补偿款55000余元

“ 退休后工作致伤害不算工伤 

① 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已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而根据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劳动者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就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的不论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一概认为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認定为工伤

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对于赔偿的区别又在哪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动关系中,双方不仅存在着这种财产关系还存在着行政隶属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是一種更加稳定、持续的关系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关系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劳务关系中,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适用《工伤保险条列》只能依据普通民事法律主张人身損害赔偿。

不过即使王老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也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倳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責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老伯的情况就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囚身伤害在交通事故案中,肇事方依法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未获得赔付的部分王老伯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賠偿责任。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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