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了算,投保人还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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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说白了,权利是属于被保险人的,也是属于投保人的,但最终是属于被保险人的。
我国《法》第39条规定: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说白了,权利是属于被保险人的,也是属于投保人的,但最终是属于被保险人的。下面为大家推荐《2017年买指定谁说了算,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欢迎阅读。
2017年受益人指定谁说了算,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同时要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当然有权指定受益人。这看上去是不是很有道理。
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受益人是否能够获得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决定,那受益人是不是更应该由被保险人决定呢?万一有受益人为了保险金做出对被保险人不利的举动……
投保人OR被保险人?这是一个问题!
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有支持者。德国、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是由投保人指定的。在小编此前阅读的台湾学者刘宗荣所著的《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认为:要保人原则上都有受益人的指定权。指定权的行使是要保人单方意思的表示,不以经受益人或保险人同意为必要。英国、美国一般是规定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说了这么多,那我们呢,我们中国大陆呢?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说白了,权利是属于被保险人的,也是属于投保人的,但最终是属于被保险人的。
其实对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小编N年前学习时就抱有疑议:丈夫为妻子投保,丈夫为受益人,然后被妻子变更受益人为妻子的父母。丈夫不知情,一直交着保费,最后发生保险事故啥都没有,是不是挺悲催的。
不过经过N年,小编已经看淡,无所谓!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更强调保单的财产权,由被保险人指定更强调保单的人身权,如此而已。
好了,最后复习一下,做个单选题:在我国关于受益人的指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投保人指定;B、被保险人指定;C、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有权指定,但投保人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D、上述说法均正确。
7种要按顺序购买
第一张:意外险保单
20-25岁是人生风险规划的起点,这段时间经济能力有限,或在创业或打拼,尽管没有家庭所需,但是风险无处不在。
买一份意外险是对生命的保障,更体现了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
意外险功能是身故、残废给付。每年一两百元的保费,和数十万元的保额相对应,性价比极高。
挑选此类型保险的原则主要是看自己从事的职业是否符合承保要求,保障的意外范围是否包括猝死、残疾和高风险运动意外等,最后再看价格因素。
第二张:重疾险保单
人一生中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2.18%。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导致现代人重疾发病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低。
重疾医疗费用昂贵,且社保报销比例有限,不报销进口药;后期的护理费、营养费、收入损失都需要重疾险进行补偿。
重疾险确诊即赔,是转移风险、获得收入补偿的最佳选择之一。
对20岁到30岁的投保人而言,消费型重疾险的保费较低,更注重保障功能;而在35岁至45岁阶段时,选择消费型的同时,可以增加储蓄型重疾险的投入。
第三张:保单
你是否有房贷,车贷?万一自己出现意外,谁来偿还银行贷款?父母的赡养,孩子的抚育,生活的重压就都要担负在另一半的身上了吗?你做好应对这类风险的准备了吗?
