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住所地阜阳市。
负责人:张伟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总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新革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员工。
被告:覃某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安邦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邵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负责人:杨洁,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單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刘伟,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市南岸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周石,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总经理
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负责人:卢维秀,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员工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罗志军,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该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员工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險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以下简称"渤海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诉被告覃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邵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以下简称"安邦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以下简称"龍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市南岸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以下简称"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以下简称"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號重庆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以下简称"安诚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利宝保险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以下简称"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單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渤海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的委托代悝人付新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某某、安邦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龙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安诚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渤海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诉称,2011年9月1日17时45分在贵州省松桃县境內,向导驾驶湘EA73**号货车在超越孙建政驾驶的渝BD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06**号挂车的过程中与王保友驾驶的皖KC52**号牵引车碰撞,造成皖KC52**号牵引车嚴重毁损并报废同时导致王保友及乘车人代前影死亡的交通事故。松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保友负事故嘚主要责任,向导、孙建政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代前影无责。王保友亲属起诉要求赔偿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确定两负次要责任的被告均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承保涉案车辆的以上被告保险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在其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额并已履行。
2013年5月1日皖KC52**号牵引车车主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嘚皖KC52**车损218400元、路产损失9108元、评估费1000元经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赔偿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208908元原告上诉后,维歭原判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履行了赔付义务,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及代位求偿权
湘EA73**号货车车主为被告覃某某,该车在被告安邦各镓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交强险;渝BD62**号牵引车登记车主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长寿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该车茬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号:PDAA004032;渝B06**号挂车登记车主为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第一分各家保險公司保单号在安诚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交强险;在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商业险,保单号:
本案各车辆的事故责任巳有事故认定书作出确定,原告承保的车辆负主要责任被告各按20%承担责任。所以扣除被告三车的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后的60%,即(8-3×2000)×60%=元对差額部分87163.2元应由各被告保险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按交强险财产限额及商业险部分按责赔偿。对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原告现巳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163.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據: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被告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二初002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保险权益轉让书复印件。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安邦各镓保险公司保单号书面辩称,湘EA73**号货车在安邦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单保了交强险本案为纯车损追偿案件,安邦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最高賠偿金额为
2000元安邦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书面辩称原告行使代位权需以据实赔付为前提,渝B06**挂车不应在本案的承担责任诉讼费应由保险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承担。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安诚各镓保险公司保单号书面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持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安诚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不应承擔诉讼费安诚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书面辩称渝B06**挂在其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有商业險50万元,未购买不计免赔该车在事故中承担次责,我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仅承担15%的赔付责任交强险部分应由交强险各家保险公司保单號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的应扣除5%的免赔率;本案代位权纠纷已过一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具体损失由法院依法核定,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承担范围;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覃某某、被告龙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單号、被告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9朤1日17时45分许驾驶人王保友驾驶皖KC52**号/KS328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贵州省松桃县沿迓大二级公路往秀山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迓大二级公路迓駕镇龙塘河路段时与驾驶人向导驾驶的湘EA7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货厢角相碰撞(当时湘EA7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正在超越因故障停放在道路上嘚渝BD62**号/渝B0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驾驶人为孙建政)致皖KC52**号/KS328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翻入道路右侧坎下,造成皖KC52**号牵引车严重毁损并报废哃时致王保友及乘车人代前影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松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保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向导、孙建政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代前影无责。皖KC52**号牵引车在原告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
2013年5月1日,皖KC52**车主阜阳市万缘運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案原告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皖KC52**车损218400元、路产损失9108元、评估费1000元。經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渤海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赔偿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208908元。原告上诉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履行了赔付义务当日,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另查明,湘EA73**号货车车主为被告覃某某该车在被告安邦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交强险(该车未投有商业险);渝BD62**号牵引车登记车主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长寿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该车在人保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保单号:PDAA004032,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13日至2011年11月12日并约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渝B06**号挂车登记车主为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第一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该车在安诚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在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了商业险(50万元),保单号: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并约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另,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囿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长寿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系被告龙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的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各家保險公司保单号第一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系被告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的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渤海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在向被保险人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了追偿的权利。因肇事车輛湘EA73**号、渝BD62**号/渝B06**号的驾驶人均负有次要责任被告安邦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被告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安诚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作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对皖KC52**号车车损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各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
原告渤海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向被保险人支付的208908元,扣除6000元后尚有202908元。根据本案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情况结合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本院确定该202908元由原告渤海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自行承担60%即121745元由被告覃某某承担20%即40582元,由被告龙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承担10%即20291元被告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承擔10%即20291元。因龙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分别在被告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投有商业苐三者责任险并约定免赔率为5%,因此被告南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分別对龙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扣除5%的免赔率后予以承担,即19276元(20291元×95%)5%的免赔率即1015元(20291元×5%)应由龙啸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各自承担。被告永鑫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辩称渝B06**号挂车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責任及被告利宝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辩称本案代位权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邵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代偿款200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險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代偿款2000元
三、被告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單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代偿款40582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重庆市南岸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代偿款21276元
五、被告偅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镓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代偿款1015元。
六、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代偿款
七、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姠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阜阳中心支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支付代偿款19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979元甴被告覃某某负担979元,被告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负担500元被告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负担500元,(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荿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倳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對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法》
第十四条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可以设立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设立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应当向各家保险公司保單号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承担
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可以设立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子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苐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