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超过两年怎么办两年,但两年中有银行转账还款,会不会喪失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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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河南 商丘];& 0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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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但起诉前应做好前期工作,不能贸然起诉。具体操作可以电话联系我.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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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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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并不能很好的保障权益,因为有个时效的问题。首先,得把时效问题解决,然后再起诉有很大的把握。只要手上有他的欠条等之类的材料都能够取得诉讼效果。
详情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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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还可以胜诉,注明还款时间的就要年是否超过2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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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诉讼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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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款项的凭证,要写清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人姓名,欠条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2、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在此期间曾主张诉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如果在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怎可以随时主张诉权。但是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借款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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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有人在2001年在我公司拿的货并有欠条,我找要过多次款,但是都以各种借口不给,我想知道,我现在起诉要钱是不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要看欠条写没写还款日期。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有还款日期,期限是两年。在两年以后,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没有放弃你的权利,则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楼上的很专业呢  或者证明你近两年追过款就行了
  俺认为,那个鸟人与你们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写还款期限,欠条只是确认欠款数额而已,相当于一个结算单.有没有欠条,并无多大关系.  因此,如果没有写还款期限,这还只是一个没有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问题.故,诉讼时效也就只有两年.如果没有书面证据,或者其他类型的证据足够证明你们在不断向那个鸟人要钱的话,你们的钱可能要不回来了.
  谢谢了  
  作者:天涯不是海角 回复日期: 22:01:11 
    楼上的很专业呢    或者证明你近两年追过款就行了  --------------------------------------------  专业啥啊?  分析问题,不抓基础关系,而是死死抓住那张欠条,这也叫专业?
  还是有点晕,到底是怎么回事呀,我要起诉他了
  所谓的铅条上写的就是他给我这拿什么货了,多少钱,他签字了,写着欠款没有给钱
  那就是说,没有写什么时候还钱。  建议你先找找你们向那鸟人要过钱的事实。  不然,这钱,是要不回来了。01年到现在已经快4年了。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
  作者:废品收购站站长 回复日期: 22:07:11 
    作者:天涯不是海角 回复日期: 22:01:11        楼上的很专业呢      或者证明你近两年追过款就行了    --------------------------------------------    专业啥啊?    分析问题,不抓基础关系,而是死死抓住那张欠条,这也叫专业?      基础法律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没错,但有欠条的话,只要在有效期限内就可以了
  欠条是什么?  它只不过说明,鸟人欠某公司多少钱.除此之外,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那为什么会欠钱呢?  哦,是因为那鸟人拿了某公司的货.这就是个买卖合同关系了.既然是买卖合同关系,那鸟人不给钱,也就是所谓的支付货款,那就是违约了.违约了,那好.适用合同法,这总对吧.  再看看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好了,楼主说得很清楚,根本没写什么时候还钱.那我们再找61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但是,好象这61条还是确定不了什么还钱.怎么办?  再回到161条  注意这句话&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估计也没什么单证.就是说,这鸟人早就改还钱了,拿到货物的时候就改还了.从01年到现在,这么久了,如果没中断事由与中止事由,难道还没过诉讼时效?
  作者:废品收购站站长 回复日期: 22:28:41   ------------------------------------------------------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欠条即表明其确认欠款的事实,在法律上即是同意履行义务,如果欠条上写明是什么时候还(例如日),诉讼时效就应从第二天开始起算,欠条怎么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呢    这样几乎类似的案件我操作过,我认为单凭欠条就可以起诉的  欢迎商榷  
  所以我认为弗拉基米尔伊里奇的答复没什么不对的  如果欠条上写了是什么时候还钱,同样对应合同法的第61条,对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
  原则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条,你是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但是有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从你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时候,你就要在2两年起诉,要不就过了诉讼时效.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从你第一次向你的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的时候,当然以后多次的话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
  起诉吧,  如果对方没请律师,没什么问题的  说不定他在法庭上承认你追款的事实呢,不就行了    法院对丧失胜诉权应该把握的比较严的  而且我给你个建议,在起诉前可以对对方录音,如果对方在录音里承认了,就是再次确认你的钱了,就可以了
  作者:天涯不是海角 回复日期: 23:09:58   欠条即表明其确认欠款的事实,在法律上即是同意履行义务  -----------------------------------------  确认欠款事实,这没错.站长我不是说了&它只不过说明,鸟人欠某公司多少钱&  但是,哪条法律说了&在法律上即是同意履行义务&
  to:废品收购站站长  文风视曾相识啊!说的有理有据,和天涯的实务处理相互配合,不错!佩服!    to:顺风飞翔  建议不要心存侥幸,轻易起诉,否则一旦因时效问题而败诉,惠子万亿
  悔之晚矣!    蹭现在还没有把关系完全搞疆,也不要向对方催要什么款,直接上门要求对方从新开具欠条,不要写还款日期,同时在交涉过程中把最近的催款日期说出来,录下音,无论新欠条有没有都ok!具体的交涉过程建议你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一下现场模拟,以防录音达不到效果!
