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向村申请公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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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将确权到户 城中村等集体资产多的地方先开展
来源:东方今报
从2017年开始,有关部门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
农业部负责人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在国务院新闻办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副部长陈晓华对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行了全面解读。
更多获得感: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都要保障
韩长赋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集体资产管理面临“两个适应”问题: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他表示,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最重要的权利有两个方面:&&&&——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这项改革将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尤其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在这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
更好地保障收益:以户定权和严格限制成员身份
在确认股份权能方面,韩长赋说,要确定每个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户、量化到户,同时由集体组织的成员共同民主确认成员身份。
在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对此,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在确定管理模式的时候,很重要的是由群众来选择和决定。&&&&他说,从现在已经开展的改革和已经进行的试点来看,多数地方或者说多数老百姓选择静态管理模式,即不以人口的增减和变动随时调整股权关系。&&&&为防止外来资本侵占、使农村集体资产流失,这项改革严格限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
力争5年把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
根据意见,从2017年开始,有关部门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项改革将稳步推进。一方面,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首先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开展改革,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的村,这些地区集体资产多,农民改革的呼声也高。&&&&另一方面,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在已有的29个县(市、区)的基础上,准备再选择100个县(市、区)扩大改革试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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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庄的土地被征用完后,集体资产是安置完发给村民,还是征用完土地发给
一个村庄的土地被征用完后,集体资产是安置完发给村民,还是征用完土地发给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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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有偿所得可以分给村民,土地可以根据户口重新分给村民。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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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庄集体土地出租期间如果国家征用承包方拥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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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征用政策规定
为什么我们的小村庄征用土地每亩就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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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补偿明显过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补偿加上安置补偿费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0倍到30倍来计算,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5-6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另外计算。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通过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也不能满足当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请致电律师详细告知具体怦情况才好帮您进一步分析并给您做出专业解答,律师,律师。曾经办理了全国各地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致力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为被拆迁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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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摘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2:26:00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 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眩
第十二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
(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四) 村内道路建设投资;
(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
(六) 一事一议筹资;
(七)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批后执行: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
(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 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 第十八条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 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 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
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十二条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 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第四十条 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
第四十四条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的要求。做到程序完备、要件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市、镇有关管理机关进行鉴证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内容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交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部交给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主管会计要依照合同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登记狈,建立合同档案,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利于合同切实履行。
