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协议签订期限的人员是否有年龄要求

合同没有到期,年龄到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继续工作?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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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还没有到期前,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个人还想继续参加工作,是否可以?若可以企业要给该员工其他方面的福利吗?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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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合同没有到期,年龄到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继续工作?
法律明确规定了退休年龄的,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再工作,只能签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好像无法享受劳动者的权利。像保险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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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一岁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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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合同没有到期,年龄到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继续工作?
到了退休年龄就不是劳动主体,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协议,和楼上的意见一致。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这并不影响他继续留在企业内继续工作,只是企业不用负担其社会统筹了。可以拿二份工资多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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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合同没有到期,年龄到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继续工作?
基本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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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合同没有到期,年龄到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继续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自然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离岗办理退休手续。: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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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合同没有到期,年龄到退休年龄,是否还可以继续工作?
顶楼上的,完全正确: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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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童, 积分 5, 距离下一级还需 4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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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x1 p&&\2 z/ z5 p6 C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也就是说,合同不到期你可以继续工作,单位给你交保险。6 d4 ^. q9 ?* U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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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积分 1054, 距离下一级还需 44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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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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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人事,听天命。
会元, 积分 8193, 距离下一级还需 6807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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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返聘协议
按照民法的要求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9 a# M% P8 s) w+ ^$ J
温馨提示:老年人,年纪大了,还是买个商业保险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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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60岁以上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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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某65岁,未办理过任何养老保险,也未享受任何劳动保险待遇,现被乙公司聘用,在工作中制止违章作业被人打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意见一、60岁以上的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理由: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意见二、60岁以上的劳动者属于劳务关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怎样理解:最高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这个批复是不是能理解为:60岁以上的劳动者只要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均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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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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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60岁是国家法定一般劳动者应当退休的年龄(高层官员例外)。也就只能是在法定年龄段而且用人单位也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条件称为《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是有区别的。从广义来说,劳动关系的劳动人员也应当是劳动者,但是,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人员就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从这个意义来说,60岁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了。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人员是指参保人员,并非是指《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照样不能享受国家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只能由企业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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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10:44 ) 案情:甲某65岁,未办理过任何养老保险,也未享受任何劳动保险待遇,现被乙公司聘用,在工作中制止违章作业被人打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
仲裁委的意见是错误的。楼主引用的最高法院对山东高院的答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过楼主在“只要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均适用《劳动法》调整”这句话中所设定的“只要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前提是没有根据的。即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称为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仍然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仍然应该按照工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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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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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d090915 @
12:10 ) 从这个意义来说,60岁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了。
如果60岁以上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进行调整,也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标准执行赔偿。最高法院批复,明确规定60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我们先不说甲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如果按《批复》进行工伤认定,当然适用工伤赔偿标准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允许进行工伤认定,就应该适用工伤赔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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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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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里指的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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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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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山里人 @
15:09 ) 但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仍然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仍然应该按照工伤对待。
按山老师的意见,那就是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对待,但《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为什么要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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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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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15:13 ) QUOTE (d090915 @
12:10 ) 从这个意义来说,60岁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了。 如果60岁以上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进行调整,也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标准执行赔偿。最高法院批复,明确规定60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我们先不说甲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如果按《批复》进行工伤认定,当然适用工伤赔偿标准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允许进行工伤认定,就应该适用工伤赔偿标准执行。
工伤-----只要是在工作中受伤就要称为工伤。但是,工伤不一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有一套交纳保险费的问题在里面。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就由工伤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在工伤保险机构交费的工伤就不能在工伤保险机构享受工伤保险。也就是说,没有参保,工伤保险机构就不管那事。没有参保的职工受伤,只能在企业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享受工伤待遇与是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没有关系的。从另一角度来说,只要你参保了,管得你是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均要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享受工伤待遇。
[第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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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15:22 )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里指的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这条。
这个规定也说明,如果劳动者没有“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这个情形,就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是否超过60岁不是确定是否劳动关系的依据。有的人50多岁就退休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了。这时,他(她)再就业所产生的关系,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有的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劳动者,过了60岁仍然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当前农村为过了60岁的人农民每月发放55元生活补偿,不能算作退休金),这部分人进城或进工地打工的非常多。他们在打工中产生的关系,只要用人一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的,都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目前我国执行的退休年龄标准,是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标准是针对工人制定的。当时的工人只有全民、集体两种,国家对他们有一系列保障措施。中国的农民,除江苏华西村等极少地方外,根本没有退休制度。把国发[号文件套用到农民身上,本身就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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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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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15:32 ) QUOTE (山里人 @
15:09 ) 但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仍然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仍然应该按照工伤对待。 按山老师的意见,那就是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对待,但《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为什么要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里说的“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指法定适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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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15:32 ) QUOTE (山里人 @
15:09 ) 但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仍然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仍然应该按照工伤对待。 按山老师的意见,那就是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对待,但《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为什么要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前者享受社会保障法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障,而后者没有。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他们再就业时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那意味着他们在已经享受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要再次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对目前稀缺的社会保障资源来说,是不能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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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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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d090915 @
15:49 ) 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15:32 ) QUOTE (山里人 @
15:09 ) 但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仍然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仍然应该按照工伤对待。 按山老师的意见,那就是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对待,但《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为什么要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里说的“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指法定适
后半句话怎么没有发出来?全句应当是【这里说的“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指法定适
[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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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我觉得这种情况属于雇佣合同,适合民法,不能适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本质上属于雇佣合同,既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就该让这种雇佣关系回归自然。
[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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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d090915 @
19:20 ) QUOTE (d090915 @
15:49 ) 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15:32 ) QUOTE (山里人 @
15:09 ) 但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仍然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仍然应该按照工伤对待。 按山老师的意见,那就是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对待,但《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为什么要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里说的“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指法定适 后半句话怎么没有发出来?全句应当是【这里说的“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指法定适
请问版主,这是怎么回事啊?我发了两次,都只有半句话,那半句是不违反版规的。【法定年龄16至60周岁】再发一次:全句是【这里说的“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指劳动者法定年龄16至60周岁】
[第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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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山里人 @
15:09 ) 仲裁委的意见是错误的。
仲裁委的意见既然是错误的,那甲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工伤等级就无法认定,也就谈不上适用工伤标准赔偿,劳动部门不进行工伤认定,法院又不能做工伤等级的鉴定,如何能适用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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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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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 QUOTE (山里人 @
15:09 ) 仲裁委的意见是错误的。 仲裁委的意见既然是错误的,那甲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工伤等级就无法认定,也就谈不上适用工伤标准赔偿,劳动部门不进行工伤认定,法院又不能做工伤等级的鉴定,如何能适用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仲裁委的意见是对的。我曾经就遇见过这样的案子,劳动仲裁只要一看是60岁以上,就马上回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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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并且约定好工资、工资支付方式、时间,合同期限,发生事故时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退休返聘人员作为与用人单位的特殊劳动关系,应该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劳动合同,注意不是劳务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应该明确工资、劳动保护、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
对在此期间是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也是这样终止劳动合同吗?
是的,无论是固定...
法律没有规定多少岁丧失劳动力的标准。但是,规定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
男:60岁,女:干部55,工人50岁,以前从事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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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已达退休年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许磊 李超
  【案情】
  原告于某(化名),女,1952年出生,2010年4月经人介绍到被告A食品公司工作时已满58岁,在工作期间,工资按照岗位发放,上下班时间遵从公司管理规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依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原告申请仲裁被驳回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食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被告处工作,也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违背法律对劳动者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原告入职时58岁,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否认其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三、本案中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案中于某属“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于某与A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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