  作者:废品收购站站长 回复日期: 0:20:45 
    作者:天涯不是海角 回复日期: 23:09:58     欠条即表明其确认欠款的事实,在法律上即是同意履行义务    -----------------------------------------    确认欠款事实,这没错.站长我不是说了&它只不过说明,鸟人欠某公司多少钱&    但是,哪条法律说了&在法律上即是同意履行义务&  -----------------------  可能没说清楚,个人表达能力不怎么样  打个比方吧  别人10年前欠你10万元钱,但昨天来给你重新打了张欠条,重新确认以前的事实,你说昨天打的欠条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呢?
  我的浅薄之见:  因为是写明欠货款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为两年,从写借条的那天起算。  因为多次主张权利未果,诉讼时效数次中断,不能判断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可以起诉
  to:天涯不是海角  ————————————————————————————————  别人10年前欠你10万元钱,但昨天来给你重新打了张欠条,重新确认以前的事实,你说昨天打的欠条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呢?  +++++++++++++++++++++++++++++++++++++++++++++++++++++++++++  你说的这个事,是很有争议的,目前应该也还未有定论。我个人意见是应该不会引起中断的。理由如下:  首先、已过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对于自然之债,法律上不是不承认,只是不支持其胜诉(法言不会说了,见谅),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新打欠条且没有对还款日期作出什么约定,那就仅表示对债务额的承认,并不影响其债的性质。  其次,对于未过时效债务来说,打欠条本身内容上也是对债务额的承认,但由于行为本身表明了,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的过程,故引起时效中断。可见欠条本身的内容是不影响时效的。  再其次,如果对于时效已过的债务,如果能因催讨而时效延长,那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就不必有时效问题的规定了。  最后,如果再打欠条时,债务人明确提出具体还款日期的,那是一个新的承诺,自然另当别论。    一家之言,还望多交流。
  好像有的同学对欠条和借条的概念有点混淆,找了篇文章贴一下:    借条与欠条  一般来说,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现实生活中人们极易将两者混淆使用,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借条本身并非借款合同,一般只是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明和凭证。而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尤以买卖合同居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基于各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出具欠条,日后归还。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以以往的经济往来为基础,但其本身并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或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cn/c//.shtml          另:站长好生眼熟啊~~~`
  to:趴趴熊  那家伙是谁呀?我也觉得好熟悉!
  欠条的形成以以往的经济往来为基础,但其本身并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关系。  ------------------------------  我也是这么理解的,合同关系由欠条始被另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取代了。  
  斑竹跟我很熟吗?  不过,斑竹上哪找那么长一段话来呀.站长我平时就收购收购废品,没时间看这么长的文字。站长我就喜欢按自己的想法来。    “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这谁说的,以为抄来的就都有理吗?