第四十七条经济合同到期后,原来的经济合同仍要进行存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销毁。经济合同内容若有变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章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级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收款收据。任何村庄不得私自购买或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谁丢失谁负责,对于丢失收款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收款收据领用交回登记制度。村级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主管会计本人到镇经管站进行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领用;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由村主管会计交回镇经管站,镇经管站审核登记后,存入档案;单位留存联,由村主管会计负责纳入村级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村委会印章和村委会经济专章不准由村委主任直接保管,一般应由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要严格坚持印章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须经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同意;签订经济合同、涉及村委或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及利益等重大事项需要盖章,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必要时须提交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进行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财务计划、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及时审核,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装盒保存,分类编号,专柜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在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对保存在镇财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档案存放三年实行逐年流转制,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各村要将保存在财务服务中心最早年度的财务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拿回村里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对保存在村里的会计档案,本村村民要求查阅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查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复樱对保存在镇上的会计档案,村民需要查阅时,由村主管会计代为查阅。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时,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职能部门进行查阅。镇财务服务中心要将查阅、外借档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 村会计因工作变动时,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单。前任会计要将经手保管的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接管人。
第十章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之间禁止相互兼职;村级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职务。经济业务量少的村尽量不设专职出纳员,由支、村两委非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十六条村级财会人员应尽的义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自觉服从村“两委”的正确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群众搞好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 村级财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及时反映;按规定享受技术职务补贴。
第五十八条村级的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特点,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村级主管会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参与村级经济管理活动;负责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管理;负责户籍、财务登记簿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定期参与组织民主理财、定期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编制会计凭证和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做好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统计工作和财务公开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达到账款相符的目标要求;兼任村级文书,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六十条村级出纳员职责:负责村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十一条 村级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两委”提出申请,并经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对确认能胜任财会岗位工作的方能批准。
第六十二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和镇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一章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编制、上报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
(三)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
(四)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
(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
(六)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
(七)仗权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
(八)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
(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私设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一) 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
(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
第六十五条 各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面上监督指导。对不认真按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将给予有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汇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2:27:19 |
七户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央、区、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相关组织。由相邻或相宜的10-15户联名推选1名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中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小组,其人数控制在每个村民小组(指合并前的组)1-2人;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5-7人组成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之间不交叉。正常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所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参加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占总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其决定、决议不得与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相抵触。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与村干部使用和工资直接挂钩。
二、财务公开制度
要规范公开阵地。村级按简便、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交通路口设置能遮风挡雨的固定公布栏,组级按照因陋就简的原则设立固定的公布墙。村公布栏的面积必须在6个平方以上,组公布墙的面积在2个平方以上。公开栏旁必须统一挂上村民意见箱,意见箱的钥匙放在村财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处,村财务公开栏的右上方要注明镇村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举报电话号码。要规范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的要求,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村组集体的所有财务事项必须按季进行公布,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及时进行公开。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集体财务收支的逐笔明细账目必须及时、如实地进行公开。凡公开的内容不够具体详细或不真实的,一经发现,将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公开程序。按照重要村财务协商在前,决策公布在后;村组集体财务理财在前,核实公布在后;重要统计数据公布在前,审核上报在后的原则开展财务公开工作。抓好四个阶段的运作。一是准备阶段。收集和听取村民意见,整理准备好村财务公开资料。由乡镇村会计人员填写好相关的表格资料,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主任、民主理财组长和村会计签字后,报镇农经站审核认可。二是公开阶段。每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清晰易懂并以适当的方式通
