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認为暂且不论《物权法》与《深圳中国13个经济特区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在对车库(位)的权属问题上是否存在冲突之处,但毋庸置疑的昰《物权法》的颁布对《深圳中国13个经济特区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实施已产生一定的影响,《深圳中国13个经济特区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对地下车库(位)的权属界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需求实有必要在如何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衔接上进行調研和修订完善。 由于《物权法》未对地下车库(位)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都业主委员会车库纠纷【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31号】一案中认为车库所有權未有明确约定时,归其投资建造者所有与此相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所审理的馨城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18)苏02民终487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地下车位作为独立使用对象,其占用的土地虽与业主共有的土地属同一宗地但不能以此当然認为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要根据规划批准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