  认错人了,郁闷ing~~~      那段话我是抄来的,有理没理的,不好意思,没细看的说
  怎么这么巧呀,我手里正好有这样一个案子。    本案应适用合同法62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一定的时间。    所以,虽然已经过去4年,但仍然没有过诉讼时效。    但一定要切记的是,不能说自己反复催收,因为这里容易产生一个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2001年条子,你如果说自己是在2003年以内去催收过,那么从2003年到现在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你说是2004年去主张过权利,那么从2001年到2004年又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你要证明你多次催收,但其实并不好举证。如果对方是高明的律师,就很容易抓住你的某次催收(过了时效的那次)予以承认,而对其他的就不承认。这样法院就容易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仅对这一次予以承认。这样对你就很不利了。    我手里的案子几乎跟这一模一样。开了一次庭,在庭上我通过自由心证,敢肯定被告是还了钱的,但只是没有收回欠条。但被告请的代理人是头自以为是的猪,根本就没有抓对方诉讼状所称的多次催收这个问题。我也懒得去管,过几天准备就按现有的证据判被告败诉。  
    作者:巴蜀老狗1 回复日期: 20:41:58   抓住你的某次催收(过了时效的那次)予以承认  -----------------------------------------------  我就干过这样的事情,对方的是借条,我承认过了时效的那次,并通过问对方予以确认,对后来的不承认,灵活的运用举证规则    欠条并不是过了两年就一定过时效,是否过时效是对方的抗辩权,如果对方不抗辩,那一样不丧失胜诉权
  两年之中只要催讨过,就从催讨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天涯不是海角 回复日期: 20:58:28 
        欠条并不是过了两年就一定过时效,是否过时效是对方的抗辩权,如果对方不抗辩,那一样不丧失胜诉权      你的这个观点法院内部分歧很大。民二庭口子的从基层一直到最高法院赞同你的观点,而民一庭的口子直到最高法院反对。而最高法院在很久以前有司法解释,认为应该主动审查,超过的要驳回
  作者:袁大律师 回复日期: 21:09:01 
    两年之中只要催讨过,就从催讨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你可能还没有搞懂本案的情况,如果从2001年到2005年,仅催收过一次,你认为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才没有过时效
  呵呵,大律师广告做到这里来了,看来蛮空闲的嘛。    巴蜀老狗1看来是位法官大人哈。那好,请你解释解释,这欠条究竟是个什么东东?
  欠条就是个债权凭证嘛,我认为并不一定要审查这债是如何形成的,因为双方对债并无争议,当然有的法官有可能想把事情的来源去脉搞清楚,一定要把债是如何形成的彻底调查
  法官素质就是高!  债的合法性总要审查吧?你不审查,要是这债是赌债呢?
  因为双方对债并无争议。    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人家双方都认可是什么债,难道我在法庭上一定要问人家是不是赌债,是不是嫖债,是不是白粉债。或者一敲法棰,声色俱厉地喝斥道:伟大的废品收购站站长怀疑你们的是赌债,你们从实招来。     这是民事审判又不是搞侦查啊,兄弟。
  作者:废品收购站站长 回复日期: 21:32:33 
    法官素质就是高!    债的合法性总要审查吧?你不审查,要是这债是赌债呢?  -------------------------  在实践中是很难查清的,一方说是赌债,一方是欠款,你说法官怎么查,做侦探啊  
  作者:巴蜀老狗1 回复日期: 21:13:07 
        你的这个观点法院内部分歧很大。民二庭口子的从基层一直到最高法院赞同你的观点,而民一庭的口子直到最高法院反对。而最高法院在很久以前有司法解释,认为应该主动审查,超过的要驳回  ------------------------------------  可以提供司法解释的全名吗,查不到  不过我个人认为即使有这样的司法解释,也违背权利的保护精神    不知道你在哪里做法官
  我前段时间很确切地看到过,今天在家没找到,下周一到单位上去找(明天要出差)。因为两个月前我们讨论过这个问题
  好,不说其他的了,免得认为站长我耍无赖了。    作者:巴蜀老狗1 回复日期: 21:39:51 
    因为双方对债并无争议。  ------------------------------------  你这还是审查的债的发生吧。只不过双方认可,就免去了对债的发生的调查而已。    好,那继续。双方对债无争议,是不是说明这债是01年发生的。这你总得认可吧。  再继续。依据合同法第161条,拿货的时候就应该付钱,是不是这样?而那鸟人恰恰没付钱,那么,从拿货时,权利就被侵害了。    好了,现在的争议就到欠条这个问题上了。  我先承认,欠条是债权凭证(呵呵,我也不知道债权凭证是啥),但是这也不能说明债就是写欠条的时候发生的,而事实上这债是01年拿货的时候发生的(这可是双方认可的事实哦,你就不要否认了)。所以,对诉讼时效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那个买卖合同,而不是这张欠条。如果你非要说这张欠条有决定性作用,那也得说明是因为这欠条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你能说,写了欠条,就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吗(呵呵,最高院那扯淡的司法解释是这么说,但好象广东高院不买它的帐)?  还有,不要拿宽展期来说事,有给4年宽展期的吗?