知农户,让群众知晓。三是收集群众意见和处理落实阶段。财务公开后的3-5天,村主要负责人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四是收集整理资料向乡镇报告阶段。建立健全村财务公开方面的专门档案,方便群众查询和考证。每次公开后,落实专人及时在《村财务公开登记簿》上登记公开的时间、项目和内容,并将当期公开的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要规范公开方式。公开栏是村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对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必须按组公布到户;对农户当年承担的上交费完成、结欠及农户自身往来的增减变动情况必须书面公布到户;对村组集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预算方案的落实、日常重大经济项目、年终各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除按照要求在公开栏、公布墙或书面公布外,还要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公布,并可以通过广播向群众公布。要规范公开时间。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每月公布一次。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村组集体的货币资金一律由出纳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1000元、经济收入较大村的库存现金限额3000元)。村集体所有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收款业务发生10天内)纳入现金账内核算,村级使用资金时由村委会提出资金的使用申请,填制资金使用申报单;将资金使用申报单报乡镇农经站审批;根据审批的单据到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申报单装入相应的单据内。出纳会计要及时登记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月结。按月或按季对库存现金进行盘底,并填制盘底清单。对库存短款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责任人负责将资金退到位,查不清原因的由出纳人员负责将资金退回;对库存长款的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按制度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一时无法弄清原因的,可暂记应付款(库存长款)。镇农经站要在银行为各村设立双印鉴控制账户,村定期同银行核对并将各期对账单装订入单据。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地对集体债权债务进行核算和统计。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严格控制新债的发生,不准对村级下达不合理的费用上交任务;不准强迫村组集体借债垫交费用;不准强迫村组借债或赤字兴办公益事业和企业。建立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村组集体确需借贷的必须先列入村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镇政府申报,得
到批准方可实施。同时,将村组干部当年工资拿出一定比例同所在村组新债发生情况直接挂钩。对违反规定发生的新债一律不得纳入村组集体账内核算,由决策人和责任人个人负责。
五、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凡原村组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物资、固定资产及四荒资源等集体资产等都要强化管理和营运,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可能形成收入的村组集体资源性资产在组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管理台账;同时对所有村组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公开招标,所有收入资金在收取到位后一个星期内必须存入村级双印鉴账户,承包户超过一个月不上交承包金的,交镇司法所来依法催要承包款;村组干部将所收承包款挪用或贪污的按规定处理;使用村组集体自身收入前经其所属原村组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村级应按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实行钱账分管和回避制度,做到管钱不管账、管账不管钱、管钱不用钱;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会计人员。村会计人员和乡镇负责代理记账人员应通过学习培训及时取得上岗证,每年年终根据学习工作情况对会计人员的上岗证进行年检,年检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二年年检为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七、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镇村组财务核算中心要配备专用微机,专门用于微机记帐,微机记帐与手工记帐“双轨制”运作一段时间后,全面实行微机记帐,最终达到县、乡镇联网,提高工作效率。镇农经站必须设立系统管理员、制单员、审核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系统管理员由农经站站长兼任并对其他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所有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都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书》和《农村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资格证书》。必须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的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要做好上机操作管理,严格操作权限,严格保守各自口令密码,严格备份,规范账务处理操作程序,软件操作员与机内凭证的审核员必须由两人分别担任,不能互相替代,除系统维护员可进行软件维护外,任何人员不能直接打开库存文件进行库存记录的增、删和修改数据。要加强对硬软件的管理工作,保持机房和设备整洁,会计电算化专用微机要专机专用,不得用于上网对外服务等与财务处理无关的事情;正确使用磁盘分区,C盘安装操作系统和office软件、D盘安装太阳软件、E盘用来备份,并且使用U盘进行备份,年度要刻录光盘备份;做好日常硬软件安全维护,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查毒杀毒,出现故障时,应由农经站站长安排专人查修,对于没有把握修理好的,要请示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派专人检修。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微机打印出来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备份的U盘、光盘进行存档管理,如有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变动还应做好电算化操作移交手续。
八、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时间并签字或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理财通过后,在经村主任、村书记签报、签核后定期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结报入账,账务记载流程结束后及时通过村组公开栏向群众进行公布。审批人对项目不全、用途不明、情况不明、手续不全、超过审批限额的财务开支不得予以批报,违规报批的批报人承担同经手人同样的经济责任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取消其审批资格。一律取消村级招待费。报刊费按大村每村每年不超过1000元、小村每村每年不超过700元的标准予以开支;民间借款的利息一律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结算支付,村级债务总额、还债压力均较大的村可暂停借款利息的结算和支付。干部报酬严格按村级运转资金安排的总额报支结算到人。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采劝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议批结合、专款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办法。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应将当年需筹资筹劳兴办的项目提交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审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经村民代表逐个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力每年筹劳最高不超过8个工日。一事一议筹劳以出劳为主,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需办理书面签字手续。
十、档案管理制度
村组集体的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历年的账、表、簿、据、会计电算化备份资料、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税费测算到组到户的分解清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民主理财记录簿、村务公开登记簿、村组集体的人口、土地、劳力等方面的基本统计资料。每年年终对村级财务档案要集中归档保管,在保管期限内的财务档案由村集中保管,镇农经站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村级财务档案,村会计负责村级财务档案的保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的 ,要填制销毁清单经乡镇农经站审核并报县农经部门批准后,由镇、村共同派人予以销毁,销毁清单作为永久性财务档案进行保存。会计人员工资变动或因故离职的,所经管的财务档案必须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进行逐项核对点交,结束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票据管理制度
规范票据管理和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凡向农民收取资金的,一律使用专用票据。收取承包金、往来陈欠、资产变卖款、一事一议筹资和筹劳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用其他收据向农民收款的,农民有权拒交。票据领用实行登记销号制度,由镇财税所设台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所有支出与费用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工商、税务部门的合法规范的票据。每张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站审计人员的签章。村会计负责开票收取村级的各项资金,村干部收取的现金应及时解交到村,严禁干部自收款、自用款、自批据。发现收入不及时入账的视为贪污或挪用论处,支出票据超过期限不报结的,一律不得入账。
