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利率利息问题是怎样的

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超36%无效
来源:澎湃新闻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24%和36%两道线,杜万华解释:
  我们划了“两线三区”,我们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
  简单理解,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规定》还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新的司法解释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责任编辑:un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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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王金辉H120
借钱逾期没还,除了本金外,利息怎么算?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比较复杂。对于近期在海淀法院审理执行的此类案件,法官认为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利息计算方式。而欠账越久就可能要还越多种利息。一些欠债者认为能拖就拖,反正没约定利息,结果到法院后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还有被执行人直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才终于肯还本金和利息,但此时却被告知还要付加倍利息,后悔也晚了。
借款虽未约定利息
但到期不还要付利息
按年利率6%算利息
住在北京的张文因为买房,向邻居魏华借款20万元,并写了借条,但他们没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文没能归还欠款,魏华便将这位邻居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文和魏华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张文应当归还借款。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因此借款期间视为没有利息,魏华不得主张;借款到期后,张文未能偿还,已经逾期,依法应当支付年利率为6%的利息。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张文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该条明确规定逾期后,借款人应当支付年利率6%的利息,主要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无利息,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出借人自愿放弃本可以要求的利息,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其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归还而没有归还,已经违约,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利息的性质同违约金,以迫使借款人尽快履行借款义务,否则会有更多的损失。其三,对于利息的数额确定为6%,基本参照了银行贷款的一年期利率,幅度较为适宜,本身双方就是借贷关系,参照银行的贷款标准确定利息比较合适。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一并主张 但有上限
利息加违约金最多年利率24%
另一位借款人李政因借款逾期不还,近日也被告上法庭。当时他向苗庆借了300万元,并到公证机关公证,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若逾期不还款,李政还需另付总款项10%的违约金。然而到期后,李政未能还款,苗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以及违约金30万元。
“利息和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没有法律根据。”在庭审过程中,李政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法院对3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后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二者的总和不能超过24%,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决定执行本金300万元,本金和违约金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主要明确了三点:一是双方可单独约定逾期利息,如果约定了就从约定;二是如果双方没约定逾期利息,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三是无论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年利率24%。”孟凯锋法官据此认为,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所以应可以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在借款合同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频繁出现这样的约定,即借款到期后,除了付利息外,双方还约定了支付违约金、手续费等。由于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对不还钱的惩罚和补偿,有重复的嫌疑,似乎不该一并主张。不过,这种约定又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这在实践中比较混乱,为此上述规定作出了二者兼顾的选择,既不否定违约金等费用,适当尊重双方意思,又设置上限,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孟凯锋法官说。
强制执行过程中 一律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还要加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罚金
如果“老赖”不还,案件到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这利息的算法可就又不一样了。郭林就因法院判决他还款20万元及利息后,仍拒不偿还,结果被要求再付一种利息。
郭林向王宇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0%,但是他到期未还款,被王宇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判决郭林偿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可判决生效后,郭林仍不还款,王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郭林终于肯偿还本金和利息,却被执行法官告知“并没有完全还清”,“还应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他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在法院强制执行时,还要另付一种利息!迫于执行压力,郭林最后履行了全部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付迟延履行金。孟凯锋法官认为,该条直接规定了无论是否约定,只要是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日期履行义务,对于金钱债务都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目的在于加大对不履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迫使其履行义务,加倍利息已不同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而是具有惩罚性质。
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由于民诉法对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实践中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但因银行贷款利率随着年限和不同的时期不断变化,导致实践中计算的数据十分繁琐,并且不统一,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法院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以天计算确定了一个定数,统一了执行数额。
而按照规定,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是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即借款的本金,避免双重利息计算的麻烦。另外,计算双倍利息的同时,也要计算判决书确定的应付的双方约定或法定的利息,二者可叠加计算。
在此孟凯锋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借款逾期不还,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双方未能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约定有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利息和违约金可一并主张,但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而无论有无利息约定,逾期不执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都要支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双倍罚息。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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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怎么计算?看最高院《解释》
15:39:27 |
来源: 法务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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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  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60+1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要点四: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在制定《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不完善的情况下,使用固定利率的方法较为妥当,国外亦有立法先例。  《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要点五:计算币种自主选择  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此类案件也应当根据《解释》的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附件  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相关阅读:  财富街公众号ID:caifujieVIP,更多资讯服务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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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供参考:
1、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规定汇总都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如果您是个人借款,只要保留相关的借据就可以;
3、至于到期不归还,您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第二,借贷时,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及归还期限。
第三,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建议让对方能够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双保险
第四,到期不还,协商--诉讼
如果对方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就可以就担保物拍卖、折价优先受偿或者起诉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缺席判决。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注意利息不宜过高,不得将利息事先扣除,也不得计算复利。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
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只要其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5倍以下,法律上都是承认的。当然,这个必须是合法债务,如果是赌债,法律绝对是不承认的。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点好评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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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浅谈民间借贷案中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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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案中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作者:李思
刘游&&发布时间: 15:15:50&&&日,甲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其朋友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乙当日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转了100万元,并留有100万元的转账凭证,甲也于当日向乙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甲向乙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借款期限为日至日(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逾期未还,按月息4分计算逾期利息,借款人:甲,日期:日。”甲按约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后来再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的利息,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向甲催要借款,甲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乙于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利息24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4万元,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本案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甲需要向乙支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65600元。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借款的利息是多少?二是借款的本金是多少?三是借款的逾期利息是多少?围绕着三个争议的焦点,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三个争议焦点作出如下处理:&&&&第一,本案中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本案中甲向乙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24万元,这24万元的利息是按甲、乙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4分计算出来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甲向乙已经支付的六个月的利息中的24万元只能支持18万元,超出的6万元不予支持,而这6万元的支付应当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故日以后的借款本金应为94万元。《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甲未向乙支付的六个月的利息,最高也只能支持112800元,故本案中借款利息应为292800元(前六个月18万元,后六个月112800元),减去甲已经支付给乙的利息18万元,甲仍需向乙支付借款利息112800元;&&&&第二,本案中借款的本金是多少?日,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乙当时便向甲转账100万元,甲当日也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借条,但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甲按约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24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超出年利率36%的,该部分利息是法院不予支持的,这多付的6万元应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故本案中,日以前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00万元,日以后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4万元;&&&&第三,本案中借款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甲、乙双方在借款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4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以月息2分为限,故本案中,逾期还款时间为六个月,逾期利息为112800元,乙要求的24万元不能得到支持,只能支持112800元的逾期利息。&&&&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借款本金为94万元,借款利息为292800元,逾期还款利息为112800元,共计人民币1345600元,减去甲已经支付给乙的利息18万元,甲仍需向乙支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65600元。第1页&&共1页编辑:刘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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