  查到了。民诉法意见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对诉讼时效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那个买卖合同,而不是这张欠条。如果你非要说这张欠条有决定性作用,那也得说明是因为这欠条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你能说,写了欠条,就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吗(呵呵,最高院那扯淡的司法解释是这么说,但好象广东高院不买它的帐)?      还有,不要拿宽展期来说事,有给4年宽展期的吗?      欠条为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呢,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欠条不能算成是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那也应该算是当事人一方提出了要求吧。    实际上现在银行很多时候是通过这种重新确认的方式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照你的理论,借款合同只要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超过两年就过了诉讼时效,那为何银行快到两年的时候就要叫当事人重新确认债务呢,而且全国的法院又要支持呢    至于宽展期,法律对此有时间的规定吗?至少我没有看到过    
  如果欠条不能算成是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那也应该算是当事人一方提出了要求吧。  -----------------  写个欠条,就是提出要求了?欠条能说明要求还钱的事实?  我只想让对方确认下数目行不行,尽管站长我知道那鸟人早该还钱,但我不急着用,我只想让他确认下数目而已。这也不行吗?  你为什么一定要理解成提出要求了?    实际上现在银行很多时候是通过这种重新确认的方式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照你的理论,借款合同只要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超过两年就过了诉讼时效,那为何银行快到两年的时候就要叫当事人重新确认债务呢,而且全国的法院又要支持呢  --------------------------------  站长我孤陋寡闻啊!  没听过银行要求写欠条的,只听过写还款协议书的。    至于宽展期,法律对此有时间的规定吗?至少我没有看到过  ----------------------------------------  那为何20年就是除斥期间了?
  如果一方不要求,另一方会主动写张欠条出来吗  我觉的站长好象在钻牛角尖呢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现在广东这边的法院是这样操作的  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什么叫钻牛角尖?  要求写欠条与要求还钱一样吗?
  作者:废品收购站站长 回复日期: 22:35:50 
    什么叫钻牛角尖?    要求写欠条与要求还钱一样吗?  -------------------------------------  你会只要求对方写欠条而不要求对方还钱吗,违背常理  要求对方还钱,但对方没钱或什么原因,写张欠条对债务关系确认  即可理解,写欠条时肯定是一方主张过权利
  这个帖子,已经值得加红脸了。      各位继续,^_^
  作者:天涯不是海角 回复日期: 22:50:15 
    作者:废品收购站站长 回复日期: 22:35:50        什么叫钻牛角尖?      要求写欠条与要求还钱一样吗?    -------------------------------------    你会只要求对方写欠条而不要求对方还钱吗,违背常理    要求对方还钱,但对方没钱或什么原因,写张欠条对债务关系确认    即可理解,写欠条时肯定是一方主张过权利  ---------------------------------------  唉,都懒得跟你说了。你这法律怎么学的啊?用违背常理来解释?  你看看这样的情况有没有,你要是否认也没办法,反正我自己是做过。  比如,站长我收购了你很多废品,但又暂时没钱给你。于是,站长我就说“暂时没钱,给你打个欠条吧”,于是,我就写了个欠条“欠某某某多少钱。  或者是这样,你看我没钱,就说”没钱可以,暂时不要你还钱,打个欠条我吧”    难道这也叫要求还钱?
