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继承丈夫房产去世,岳母有权继承我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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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去世后,岳父岳母可否继承遗产
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去世后,岳父岳母可否继承遗产
律师回答地区:广东-深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60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 17:42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权继承妻子的份额。 17:44地区:上海-杨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31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继承。继承第一顺序人是:配偶.付.子女。 18:46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55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3 人妻子部分,有权继承,刘焕廷法律团队师亚洲为您解答 17:29地区:辽宁-锦州咨询电话:15541***帮助网友:208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继承遗产 17:29地区:新疆-阿勒泰咨询电话:18997***帮助网友:210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夫妻共有财产中先分出一半归丈夫,另一半由岳父、岳母、丈夫和孩子共同继承。 17:3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980***帮助网友:20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可继承妻子的份额 17:38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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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房产和一大笔现金,妻子、女儿、养子、弟弟、岳母等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依法有权继承李某遗产的是 
A.妻子、女儿、养子B.妻子、养子、弟弟  C.女儿、养子、岳母D.妻子、女儿、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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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妻子去世怕岳母和自己争房产 女婿竟伪造证据“让岳母去世”
前些天,市民张某的妻子陈某去世,张某到南京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要把他和妻子共有的一套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张某今年也有50多岁了,他沉浸在妻子去世的悲痛中。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张某办理相关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并告诉他只要手续齐全,这个公证并不算复杂。没过几天,张某拿着自己准备好的材料来到南京公证处。由于张某和妻子陈某没有小孩,所以他出示的材料,主要是对妻子的那部分房产有继承权的岳父岳母的死亡证明和相关材料、张某妻子的单位职工档案和一张妻子父母的墓碑照片,从墓碑照片上看两位故者的名字都是黑色字体,并且清楚地标记着死者的死亡年份,其岳父母的死亡年份都在其妻死亡之前。在查看过张某提供的材料之后公证员接受了张某的公证申请。原本平常的一个继承公证却在公证员去张某妻子单位核实职工档案原件时发生了转折,细心的公证员在对比原件和张某提供的影印件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地方,陈某的档案中父母的工作单位在原件中能清晰地看出,而在影印本中却莫名地消失了,并且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就仿佛从没填过这些信息一般,公证员非常疑惑,这消失的工作单位信息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当事人张某为何要提供一份隐去陈某父母工作单位信息的职工档案给公证处呢?之后,公证员马上联系张某核实,同时通过档案原件上的地址,跟张某岳父母的单位进行了联系。结果,在和张某的连续核实中,开始张某还假装镇定,但当公证员第二次再核实信息时,张某就显得急躁而慌乱,公证员确信其中有问题;随后,在张某岳母的单位,公证员了解到,张某的岳母尚健在。张某为啥要捏造岳母去世的事实呢?在和张某随后的接触中,公证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张某终于承认,自己和妻子陈某从相恋以来,就被岳母阻挠,张某虽与陈某结婚,但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更是受尽了岳母的冷言冷语,三十几年来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前不久妻子去世之后他得知老岳母也有继承权并且明白以他和岳母的关系,岳母一定会和他争夺房产,于是他起了歪心。张某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要求先是来到单位复印了妻子的职工档案,但发现档案中填写了妻子父母的工作单位时,做贼心虚的张某害怕公证员会去妻子父母的工作单位调查从而发现岳母还没去世的真相,于是通过PS软件抹去了岳父母工作单位的信息,然后再拿去妻子的单位盖章。之后为了让公证员更加相信陈某父母早已去世,张某更是趁上坟之际把墓碑上老岳母原本红色的名字涂成黑色,并拍下照片提供给公证处宣称岳父岳母都已经安葬于此处。这样做一方面泄愤,一方面也是伪造证据可证明岳母去世。但现在一切败露,张某承认自己伪造材料的事实,公证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告知他这么做是违法行为。随后张某跟公证员道歉,并表示回去就跟岳母妥善协商房子归属。公证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陈某的房产是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有一半份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的岳母在其女儿去世之后、女儿的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去世,则她继承女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她其他子女即陈某的兄弟姐妹们,对此张某肯定无法接受,所以才伪造材料。公证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千万别干这种事。 通讯员 邓晓畅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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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共同还房贷妻子去世 房子岳父母有权继承律师:共同还房贷妻子去世 房子岳父母有权继承
领证前买了套婚房,婚后5年夫妻共同按揭还贷款,然而妻子不幸因病过世,岳父岳母要求继承一部分的房子所有权,是否合法?
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纠纷,都涉及到了专业的法律问题。只要关注钱江晚报微信公众账号“杭州房产”(微信号:qjwbdc),或登陆购房宝网站()的专家咨询页,围绕房子的一切法律问题你都可以在上面留言提问。留有手机号的读者将优先予以回答。
夫妻共有财产,岳父母是否有权继承
2006年4月,正式领证前的三个月,为了迎娶相恋多年的女友小丽,小王在父母的资助下购置了一套89平方米的婚房,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小王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部分,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还贷减轻负担。
2006年7月,小王与小丽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按揭部分虽由小王账户划出,但小丽帮衬着一起还贷。谁知好景不长,5年后小丽因突发疾病去世,痛失爱女的小丽父母为了老有所依,要求小王在房产证上加上二老的名字,共同继承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小王觉得这要求太过无理,妻子因病过世他很伤心,也承诺会照顾岳父岳母,但这房子是他婚前所买,不能接受小丽父母的要求。小丽父母眼见女婿铁了心不愿意,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共同继承该套房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套房子属于小王婚前所有,只有婚后到小丽去世前共同还贷部分是小王与小丽之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为小丽的遗产共同继承。为此法院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计算,最终判决小丽父母应得的部分财产。
律师点评:
共同还贷部分,父母有权利继承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小丽已经去世,小丽去世后小王还贷部分及小丽结婚前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均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属于共同还贷,该部分所及的房产份额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可以由小王及小丽父母共同继承,故法院以此判决小王支付小丽父母房产相应份额的折价款。记者 江嘉宜我房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其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内容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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