则是应对这类风险的一剂良药。保额最好为年收入5-10倍,或者根据贷款,负债等适当规划。比如贷款总额是60万元,就买一份60万元的。万一有问题,有保险理赔金还房贷,为家庭提供日常保障。
要做到留爱不留债,请提前规划寿险。
第四张和第五张:子女意外保单教育金保单
儿童意外险是一张必备保单。小孩更爱动,更好奇,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儿童意外险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多的医疗费用报销。
这份保单需要关注的是医疗费用的免赔额(越低越好)和赔付比例(越高越好)。
孩子的教育金是父母未来需集中支付的一笔大额费用,如出国留学、结婚等。可以利用保险强制储蓄的功能提前规划,分期储备。
第六张:养老险保单
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家庭结构发生改变,养儿防老已不现实。而社保养老金只能维持老人最基本的生活,指望靠它拥有有质量的老年生活是不行的。
想追求高品质的老年生活,唯有靠年轻的自己提前规划。从30岁开始,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开始考虑买一份。
是养老金储备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应当尽早购买,买得越早,获利越大。
第七张:财富传承保单
如果你不希望自己辛苦挣下的钱,在身后被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侵蚀;如果你不希望由于债务或婚姻问题,而影响到家庭;如果你希望将自己的财产能确保给到指定的人。
那么,可以通过保险特有的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将财富合理合法的传承给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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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14周岁保障期限:1-10年以下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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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18-58周岁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适合人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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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选此类型保险的原则主要是看自己从事的职业是否符合承保要求,保障的意外范围是否包括猝死、残疾和高风险运动意外等,最后再看价格因素。
第二张:重疾险保单
人一生中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2.18%。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导致现代人重疾发病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低。
重疾医疗费用昂贵,且社保报销比例有限,不报销进口药;后期的护理费、营养费、收入损失都需要重疾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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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岁到30岁的投保人而言,消费型重疾险的保费较低,更注重保障功能;而在35岁至45岁阶段时,选择消费型的同时,可以增加储蓄型重疾险的投入。
第三张:保单
你是否有房贷,车贷?万一自己出现意外,谁来偿还银行贷款?父母的赡养,孩子的抚育,生活的重压就都要担负在另一半的身上了吗?你做好应对这类风险的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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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险是一张必备保单。小孩更爱动,更好奇,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儿童意外险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多的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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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发生损毁,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主要看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不是只要一发生损毁,就一定是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就一定要赔偿。可是法院有法院的看法和标准。最后应该由谁说了算?请看此案:
2000年3月,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部分药品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是某药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保险标的存放点在C冷库,保险金额1500万元,投保险种为“财产综合险”并附加“管道破裂险”(管道内是氨水),保险期限一年。
双方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
同年7月,C冷库发生了氨水泄漏事故。经查,氨水是从冷库排污阀与管道联结处的螺丝口密封处泄漏的,经操作工用扳手紧固阀门后,氨水停止泄漏。事故发生后,A公司单方委托某医学卫生监测所进行鉴定,结论为:被污染的药材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使用。因此,A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阀门松动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于是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5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其理由:“因原、被告间特别约定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阀门系管道组成部分,其泄漏氨水污染了原告的保险标的,应属保险责任内容。”判决回避了“管道破裂”这一双方争议的问题,部分采纳了原告单方委托鉴定得出的结论。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其理由:“双方当事人明知管道内是氨水,A公司特别约定的真实意思是标的物不受污染。该投保单的整个内容均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填写,因此,投保人认为特别约定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就是防止氨水泄漏,依据《保险法》第3l条规定,在约定不明时,应以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保险责任包括氨水泄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阀门松动是否属于管道破裂、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管道破裂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该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的供水、供气管道,由于严寒或超过承压极限而突然破裂,水、气外溢造成保险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由于锈蚀、失修及违反操作规程或外部撞击发生的破裂不属保险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原因系冷库管道阀门松动造成氨水泄漏,很显然不属于管道破裂险所称的“管道破裂”,而是属于维修不及时和操作不当。
从逻辑上看,“管道破裂”是“因”,“氨水泄漏”是“果”,不能断章取义地将两者分开。如果是任何情况下的氨水泄漏都属于保险责任,就用不着附加“管道破裂险”了。所以,只有管道破裂引起的氨水泄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而非任何原因引起的氨水泄漏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还对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并不等于只要发生争议,都要向着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去解释,而不管事实如何。而且作这种解释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该条款必须是格式合同条款;二是该格式合同条款存在着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而且应该是向着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不是向着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本案中,B公司是被保险人,而A公司是投保人;同时,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此条规定。
看法归看法,法院的判决还需执行。
本案是结案了,但留给人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第一,有关司法工作者要加强对《保险法》的学习与研究,真正理解其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公正客观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打好基础。
第二,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时机。
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使大众了解和掌握更多的保险常识,从而避免在保险活动中与他们发生一些常识性的纠纷。
第三,除非十分必要,保险人要慎为投保人代填投保单;如果代填了,最后要让投保人签字确认,注明已知悉并同意所填内容。
第四,“特别约定”的内容要做到明确具体,通俗易懂,尽可能避免用一些难懂的保险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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