  打欠条你说是不是同意履行债务  你反过来想下,你不同意履行你为什么打欠条
  不跟你说了,累!  还得打理俺那小站。  最后简单说句  欠条与还款协议是不一样的,知道了吗?  不知道自己好好想想,尽管差了点,你怎么着也是个律师。  觉得不对,权当我放P好了。
  呵呵,我没说欠条与还款协议一样的  但打欠条同样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个人可以保留自己的观点  
  有意思。不过法律也不是什么问题都是可以解释的清楚地+也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要用法律来逻辑
  看过2005年第一期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民一庭),里面就有篇文章讨论法官是否应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最后的结论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后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走过路过不要错过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7号)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     此复  
  看着那位站长很眼熟,钻劲一摸一样
  作者:最爱薯片 回复日期: 11:38:13   ------------------------------------  拿那个批复来有什么用啊  可要看清楚了,上面写的是“催款通知单”  这跟欠条一样吗?  好好去区分欠条与还款协议书吧
  站长~~
那个批复的作用是: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在诉讼时效经过之后如经债务人再次确认债权,那么先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于重新确立,时效重新起算,债权人也因此收复了&胜诉权&.    你所说的欠条是基于先前合同关系而确立的一个&结算单据&,在实质上也就是一个债权债务的凭据.与还款协议书的区别非实质上的.
  再次提请薯片注意:那是个催款通知单!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当然是同意还钱啊。催款啊,这是什么意思呀。我法律学得不多,但还是能理解这里面的意思是摆明的是讨债。    但欠条一样吗?欠条只是个凭据(你自己说的),说明的是,某某某欠某某多少钱。这跟讨债一样吗?
  因为出具人不同,文字表达上自然也就不同,但实质目的是一样的,就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催款通知书也只是一个文书,签署了通知书并不必然表示履行了债务,只是再次确认了债务。同样只是个凭据,按你所说的,是证明债权人曾经主张权利的凭据。    催款通知单自然表明了债权人讨债的目的,但要求债务人写欠条也是为了讨债进行的准备,没有人拿着欠条不是为了讨债的,否则也不必作这个要求。那么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怎么可以证明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呢?    两者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凭证,或者说,是主张债权的表示。
  欠条上是否成诺还款二者是有区别的。  是否是对过了时效的还款开具欠条而这也是有区别的。  相互组合一下就有四种情况,望大家能分开讨论,别搅在一起了,我看得头晕!还望大家体谅体谅我这脑子转的不快的人!
  无语……    写了欠条难道不是在表明承诺还款吗???难道有人会在欠条上写明“我尚欠XX人民币5000元,但不承诺还款。” 的字样? 太牛了吧……
    我只知道欠条里有没写明还款日期的缺陷,不知道没写明“承诺还款”也是欠条的缺陷之一。
  以默示方式确认某种事实的,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民法教材意思表示一章可以查到的。
   哦,是因为那鸟人拿了某公司的货.这就是个买卖合同关系了.既然是买卖合同关系,那鸟人不给钱,也就是所谓的支付货款,那就是违约了.违约了,那好.适用合同法,这总对吧.    再看看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在这个环节上,我与站长的理解不同。出具欠条并非是对原合同“约定不明”的支付条款所作的补充协议。事实上,原合同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二是没有明确。而无论哪种情况下,不管有无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到期或者合同履行的同时对债务人来说,都有一个支付义务,债务人都有可能出具欠条。就算是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到期也有可能付不出钱而出具欠条。所以把欠条看成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并适用原合同的时效,是不合适的。我的看法就是欠条只是个确认债权的凭证,而不是原合同的什么组成部分。经过了时效后,只要双方再次确认了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重新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时效就可以重新起算。  
从合同生效期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内最好不断的债权或起诉,引起时效的中断,就可以重新起算时效。  
但有一条,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一定保留证明你曾主张过债权的证据。以便诉讼时的操作。  
不知楼主留有证据否?  
  第三力量,写欠条是个积极的行为,跟所谓“默认”不是一回事。
  积极行为积极的内容是什么?不就是仅承认了债权的存在吗?
  插一脚,望大家移步到/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2094439&Key=&idArticle=18874&strItem=law&flag=1&#Bottom『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很急,望大家出手相助!!!   先帮我解决了那个问题,再来继续讨论吧!俺那事,到现在也没人回呢?快一个钟了!有请了!
