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房改还有没,我们要碧龙江畔的房子是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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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参加房改的房子现在能否出售给员工
来源:胶东在线
编辑:姚帅
时间: 08:37:12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留言编号为397480的网民咨询:我们是个事业单位,单位现有一处房产,98年房改时未参加房改,现一直由一职工居住。请问我单位现在是否可以按98年房改价将该处房产出售给该职工?具体应该怎么处理?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市房管局回复:我市烟政发2003年42号文件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关于停止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自日起,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到位的一律停止单位建房、换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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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都市武侯区金花供销社职工宿舍的基本情况:在80年代中期(86年),金花供销社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经多方筹集资金和原材料、修建了16套公用住房,分配给无住房的职工居住,但住户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供销社领导在职工中调剂租用。也就是说,住房职工一旦自己有了住房或工作调动、退休、退职等都要把房子退出来,调剂给其他职工居住,房屋的产权无可非议的属于金花供销社集体所有,绝大多数职工都能严格执行这一规定。随着形势的变化,到09年搞房改时,16套公房中有13套被供销社职工或原职工租用(常住5户)或占而不用,长期关门上锁,既不交房租,也无人居住(8户)。二、 有关房改的情况和问题: 1、 房改的时间问题:国务院98年就出台了住房改革政策,其房价是根据当时的物价和市场房价制定的,此时成都的房价也有壹仟元左右一平方米。为什么时间已过了11年,到09年go-vern-ment规划搞拆迁时,武侯区联社才匆忙将公用宿舍卖给房屋占有人,这时的物价和市场房价已翻了多少倍。按房改文件规定的房价与现有房价已相距甚远,但为了让占房户少掏购房款,明明建筑面积是60多平方米和50多平方的房子,却只按50多平方和40多平方计价,而且既不按楼层,也不按工龄,通通一个价,一万多元钱就把大家的财产变成了私人的了。而且在购房协议中写到:“…报经区go-vern-ment和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区联社将金花供销社职工住房一次性出售给职工……”。我们要区联社出示区go-vern-ment和市房管局审核同意的批文时,它们却没有,科长李某某说:是根据中央房改精神与文件用“经区go-vern-ment和市房管局审核同意”戴高帽子的。房屋公改私这样大,政策性很强的事情,竟未经区go-vern-ment和房管局审核批准,擅自将共有财产以超低价变为私产,在物价高涨的09年,1.8万能买什么房子,买个墓地也要花几万元。房屋占有人左手掏出1.8万元,右手即刻收回40多万元,易如反掌,真是天上掉馅饼,一夜间爆发,他们这种暴利收入,既不是他们的劳动所得,也不是按政策应该享受的待遇,它们挖走的是供销社的集体资产,揣进个人腰包的是我们广大的老职工艰苦创业攒积下来的血汗钱。 2、 关于房改对象的资格问题: 98年国家房改文件出台到09年供销社搞房改,已过11个念头,供销社已经解体,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一部分人因病去世,一部分人退休,一部分人退职,一部分人解除劳动合同,所剩下的职工也多数人买断了工龄,自谋职业。供销社已是剩下地皮和房子的空架子。这时搞房改的条件已不复存在。而区联社却不顾实情,不问青红皂白,不顾及后果。既不报上级审批,也不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凡是房屋占有人,统统可以买房,而在这13户买房人中,12户是没有购房资格的。(其中:5人买断工龄或解除劳动合同,6人有自己的私房,1人居住配偶方的福利房。)举几例便能说明问题。例①:区联社领导一再强调98年是房改政策的分界线,由于综合商店合并到供销社、住房紧缺,02年领导动员包括郑某某在内的几乎**退了房,07年郑某某调离金花供销社(已买断工龄,后被金花供销社生资门市聘用),区联社的领导说,买断工龄的跟供销社没有什么关系了,按理说,金花供销社的房子与他已毫无关系,而且以前所分的房子多年无人居住(自己有私房),更无交房租一说,可是09年房改前他又出人意料的重新拿到了房子钥匙,但其他一起退房的职工,不管有房无房却也再也要不回退出的房子。郑某某重新要回房子后,一天也未住过,随即房改时,他却名正言顺的成了“合法的购房户”、拆迁户,只付出了1万多元钱,白得了40多万元。他为什么也与众不同呢?原来他比其他人多了一重身份,这就是他是供销社李书记的亲家,所以他能享受这种特殊待遇。像郑某某这样连买房资格都没有的人,竟然轻而易举的从供销社挖走几十万,这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例②:职工陈某某从88年左右搬离供销社去双流购房居住,可是多年来历届领导动员她退房,她却死活不退,把公房占着收利,这次拆迁她竟也成了“合法”的拆迁户,得了40多万元,这又做何解释呢? 例③:职工张某某,97年左右搬到她丈夫李某某所在单位11厂分得福利房,虽然她丈夫去世多年,可11厂的福利房她一直在享受,而在几年前她又在供销社占到一套房子,而且一天也没住过,这次无端得到40多万元的拆迁费,难道就因为她又歪又恶,领导怕他不成?我们要求区联社领导出面调查核实,收回她不该得的拆迁费。例④:金花供销社原职工李某某、刘某(均是占房户),因供销社解体,与年买断工龄,与单位完全脱离了关系,但这次房改她们也成了购房户、每个人只花1万多元钱就从供销社各自买了一套住房,随即又变成了“合法”的拆迁户,每户40多万元的拆迁费就顺理成章的变成了她们的私有财产、装入了它们的钱口袋。买断了工龄(包括例①提到的郑某某)照样参加房改,这究竟是拿一号文件,哪一条政策规定的?例⑤:金花供销社原合同工杨某、杨某(均是占房户),根据有关政策,顶班的轮换工(合同工)因供销社解体,与年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已经跟供销社没有任何瓜葛了。但在这次房改中,它们也成了理所当然的购房户、拆迁户。每个人只付1万多元钱就各购买了一套供销社的公房、而又分别获得40多万元的拆迁费。这岂不是歪神也成了正神吗?我们不禁要问:区联社领导的政策水平有多高?有责任心到哪里去了?你们是对谁负责?对得起供销社几十个职工吗?真是荒唐到极点,把群众当木偶,拿政策当儿戏。而把大多数职工排斥在外地的错误做法,引起了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和极大的愤慨。 3、关于房改的程序问题:公房的产权变更即房改应该按照国务院、省、市房改文件规定执行,政策公开,全体职工参加讨论并提出该单位房改意见和方案,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然后贯彻实施。