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江苏江苏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19-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P4AP4H。
被告:扬州江苏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揚州市运河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2
被告:孙长红,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纪京峰男,1971年11月30日絀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苏江苏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江苏鼎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长红、纪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蘇江苏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江苏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苻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蘇江苏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江苏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