  你想说什么啊?第三力量?    既然债务人已经用一个积极行为来承认了债务的存在,那么不就是在表示“承诺还款”了么?为什么你还会认为“欠条上是否成诺还款二者是有区别的。” 我问你,有什么区别啊?    我那个批复还就是转给你看的,你看你自己的发言:  “ 别人10年前欠你10万元钱,但昨天来给你重新打了张欠条,重新确认以前的事实,你说昨天打的欠条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呢?    +++++++++++++++++++++++++++++++++++++++++++++++++++++++++++    你说的这个事,是很有争议的,目前应该也还未有定论。我个人意见是应该不会引起中断的。理由如下:    首先、已过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对于自然之债,法律上不是不承认,只是不支持其胜诉(法言不会说了,见谅),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新打欠条且没有对还款日期作出什么约定,那就仅表示对债务额的承认,并不影响其债的性质。    其次,对于未过时效债务来说,打欠条本身内容上也是对债务额的承认,但由于行为本身表明了,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的过程,故引起时效中断。可见欠条本身的内容是不影响时效的。    再其次,如果对于时效已过的债务,如果能因催讨而时效延长,那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就不必有时效问题的规定了。    最后,如果再打欠条时,债务人明确提出具体还款日期的,那是一个新的承诺,自然另当别论。”    -----------------------------------------------------------  司法解释都出来了,怎么还没有明确定论呢?况且,再次出具欠条或者再次发出催款通知书让对方签字,重要的不是有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而是看“落款日期”。落款日期表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对计算时效是很重要的。  
  to:最爱薯片   你所言:  “经过了时效后,只要双方再次确认了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重新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时效就可以重新起算。”  偶有疑问,不敢苟同。  如果当时欠条上是这么写的“XXX确实欠WWW了多少多少款,但因乙过时效,现不予归还”也是再次确认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视为重新确立吗?能根据司法解释,重新计算时效吗?
  “XXX确实欠WWW了多少多少款,但因乙过时效,现不予归还”这个“欠条”是在重新确认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吗?这摆明了是不还钱啊~ 如果对方知道有时效这一说,还会出具欠条?直接理都不理你。
  分析问题时得透过现象再本质。不是说一个文本题目是什么就体现一个什么法律关系。第三力量,你所举的那个所谓“欠条”不过是个:《我就是不还钱的说明书》。
  如果出具了这样的欠条,又能怎么办呢?
  都说了那根本不是一个欠条,你还想怎么样啊.    又3分......
  现在不是析法吗?我就不明白欠条怎么会独立成为一个法律关系,我在广东立案时,就一张欠条,法院还要让我证明是什么合同关系?鬼知道为什么会这样?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我从头到尾都是说&欠条是个确认先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哪来的什么独立成为一个法律关系的说法.
  这个解释也许说得更明确一点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1997年4月16日   
  这个和咱们讨论的不适合,是新的还款协议,不是欠条呀。
  你就不能把两个解释联系一下啊?  既然催款通知书可以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视为有了&新的还款协议书&,那为什么欠条就不可以?不过是出具人不同罢了,本质上有什么不同吗?
  晕了  问题越来越复杂了    倒倒倒
  靠!晕了!你就以这个司法解释和我说呀,还有没有别的?  改天再和你聊,我现在正忙着搞我自己的那个事呢!忙着查东西呢?时间快到了!
  你好几个问题都没有说服我呢,还说什么别的.不拿司法解释难道拿什么&法理&和&通说&或者&某教授言&来说啊~~    嗯,不过通过回复这个帖子,我还是有些收获的.
  你说的两个解释,是不是还有一个司法解释,我现在忙别的事呢,还补不上查这个。你要有网络版的,把链结给我!光凭你这个司法解释肯定还会有人晕的!
  我不晓得你是在说要查哪个司法解释.关于超过时效后重新确认债权的,似乎就这两个吧?还有最新的?
