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合同有效期夫妻一方不知情,不同意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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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情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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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夫妻共有房产为什么可以被夫妻一方单方面,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请款下,网签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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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为什么可以被夫妻一方单方面,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网签锁住。而且合同文件里也没有房产证复印件。 房子在上海浦东地区
上海已经实行房产证加密。即在领取房产证时,给一个房产证对应的密码。此情形及日后使用方法上如同银行账户卡。领证没规定一定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所以谈不上“另一方完全不知情”。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在网上报出时,可由买卖双方各自设定合同密码,锁定合同,防止合同的一方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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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经夫妻一方书面同意的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孟某与林某与万某之间系二楼住家房及一楼店面房的相邻关系。孟某与林某于2006年开始将其夫妻共有的一间店面房出租给万某,该店面房产权登记在林某个人名下。2010年9月,林某与万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孟某、林某曾在2009年共同以该店面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于2010年9月,用万某付给林某的购房款还贷。后林某与孟某因生活琐事造成夫妻感情失和,孟某遂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庭审中,法官因万某请求,询问孟某是否愿意就其是否清楚林某与万某之间商谈店面房转让一事进行测谎鉴定,遭孟某拒绝。
法院判决:
孟某请求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首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林某夫妇与万某系同一层住宅房的相邻关系,邻居之间关于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转让,在卖方发出要约后、买方作出承诺前通常会有一定的间隔时间来充分商谈。按照日常生活的一般经验,在邻居之间转让家庭重大财产的过程中,家庭的主要成员一般均会参与商谈。林某夫妇与万某作为正常生活在一起的邻居,孟某认为其对丈夫林某与万某之间商谈买卖店面房一事从不知情,显然与日常生活情理不相符。同时,结合万某请求对孟进行测谎鉴定遭其拒绝的实际情况可印证其关于林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缺乏真实性。而林某于孟某夫妻感情不和是在林某出卖房产之后,无法证明林某恶意侵害孟某的合法权益。基于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孟某对林某转让店面房一事是知情且认可的。
其次,林某在出卖店面房前就以个人名义与万某签订租房协议,将该房屋租赁给万某长期使用,孟某作为共有人对此知情并认可,可见林某的出租行为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后,林某再次以个人名义与万某签订关于该店面房的转让协议,万某有理由相信孟某对于林某的出卖行为同样是知情并认可的,林某的出卖行为仍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万某将转让协议确定的店面房价款与该房的年租金相比较,可以看出其并未与林某恶意串通,其属于善意第三人。
第三,物权的登记具有公信力,这种公信力除了对外界的公示作用外,更主要的应在于表明权属登记方关于登记物权的处分权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尽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权属证书共有人一栏缺额的情形下,他人基于权属证书的公信力,有理由相信权属登记方的处分行为代表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权属登记方具有处分的权利。故林某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卖给万某,万某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系他们夫妇的共同意思表示,林某具有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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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夫妻一方卖房有效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卖方有效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卖方有效吗?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其他回答(共2条)
(一)交易主体的风险。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二)交易房屋的风险。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三)交易手续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四)交易合同的风险。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签订不明确,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五)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希望能帮助您。
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时,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应该是不同的。一、我国《城市房地产法》确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但这里“共有人”的含义是什么呢?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款中“共有人”的含义应该是指产权证上明确载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经登记的实际共有人,因为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购房人审查拟交易的房产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实际共有人势必会加重买受人的注意义务,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买受人依据卖房人提供的房产证进行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其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当房产登记在擅自处分人一人名下时,其与买受人的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当然,如果其他的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是恶意的,其买卖行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其他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道房产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离婚纠纷之中,那么买卖行为便会因为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而导致无效,即使房产已经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也应该返还房产。因此,在房产登记在擅自买房人一人名下时,原则上应该认定行为有效,只有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才无效,举证责任在其他实际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认定无效,势必会损害无辜买方的利益,助长卖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理由而随意反悔,从而也不利于不动产的交易,这与我国《物权法》立法本意相违背。认定买卖行为有效还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在房产登记的问题上要依法办事,而不是依习惯办事,对推进法治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二、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按照《城市房地产法》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前面已经陈述,此处的“共有人”是指产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因此,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同样,这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这就是当买受人善意取得时买卖合同应该有效,但这需要买受人对自己的“善意”提供证据,而且必须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行为依然属于无效。总之,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行为原则无效,但善意取得为例外,这时举证责任在买受人。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了原则有效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可以加强买受人的主意义务,促使其对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三、综上,依据产权登记的两种不同情形,擅自买卖行为效力的认定原则也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形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无效的举证责任在实际共有人。第二种情形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有效的举证责任在买受人。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和平衡了实际共有人和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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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 签订的房产合同有效吗?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最近,有网友在我们的问答频道提出这个问题:我想卖房子,可是我老公回不来怎么办?签合同能签吗?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我们的专家也作出了解答。如果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名字,则需要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才有效,或者让不能出席的一方签署一份同意出售的委托书或房产的全权委托书,然后卖房就可以走正常的流程。 <img alt="" src="/jiwu_news_pics//b_.jpg">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房屋买卖纠纷随之而来。因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发生。大家更关心的是,夫妻一方私自可以卖房吗?而对买方来说更想知道的则是: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房子会被追回吗?
Q1:夫妻一方私自可以卖房吗? 一般来说,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卖房对于夫妻来说属于大事,因此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按照法律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 Q2: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还能追回吗? 上面我们说了,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卖房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规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如果买房子的人同时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也就是构成了法律所说的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房子卖出去以后,是要不回来的。 Q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偶卖了房,该怎么办? 1、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后,买房的人能同时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那么就构成善意取得。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有效的。夫妻另一方不可以起诉要求买房的人返还房屋。 但是,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所谓的造成损失,是指卖房后所取得的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卖房的一方用于个人消费。 2、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后,买房的人不能同时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那么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无效的,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房的人返还房屋。 所以说,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有效的。但证明卖房的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必要时还是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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