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个我空车配货货就这么难吗

个人空车配货。长期合作
本人有五征奥驰2000货车一辆,长5米8,宽2米3,高1米6,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熟悉周边城市交通路线,服务态度良好,收费合理,有需要拉货的请联系。
商家名称:
个人空车配货。长期合作
店铺地址:
徐州邳州邳州市溪中路
营业时间:
0:00-24:00
营业电话:
拨打400-678-6632 快速认领
最新产品展示
公司地址:徐州邳州邳州市溪中路&&
联系电话:
个人空车配货。长期合作&&
技术支持: -
企业在线&&&&
开通金牌会员,诸多高级功能等你来体验!拒绝访问 |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7dbcf-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叭叭速配能解决空车配货难这一痛点吗?_货车司机大哥联盟_新浪博客
叭叭速配能解决空车配货难这一痛点吗?
先用一组数据来说明:叭叭速配在货运市场已经深耕细作2年时间,截止今年9月线上注册用户已突破100万,日交易金额突破690万,每天平均有10万司机、货主在平台上交易,日发布信息超过5000条,2300吨的货物通过叭叭速配运往全国各地。叭叭速配后台大数据显示:90%的注册司机可以通过叭叭速配找到合适的货源,95%的货主可以通过叭叭速配找到合适的车源。
&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要用了叭叭速配的货车司机,基本可以解决配货难这一痛点。不仅在货主、货车司机中拥有极高的受欢迎度,叭叭速配在物流中介中有良好的”风评“,中介爱用这款APP来发布货源,一是因为车货匹配速度非常快,这得益于叭叭速配本身拥有的先进的定位算法和调试算法,货车司机和货主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PC端轻松发布车源和货源信息,将车源与货源精准匹配。其次平台已有的百万用户沉淀为迅速匹配提供了支撑;二是如果平台没有匹配到合适车源,可以一键拨打客服电话,客服人员会人工帮忙找车源。有了叭叭速配,不存在空车配货难的问题了!
引用叭叭速配创始人兼CEO饶小波的话:叭叭速配的责任不仅仅是个信息化的平台,让货车司机快速找到货物,更多的时候是提供一种信誉保证,让货主感觉在叭叭速配找的货车信誉是可靠的、服务是可靠的。
&让空车配配货不再成为难点!我们致力于为中国3000万货车司机提供一款优质的软件,让他们可以安心跑车,叭叭速配作为他们的大后方,为他们提供充足的货源,再也不用担心货源、返程车货源的问题了!
让货车司机在叭叭速配统一的品牌下,提供统一的运输服务,通过统一的品牌服务,提升货车司机
的服务溢价能力,进一步提高货车司机的收入。
所以如果你是个货车司机,就不要犹豫,赶快来用叭叭速配吧!它不仅免费为你免费空车配货,还为你免费人工找货!
&公司名称:深圳市龙游云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
&QQ:、、、
  公司网站:
&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园一期一栋601A
货车司机大哥联盟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1,003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空车配货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我的图书馆
空车配货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安全,损坏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空车配货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文/张荣君律师&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因空车配货引发的民事案件。案情如下: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龙建五处”)某项目部结束了在大连某路段的施工,欲将一台净重13吨的Z50装载机从大连运回龙建五处总部哈尔滨市。当天,龙建五处找到大连某物流公司102室配货站谢某商定此事。谢某随后派车到项目部装运货物(该货物未保险)。谢某提供的司机是赵某。谢某、赵某、龙建五处三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书》,合同书上加盖了“大连市某空车配货站”的浅兰色椭圆形印章,并有谢某、赵某的亲笔签名。几天后,收货人龙建五处哈尔滨市总部未收到货物,急向驻大连的项目部询问。项目部急忙找到配货站谢某,双方共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经查,实际承运人司机赵某留在《货物运输合同书》上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驾驶证等信息全部虚假。事后,配货站谢某只同意按照《货物运输合同书》上第3条“货物运输途中丢失,按保险价格赔偿;未保险每件按运费2—3倍赔偿”,即按照收取运费3800元的3倍10100元予以赔偿。对此,龙建五处不能接受,双方成讼。& & 现就本案作如下分析,以供同仁指教。    & & 一、涉案合同的法律定性。& & 对于本案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书》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1)该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中有专节予以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龙建五处为运送货物事宜找到配货站谢某,谢某随即指派司机赵某去装运货物,应视为龙建五处与谢某、赵某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龙建五处是托运人,谢某、赵某是承运人,二承运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二承运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2)该合同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委托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基础,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本案中,龙建五处为运送货物,找到大连市聚星物流公司,正是因为相信了空车配货站谢某,才把运送货物事宜委托给谢某处理。同时,司机赵某接受配货站谢某的指派去龙建五处项目部装货,可以视为他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受托人谢某与委托人龙建五处之间的代理关系。故本案中应直接以司机赵某为被告。现司机赵某下落不明,应待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行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3)该合同是居间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对方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委托人;而向对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为居间人。本案中,龙建五处为运送货物找到配货站,而配货站作为一中介经营组织(即居间人)向龙建五处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联系了司机赵某去龙建五处项目部装运货物,并获取了3800元的中介费,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 笔者认为,涉案合同应属于上述第(3)种类型为宜。