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米贷款额度突然没了公司的钱没还,会怎么样?

借公司的钱还不上有什么后果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车贷可能就麻烦了
答案是一定的!假如你最后真的还不起,16万属于大额至少量刑5年起~!赶忙借钱还清!
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两次催款后还没还款,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
贷款公司可以起诉借款人,法院判决后,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会找到你催款,单位、家,都会去的,开始还会对比较客气,让你还一部分,接着会找你要剩下的,不还就对你不客气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记得给我好评!~
欠钱不还,首先是属于道德问题;这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不还,如果是有意识不还,那就是很严重的意识问题了。
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责任;如果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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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小贷公司为何赢了官司也拿不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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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为何赢了官司也拿不回钱
--法官:它自身管理上有三大问题--
作者:高敏 刘湛 孙平平&&&
来源:管理机构&&&
对于向银行贷款困难的小微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称得上是“福音”。但是,不少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赚取更多利息收入,不断简化业务流程,虽然赢得了客户的青睐,却也为自身经营带来了不可控的风险,甚至引发诉讼。
  据余姚法院的数据统计,2012年,该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达198件,比2011年同期增长90%,其中,涉小额贷款公司的纠纷有39件,标的额高达5200多万元。
  近日,余姚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分析,梳理出小贷公司在自身管理中的3大问题。
  问题一:
  对借款人资质审查不严
  杜某是余姚市临山镇一家喷漆厂的小老板。去年,他想把生意规模扩大,急需一笔资金。由于授信条件不够格,银行拒绝了他的申请,于是他决定找小贷公司碰碰运气。
  2012年7月,杜某找了一个朋友当保证人,向余姚一家小贷公司提交了申请。不到两天,80万元的借款合同就签下来了,期限为半年,月利率17.1&,按月结息。
  后因杜某未按约支付利息,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和宣判,杜某都没有出现,法院缺席判决小贷公司胜诉。
  虽然官司是赢了,但由于杜某不见人影,小贷公司要收回债权还是相当艰难。承办法官表示,这固然与当事人客观上的履行能力差有关系,但小贷公司在自身管理中的问题也难辞其咎。
  “很多小贷公司在办理放贷业务前,缺乏必要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也不够严谨,对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工作收入或经营状况等审查流于形式,这大大增加了不良贷款风险。余姚法院商事庭庭长齐志强说。问题二:
  对不动产抵押不重视
  余姚人老孙和妻子谢女士在当地开了一家服装店。为了扩展生意,去年9月17日,老孙与一家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为150万元。小贷公司让老孙的妻子谢女士出具了一份个人保证担保声明书,但并没有要求她提供物例如房屋等作为抵押。
  借款后,老孙没能如约还款。今年1月,夫妻俩双双坐在了余姚法院的被告席上。法庭判令老孙偿还借款及利息,而他的妻子谢女士则一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如果到银行贷款,银行肯定要以房屋等作为抵押,或者双方是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的话,还可以考虑小额房贷。“但是,小贷公司非但不要求提供物的担保,而且也未对夫妻双方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来源等进行考察,直接让借款人妻子出具保函就放贷了,尽管案子判决了,但债权的实现困难重重。”
  法官还表示,有些小贷公司即使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也很少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有些贷款人用其居住的唯一住房来抵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也可能会导致抵押房屋无法被拍卖处置。问题三:
  对放贷担保要求不高
  不少小微企业或个人在向小贷公司融资时,会把其他企业拉进来,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但是,小贷公司常常对担保企业并不怎么了解,就已经放贷。在余姚法院审理的涉小额贷款诉讼案件中,不乏这样的案例。
  日,某工艺五金制品厂、某毛纺织厂、某日用品厂等4家工厂与某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联户担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4家工厂的任何一家,向小贷公司借最高额270万元内的借款,其余3家都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随后,工艺五金制品厂向小贷公司借款70万元。到了还款日,还有60多万元还不上,小贷公司起诉到法院,将签订联保合同的4家工厂都一并列为被告。小贷公司赢了官司,但几家工厂都还不出钱。
  法官介绍,“担保方式中,担保债权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很多工厂的注册资金只有几十万,贷款额却高达上百万元。一些小贷公司只看重他们互相担保的形式,但是对担保资产的实质性价值却未作审查,很容易形成坏账,涉诉的风险也大增。”
--法官:它自身管理上有三大问题--
作者:高敏 刘湛 孙平平&&&
来源:管理机构&&&
对于向银行贷款困难的小微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称得上是“福音”。但是,不少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赚取更多利息收入,不断简化业务流程,虽然赢得了客户的青睐,却也为自身经营带来了不可控的风险,甚至引发诉讼。
  据余姚法院的数据统计,2012年,该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达198件,比2011年同期增长90%,其中,涉小额贷款公司的纠纷有39件,标的额高达5200多万元。
  近日,余姚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分析,梳理出小贷公司在自身管理中的3大问题。
  问题一:
  对借款人资质审查不严
  杜某是余姚市临山镇一家喷漆厂的小老板。去年,他想把生意规模扩大,急需一笔资金。由于授信条件不够格,银行拒绝了他的申请,于是他决定找小贷公司碰碰运气。
