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减钢铁产能去产能职工补贴津的发放条件

去产能来了,钢铁职工安置有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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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钢铁煤炭行业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的渠道、劳动关系的处理等行业企业职工关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要求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把职工安置工作纳入整体改革方案,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该《意见》的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2020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姜维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见》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下一步钢铁行业职工安置具有指导意义。在具体操作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政策如何体现在化解过剩产能基础上进行职工分流的奖补和托底方面,将直接关系到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成与败。此外,文件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进一步细化。分流安置有哪些渠道?安置《意见》明确了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实行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4个分流安置职工的渠道。一是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意见》明确,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意见》明确,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同时,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此外,《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并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姜维表示,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这些年,钢铁企业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一些国有钢铁企业,已经开始进行内部人力资源结构优化和职工的分流工作,但绝大部分国有企业没有把富余职工直接推到社会,多数是通过内部转岗、内部分流实现安置。中央也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钢协已经获得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支持,100万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将用于部分钢铁企业转岗分流特困职工的转岗培训再就业。通过这个项目的实施,将摸索出钢铁行业转岗再就业培训的模式,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分流职工转岗培训再就业中发挥示范作用。“在促进企业分流职工转岗、内部退养等方面,还要有国家支持,比如提供托底的岗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姜维补充。此外,姜维表示,对于之前被很多企业期望的提前退休的政策,在此次《意见》中并未提到。劳动关系和社保衔接如何处理?在分流安置职工的同时,《意见》还明确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意见》提出,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在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方面,《意见》要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的人员和工伤人员的待遇等问题,《意见》也都进行了详细说明。按《意见》要求,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姜维表示,《意见》已经给出了方向性的指导,但具体落实还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资金从哪儿来,怎么花?对于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资金来源问题,《意见》明确,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会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要怎么落实?落实在什么样的企业?姜维表示,目前大家关注的是资金发放怎么和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分流结合起来。“钱是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企业身上还是用在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身上?这很关键。”在姜维看来,资金的发放重点要和化解过剩产能结合起来,“如果用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上,在很大程度上就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初衷相违背。”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强化风险监控,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注重宣传引导,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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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钢铁去产能:靠“补贴”,最终还是要靠转型
第一财经王世峰 20:14
从去年年底各钢铁企业发布的一系列公告来看,钢企仍依靠补贴在寒冬中度日。
日,凌钢股份(600231.SH)发布公告称,收到财政补助7.9亿元,并将上述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包钢股份(600010.SH)和重庆钢铁(601005.SH)也都在公告中表示,获得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分别为5.8亿元和1.5亿元。钢铁行业高级分析师胡艳平曾经对媒体表示,钢铁行业目前严重的产能过剩需依靠市场机制进行淘汰,但由于很多钢铁企业是当地就业与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政府往往给予尽可能的扶持。
钢铁行业是产能过剩重灾区,但在本应利用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的时候,政府却对一些钢铁企业进行巨额补贴,这不但会影响钢铁行业去产能和转型升级的进程,还会导致落后产能对优势产能的挤出效应,形成事实上的逆淘汰。
冶金工业研究院院长李新创曾对媒体表示:&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国粗钢产能利用率就开始出现明显下降,近年更是持续处于合理水平线以下,到了2015年,产能利用率仅有71.5%。&更有业内人士表示,若考虑到尚未纳入统计的约七八千万吨地条钢,近年来钢铁行业实际的产能利用率更低,形势显然更为严峻。
面对钢铁行业的寒冬,唯有供给侧改革,钢铁行业才能有出路已成为业内共识。安信证券研报认为,供给侧改革已成为宏观政策主基调。而去产能是一场持久战,可以划分为共识期、阵痛期和重塑期三个阶段。钢铁行业作为产能绝对过剩行业和去产能试点行业,2016年处于去产能共识期,已经渡过了下决心去产能的痛苦,而在去产能早期落实去产能未必有更大的痛苦。
但是,随着供给侧改革开始深入,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开始出台。5月份以来,有关促进煤炭钢铁去产能的政策集中下发,各地方政府也立下去产能目标责任书,去产能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不过,中央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既有可能成为激励地方去产能的动机,又有可能成为不同地方、产业之间在去产能过程中争相抢夺的&香饽饽&。按照去产能计划,山东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3年内钢铁产能将压减1000万吨,这个力度可谓不小。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曾对媒体表示,目前部分过剩及落后淘汰产能在创造就业和利税方面已经很难有所贡献,甚至反过来成为地方的包袱,地方政府当然是有动机去竭力去产能。因此,中国很难会向美国所说的那样依靠补贴来维持庞大的过剩产能运营。但是,去产能补贴会否变成企业和地方之间&抢红包&的行为尚不得而知。
补贴确实某种程度可以缓解去产能给钢铁行业带来的痛苦,但依靠补贴并不能真正解决钢铁行业去产能的问题。这首先是因为蛋糕是有限的,分蛋糕的却很多。其次,不管是之前补贴过剩产能钢企,还是对去产能钢企的奖励补贴,都是一种变相输血的机制保护,无疑将问题延后,导致拖慢产业升级的节奏。从这个角度来看,钢铁行业脱困还是要从自身的升级转型开始做起。根据《原材料工业两化深度融合推进计划(年)》(工信部原[2015]25号)总体安排,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开始开展智能工厂应用示范,推动并修订了一批两化融合的标准,支持大型钢铁企业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开放平台转化,推动汽车板、造船板等个性化订单加工配送。相较于补贴,两化改造无疑将为钢铁企业带来更多、更长远的转型升级的机会。
编辑:吴狄滚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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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钢铁去产能 多渠道安置职工
09:01:00&&&&
  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政府给转岗补贴;符合条件可内部退养;就业困难人员,将提供“一对一”援助……为贯彻《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做好化解我省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8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由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煤炭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未来将通过企业内部分流、转移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等多个渠道安置职工。此项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内部分流
  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政府给转岗补贴
  《意见》明确,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两个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职工在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的,可按当年安置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企业申请转岗安置补贴需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转岗安置人员名单及安置去向等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
  企业同时具备享受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
  未裁员或裁员率低的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
  我省规定,上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已于申请前补足欠费的煤炭、钢铁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
  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5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欠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3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签订欠费补缴协议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及审核拨付按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
  转移安置
  鼓励企业开展跨地域转移就业安置
  我省支持企业(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转移就业安置。其中,对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成建制转移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当年成建制转移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对不符合申请转岗安置补贴条件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县内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县外省内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省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对参加跨地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分流人员中大龄人员(指男性50周岁及以上、女性40周岁及以上),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内跨县(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跨省输出的,给予不超过800元补贴。相关补助由组织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