本案中的合同书虽然名为《货物运输合同书》,但是,要想准确认定一个合同的性质不能拘泥于合同的名称,而应综合考察合同全貌,从合同条款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中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居间合同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前者也称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一旦居间人将订约对象介绍给了委托人,居间人就算完成了履约的义务,就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后者又称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不仅要为委托人找到订约的相对人,而且还要居中斡旋、撮合,只有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后,居间人才算履行了义务,方可请求居间报酬。本案中配货站谢某接受委托人龙建五处的委托,为其找到了订约的相对人—司机赵某,而且委托人与司机赵某订立了合同,这完全符合“媒介居间”的构成要件。但是,本案作为居间合同之诉,居间人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是“非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很难证明),则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承担不利后果,对委托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 二、涉案纠纷是否适用“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原则意指在同一个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时,应该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问题确定和解决后,再解决该案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对在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法院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也必须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但是,在本案中,笔者认为绝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是被告谢某丢失货物后报案的情况,并未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未发给报案人《受理刑事案件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的是另外一人(即所谓的司机赵某)涉嫌经济诈骗犯罪行为,与本案无关。本案是被告未尽到法定注意义务造成原告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且本案的审理根本不需要依赖公安机关刑事程序终结为前提。两者之间根本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即使以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完全不影响现在法庭对本案的审理。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施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规定》确认了以下两原则:1、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2、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三、本案中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 1、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中,配货站谢某不但在合同书上签了名字,还加盖了“大连市四方空车配货站”的浅兰色椭圆形印章。笔者代理此案后,进行工商登记调查时发现,该配货站在工商局登记的负责人为马某,不是谢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意见》第52条也明确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故,本案中谢某、马某应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辩明格式条款的效力。本案中的《货运合同书》系被告方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谢某只同意按收取运费3800元的3倍10100元予以赔偿是无效的。& & 3、几点建议。& &(1)空车配货时,应细致地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因为“无约定即无法律责任”。对此,配货经营人应尽到更多的谨慎签约注意义务。如配货站业主应明确告知托运方是否需要派人押车、是否需要保价运输,还应把合同书上的格式条款向托运方予以充分说明,并取得对方同意的证据,等等。这样,一旦发生争议,便于解决。& &(2)配货站应尽可能地审查实际承运司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切不可马虎大意。比如到身份证网站(/)查询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向核发驾驶证的车辆管理部门电话查询证件的真实性等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托运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3)一旦发生配货诈骗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案,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获取《立案通知书》。现实中,公安机关常以办案经费短缺、警力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和侦查,这是违法的。报案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控告,促使公安部门尽快破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尽量挽回经济损失。& &(4)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空车配货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托运人、配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这类纠纷“有法可依”。现在,配货诈骗的案件很多,但国家始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国家交通部仅在2000年修订过《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仅对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空车配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