  2012年7月,杜某找了一个朋友当保证人,向余姚一家小贷公司提交了申请。不到两天,80万元的借款合同就签下来了,期限为半年,月利率17.1&,按月结息。
  后因杜某未按约支付利息,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和宣判,杜某都没有出现,法院缺席判决小贷公司胜诉。
  虽然官司是赢了,但由于杜某不见人影,小贷公司要收回债权还是相当艰难。承办法官表示,这固然与当事人客观上的履行能力差有关系,但小贷公司在自身管理中的问题也难辞其咎。
  “很多小贷公司在办理放贷业务前,缺乏必要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也不够严谨,对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工作收入或经营状况等审查流于形式,这大大增加了不良贷款风险。余姚法院商事庭庭长齐志强说。问题二:
  对不动产抵押不重视
  余姚人老孙和妻子谢女士在当地开了一家服装店。为了扩展生意,去年9月17日,老孙与一家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为150万元。小贷公司让老孙的妻子谢女士出具了一份个人保证担保声明书,但并没有要求她提供物例如房屋等作为抵押。
  借款后,老孙没能如约还款。今年1月,夫妻俩双双坐在了余姚法院的被告席上。法庭判令老孙偿还借款及利息,而他的妻子谢女士则一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如果到银行贷款,银行肯定要以房屋等作为抵押,或者双方是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的话,还可以考虑小额房贷。“但是,小贷公司非但不要求提供物的担保,而且也未对夫妻双方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来源等进行考察,直接让借款人妻子出具保函就放贷了,尽管案子判决了,但债权的实现困难重重。”
  法官还表示,有些小贷公司即使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也很少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有些贷款人用其居住的唯一住房来抵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也可能会导致抵押房屋无法被拍卖处置。问题三:
  对放贷担保要求不高
  不少小微企业或个人在向小贷公司融资时,会把其他企业拉进来,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但是,小贷公司常常对担保企业并不怎么了解,就已经放贷。在余姚法院审理的涉小额贷款诉讼案件中,不乏这样的案例。
  日,某工艺五金制品厂、某毛纺织厂、某日用品厂等4家工厂与某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联户担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4家工厂的任何一家,向小贷公司借最高额270万元内的借款,其余3家都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随后,工艺五金制品厂向小贷公司借款70万元。到了还款日,还有60多万元还不上,小贷公司起诉到法院,将签订联保合同的4家工厂都一并列为被告。小贷公司赢了官司,但几家工厂都还不出钱。
  法官介绍,“担保方式中,担保债权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很多工厂的注册资金只有几十万,贷款额却高达上百万元。一些小贷公司只看重他们互相担保的形式,但是对担保资产的实质性价值却未作审查,很容易形成坏账,涉诉的风险也大增。”
近日,嘉兴银行嘉善分行收到了嘉善法院向其送达的一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这是今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嘉善法院发出的首份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凭此,该行可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清欠时间。
  案情:今年2月17日,嘉兴银行嘉善分行来到嘉善法院立案窗口,提交了一份《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要求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姜某的财产抵偿贷款250万元。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新民诉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案条件,便于当日立案。
  2012年2月,嘉兴银行嘉善分行与嘉善某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在该公司交纳250万元保证金的基础上,给予该公司发放500万元的贷款。同时,银行与被申请人姜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在最高额抵押250万元的限额内对嘉善某设施有限公司的贷款作担保,并以其坐落在嘉善魏塘的一处别墅抵押。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嘉兴银行嘉善分行如约发放贷款。直到2012年8日,借款逾期,但设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已无力还款。因此,该行向嘉善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嘉善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姜某所拥有的位于嘉善魏塘的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嘉兴银行嘉善分行在约定的最高额担保范围250万元内优先受偿。
  评析: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法院需要进行开庭审理。而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债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手段拖延时间,当事人提起上诉,债权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往往需要好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此,新民诉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就可审结。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同时,此类案件法院不收费(之前则是以诉讼标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在时间和成本上得以大大缩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保障。
  此类案件虽然标的金额较大,但往往事实比较简单明了,双方争议不大,法院通过审查就可以作出裁定,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当然,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债权、担保关系等确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法院经审查后也会驳回申请,由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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