  啊!那个你早登出来了呀!抱歉!今天过来得急,没细看前面的发言!    你的理解肯定不对的,银行的催款通知书都有要求立即还款的内容,债务人签字认可,自然是双方再次确认了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视为重新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你后一个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是新的还款协议,这两个都和欠条性质、内容不同,所以我说你刚拿的那个司法解释让我头晕!
  好了,我的客户要来了,我该下网准备一下了。有空多探讨!  QQ:
  晕~  原来,你回帖不看帖的......    要求立即还款还是限期还款还是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这些都是关于还款的日期约定.协议里可以不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啊~ 更何况欠条也不见得不会写明还款日期.    关于债务人签字认可,就更没没得说了,欠条可是债务人亲笔写的啊~ 就算不是亲笔写的,也会一定会有亲笔签名吧~~ 怎么就不能视为是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日 法研[号)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嗯,我想,你们是不是在说这个司法解释啊?
  趴趴转的这个解释我今天才看到啊~    不过我觉得这个解释的重点是&适用普通时效&还是&适用特别时效&的问题,而不是说不能重新计算时效.拒付租金是适用特别时效的,也就是1年.基于这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欠款结算单&也就同样适用1年的时效.    但这个解释说时效的长短问题,没有时效就不能重新计算了,我觉得恰恰是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欠款结算单&就不可以重新确认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只不过新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原来的合同而来,所以也就与原来的合同适用一样长短的时效. ^_^
  好!这个解释可能是解决讨论的关键了!  我分析(别拍我呀,个人意见!我最近被拍怕了,郁闷中都要变成愤怒中了),这个解释的出台的背景大概是、可能是、也许是因为适用特别时效已经期满后,当事人希望走普通时效以求有胜诉机会。如此看来欠条的出具并未解决已过时效的债务问题,故河南高院还要请示最高院。由此推出,至少河南高院不认可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再打欠条可视为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如果能有该案的判决书就好了!不知有没有河南法院的同志来发表一下意见?
  拜托,对是否重新确认的问题,最高院没有表态,只说适用特别时效.  我没有根据那个解释说最高院承认了欠条可以确认债权,你怎么就凭你的&大概是、可能是&的猜测来&由此推出,至少河南高院不认可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再打欠条可视为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5:00:27   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   第六条 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别动怒,鼠片,你再看看这个,第六条的内容是不是更好理解欠条是不能起到这个作用的!    我前面说了,欠条上写不写还款日期是有根本区别的,写了就可视为还款承诺,不写就是一张欠条!
  晕,不要叫鼠片!!!! 我强烈抗议.    你说欠条不算还款协议书啊?是不是写个以还款协议书为名的欠条就可以重新起算了?
  回:薯片  之所以写那么多“大概是、可能是”实在不是针对你,还望见谅,近来网上无聊之徒总在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写给他们的!你别见怪,去掉那些词语!你说说我分析的对吗?完全是为了讨论有个结果,不希望吵架!
  还款协议书    我欠XX人民币1000元,十天后还.    署名:XX    这就是个还款协议书而不是欠条了?
  唉~~ 并不是说你针对了你,本来就不应该以&大概是、可能是&的猜测来推断某个结论的.    也没吵架嘛~ 我可没看到你的分析......
  当然不行了,要看其实质内容啊!  薯片,你要发火、说气话的话,我走,我可不愿和别人吵架!这哪里是在探讨呀!
  对呀!重新约定了还款日期了呀!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  嗯,我个人对这两个司法解释是这么理解的:  《还款协议》是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结果是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独立出来了,不受原有关系性质等因素的影响了;  而《欠款结算单》则是“未改变”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关系的性质对诉讼时效产生直接的影响。    没想太好,表达得更是不清不楚,大家勉强看看,用力砸砸,^_^      ps:我印象当中咋好像还看过一个关于这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司法解释捏?  再找找看去……  
  ......    如果你觉得我在发火说气话,那真的说明你前一阵子真的受刺激了~~ 平心而论,我可没有跟你吵架的心思.    你也说要看实质内容,那你说还款协议书的实质目的是什么?不就是还款么?出具欠条的目的不也是还款吗?
  我晕,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可以随时要求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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