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39 来源:中国黄金报 作者:郭士军
與会代表就消费税的现状和改革做了深入沟通和交流
[近日,在中国黄金协会主办的2016全国重点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上与会嘉宾深入讨论了在国家大力倡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黄金珠宝企业(,,)的机遇与策略等议题并就黄金消费税的现状和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嘉宾一致认为,从国家“藏金于民”战略目标以及拉动居民黄金首饰消费等方面看,取消黄金首饰消费税將起到显著推动作用]
消费税的本质,是对高档商品征税自今年10月1日起,昔日被冠以“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化妆品“摇身一变”消费税这一税种从此逐渐淡出化妆品消费税种类目――普通化妆品取消征收消费税,“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同时对于化妆品進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也由30%下调为15%
黄金首饰行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是国家消费税税种征收的重要对象最近几年,关于黃金首饰消费税改革的呼声愈演愈烈更多倾向取消消费税。出席2016全国重点黄金珠宝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的嘉宾一致认为当前,黄金珠宝行业是微利行业足金的经营利润不足2%。此外我国黄品的消费税和进口关税明显高于国际水平。随着国家大力发展市场取消黄金飾品5%的消费税,可鼓励黄金饰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发挥我国黄金饰品加工业的劳动密集型优势。
取消消费税是水到渠成
上海豫园黃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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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第一条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費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艏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託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稅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銀)、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95号)第一条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嘚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第三條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萣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嘚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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