十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重点应包括:①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制度是否健全等。②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问题。③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法,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④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十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支付收支管理制度
对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资金的收支必须进入村级双印鉴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民主理财、及时公开”。土地补偿费的开支必须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分配方案必须经涉及的所有农户讨论通过。乡、镇村于上半年、下半年分两次,将干部报酬和分散供养金打到其个人存款帐户并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抵扣。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供养金由县财政局按季直接拔到供养单位银行账户。村级报刊按大村、小村的标准订阅,除报刊费外的村级其他办公经费由镇财税所及时将资金拔至村级账户。
十四、民主理财制度
各村必须按规定经群众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村主要干部不得但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活动原则上按季进行,实行先理财后记帐。民主理财主要任务是理收支、盘财物、审“两工”、核往来。民主理财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理财前乡镇代理记帐人员、村财会人员必须及时结清当月帐目,根据当期民主理财的内容及时整理好资料,并及时通知理财组长。理财时村主要干部、村财务人员、镇代理记帐人员必须到场,每次理财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每期理财情况必须在记录簿中进行如实记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小组对理财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直接要求村组干部或财会人员限期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可直接向镇农经站反映。镇农经站应在接到反映后1个月内调查核实,并给予书面处理答复。
十五、村账镇代制度
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由镇农经站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代理村级账务的记账核算。负责按季同村会计结报村组集体收支等方面的财务并及时填制结报清单,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装订入单据,村会计、镇代理记账人员各一份。按季记账,于下季度次月将财务报表提供给村。记账费根据村规模大小按每村每年元收龋
十六、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村级用工由村主任负责派工、组级用工由组长负责派工,实际用工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每个劳力承担的工日不超过8个,用工时应遵循“轮流派工”的原则,用工后应及时开具用工单据,单据一式三份,派工人、出工人、村会计各一份;用工单据要按季收集到位交本组的村民代表审查核实,主要看有无虚假用工、人情工、吃喝工等问题,经村民代表核实后形成到各户的用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村、组各一份,并在村组公开栏中进行公布。年终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按多进少出的原则进行平衡。用工情况统计表、平衡表必须由村民代表、派工人、村会计签字后单独作为重要档案装订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2:28:06 |
X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般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 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4、向群众购买零星物资的支出;
5、其他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支出。
第四章集体资金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村组集体资金必须纳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中统管。
第九条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由委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再经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理财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无异议后方可支龋
年度计划需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条委报账员要及时将资金存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各委报账员须持有效原始票据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出纳员处开据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各委报账员要在每月25日之前对本月发生业务票据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要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公室,对逾期不报的,必须有镇主管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龋村组支付业务转账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不允许白条抵库,不得私自将集体资金私借其他个人和单位,招待费不得超过每年集体收入的5%,无集体收入不允许报销招待费;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报销差旅费、会议费要有有效的原始票据并配有相关文件、会议安排, 手续不全将不予入账。
第十七条 工资、奖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得私自更改。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财务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账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责任。各委发生财务支出业务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按审批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批;
2、经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支付相应的报销金额;
3、各委报账员将票据交由街道相关人员审核后交给出纳员,出纳员与各委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后填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出纳员将票据交给农经站会计,并填写现金收付交接单;
4、农经站会计核对编制《记账凭证》录入财务电算化系统;
5、由审核员对本期间录入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6、会计试算平衡后,打佣会计总分类账》、《记账凭证》、《明细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进行财务公开,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独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承包者必须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第二十三条10000元以下资金使用,须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龋 购置汽车等超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报镇党工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支配。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必须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由2/3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开竞标,要有会议记录、有现场照片。
第七章民主理财
第二十五条 各涉农委要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是村(涉农委)、组集体财务监督的重要组织,属义务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全体村民从本村(涉农委)村民中民主选举3―9名办事公道、德高望重、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员组成,现任村(涉农委)组干部不得兼任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涉农委)民主理财小组不得少于5人,推选1人为组长,由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稽核条章。村(涉农委)、社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三年,与居委会任期同步。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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