  转岗培训
  企业有针对性开展转岗培训 合格的可享培训补贴
  我省规定,对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企业应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其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转岗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一次。
  离岗创业
  鼓励分流职工离岗创业 参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我省将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
  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标准和灵活就业人员补助标准执行)。
  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此外,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为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创业人员提供场所便利和创业服务。对基地和园区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对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管理服务补贴;对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内部退养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内退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后续管理。
  对于再就业困难且距可享受内退政策的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职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灵活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说明
  企业分流失业人员有求职愿望的 将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意见》要求,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煤炭、钢铁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的长短,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及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此外,我省还将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
  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困难职工需先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认定及重点援助服务
编辑:杨小光&&&&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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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 职工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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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最大的问题是“人”的问题,人员安置妥当了,去产能才能平稳落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给各企业送来一把金钥匙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事关煤炭钢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提供了12种具体思路和鼓励政策。1支持企业内部分流相关企业可享受吸纳就
企业同时具备享受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户数超过30%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和建设补助  标准分别为每户不超万元,或者不超5000元。
去产能,最大的问题是“人”的问题,人员安置妥当了,去产能才能平稳落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给各企业送来一把金钥匙做好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事关煤炭钢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提供了12种具体思路和鼓励政策。1支持企业内部分流相关企业可享受吸纳就业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或转岗安置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意见》规定,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职工在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的,可按当年安置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企业同时具备享受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或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意见》规定,上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已于申请前补足欠费的煤炭、钢铁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5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欠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3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签订欠费补缴协议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及审核拨付按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3鼓励企业开展转移就业安置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龄分流人员,可享受转岗安置补贴(吸纳就业补助)、职业介绍补贴或交通补贴《意见》明确支持企业(企业集团)围绕去产能进行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转移就业安置。化解产能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跨地区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岗位对接、政策咨询、就业培训、扶持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对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成建制转移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当年成建制转移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对不符合申请转岗安置补贴条件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县内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县外省内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省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参加跨地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分流人员中大龄人员(男性50周岁及以上、女性40周岁及以上),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内跨县(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跨省输出的,给予不超过800元补贴。4大力开展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培训合格者享受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1200元和1800元《意见》规定,对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企业应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自身教育培训资源不足的企业,可委托当地职业院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如果参加培训人员同时属于当地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可向当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培训补贴,按困难职工人数计算补足实际培训费用差价。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筛选,委托当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转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补给企业,由培训机构和企业自行结算。5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户数超过30%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和建设补助标准分别为每户不超万元,或者不超5000元。《意见》支持企业将掌握专业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创办企业实体,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吸纳就业补助等创业就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为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创业人员提供场所便利和创业服务。对基地和园区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对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管理服务补贴;对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6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扶持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每年最高2000元补贴《意见》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7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意见》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内退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再就业困难且距可享受内退政策的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职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灵活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8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或者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意见》规定,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煤炭、钢铁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的长短,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及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9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帮扶条件: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帮扶: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通过集中招聘、个别推介、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0按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安置渠道及资金预算等内容《意见》规定,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资金预算、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再就业等内容。11 落实资金保障加大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意见》指出,对于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各地要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12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局势《意见》指出,各地在制定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总体方案时,要将职工安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局势,避免因化解过剩产能而造成大量职工下岗。企业要履行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的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格式建立职工实名制数据库并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应具体的职工名册做好分流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分流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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