而金花供销社搞房改却不是这样,而是在绝大多数职工(占房户13户,无房户30多人)不知道,更没有参加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次搞房改是武侯区联社背着广大职工擅自做主,一手操办的,他们既不召开职工大会传达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也没有派出职工代表参与此事,更没有上级的批文。而是闭门造车,直接与占房户签定购房协议,把供销社的公房低价卖给了私人,周某某主任一再告诫占房户买房子的事“不准说出去”。这不正说明了他们所做的事是见不得光吗? 4、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1)由于区联社在这次房改中的失误,把供销社的公房低价私卖给私人(其中多数人不符合购房条件,没有购房资格),造成了供销社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按照法律严格说来,这属于一种变相的转移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 2)由于这次错误的房改造成了极大的分配不公。占房户得到40多万的拆迁费,而无房户只得到3—4.5万的补贴,不及十分之一,真是天壤之别,在分配上形成了不应该有的极大反差。 3)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区联社草率的进行房改,在职工中、群众中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没有参加房改的人中,绝大部分是老职工(年龄最大的已94岁高龄),他们其中多位**曾担任过供销社的领导职务为供销社资金的积累和供销社的发展、辛勤耕耘了几十年,而到头来尚不及一个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轮换工娃娃,极大的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思想情绪和身心健康,使他们感到非常悲观和失望,在痛苦中度过难熬的每一天。三、关于给无房户发补贴的问题: 2008年11月武侯区联社给金花供销社的无房户(没有占公房的职工)发了3—4.5万元不等的补贴,比其他供销社将近晚了四年,虽然区联社也是难为“无米之炊”,可08年底的物价比05年已高出了许多,到手的这点钱能做什么?这对金花供销社的职工公平吗?要求合理的补偿天经地义。四、我们的意见和要求: 1、金花供销社的房改从时间是错误的,房改对象多数不符合购房条件(多数有私有房,占公房长期无人居住),房改程序是违规的,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消极的,影响是负面的(使集体资产流入个人腰包),应该予以否定和推翻。房屋产权的最终认定标准只有一个,这就是房产证。供销社占房户没有房产证,只凭与区联社签定一纸购房协议就与开发商做买卖获得拆迁费,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不能收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区联社领导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向金花供销社广大职工公开承认和纠正其将该社公房产权变更给少数人所有的错误作法,主动承担起责任,撤销其购房协议,将公房收回,解铃还须系铃人,由区联社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2、同是供销社的职工,应该人人平等,如不能撤销购房协议,收回公房,我们要求给予我们无房户与占房户同等金额的经济补偿费(可从中扣除已发的补贴):如果既不能撤销购房协议,收回公房,又不能按占房户拆迁标准补贴我们,我们要求开发时分配给我们与占房户相同面积的住房,按房改价付款。以让我们有一个安神养老之处。因为在无房户中,许多人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大都和子女们挤在一起过日子。 3、住房问题是关系到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我们辛辛苦苦在供销社干了几十年,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但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几个月来多次奔走(已与区联社领导反映,面谈十多次,也曾向武侯区、市go-vern-ment反映过情况,但至今仍无明确的答复)。心身疲惫,我们仍将竭尽全力,在所不辞,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决不罢休,死也不能瞑目。我们将保留向市、省直至party中央、国务院反映问题的权利,不排除请新闻媒体介入,同时亦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的可能。 4、根据川府发电(2010)41号文件[四川省人民go-vern-ment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关于“拆迁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应保障补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极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据此,我们要求go-vern-ment在我们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暂缓向开发商颁发金花供销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我们相信,party和go-vern-ment对大多数人是公平、公正的,请求上级为我们些年近古稀而又无助的老人们做主。金花供销社职工:唐荣芳 杨秀清 张清秀 侯立会 王大英 马祖秀谢荣辉 吴立秀 吴淑清 张继琼 王素珍 周琼英(已故)廖加模 李克章 贾应华 夏碧群 李永富 杨光远(已故)杨洪东 王志国 郑国其 王庭英(已故) 等退休人员
本帖最后由 michelle_yang 于 11-4-4 22: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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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有人管了,还是好好爱惜自己的命吧,不要被跨省了。我怕怕。。。。
楼上的说得真是无奈啊~~难道不觉得这种处理办法很无耻?
管的人家的
多了去了 很多公租房都是这么处理的
GOD BLESS ME.
姓共的干的事哪件合理了,张少帅要晓得当年自己做了个什么样的愚蠢决定,非气活过来。
花是梦的一段
泪是花的必然
海是泪的向往
你是我的永远
管的人家的
souljazz555 发表于 11-4-5 00:02 难道将集体财产转为私有就是应该的?没住房的人就是活该?不了解情况别乱说
太长了,帮你顶了,
一个人走走......
楼主最后结果咱样.能快说说.我们都是同行.房改房处置有什么政策限制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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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处置有什么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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